這次非法庭審,新泰市政法委、「六一零」、公檢法人員做賊心虛,如臨大敵,把法庭設在了看守所內的所謂「第九庭」。庭內除了審判長、公訴人外,下面坐的全是他們的人。前兩排都是警察,後面是泰安市、新泰市的政法委「六一零」、公檢法司人員。只有周敏兩位家人和張麗萍一位親人進場旁聽。看守所門口,部署了大量便衣警察,虎視眈眈的伺機抓捕法輪功學員。
上午九點四十五分,非法庭審開始,兩位律師出庭為周敏、張麗萍作無罪辯護。根據梁律師的要求,警察當庭給周敏和張麗萍摘去手銬。
法庭上,法輪功學員張麗萍的律師從證據不足方面闡述了強加給當事人的罪名不成立。他指出:公訴人提供的當事人的「罪證材料」都是編造的、不合法的,連馮大勇作的筆錄都是假的、虛構的(其中有些是開庭前一天才補錄的,比如物業經理呂魁那份供述);當事人的卷宗材料被改的亂七八糟,一些事件發生的時間與事實不符,明顯是國保人員捏造;期間對張麗萍處罰十五天的拘留書上連公章都沒蓋,表現出公安、檢察人員辦案的極不嚴肅;出示的實物證據,如幾個袋子、電視接收鍋等都與本案無關,不能說明任何問題。強加給張麗萍的罪名是不成立的。
周敏的律師從憲法、法律、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高度論述了當事人無罪。他說:辯護人並不想指出2005年公安部下發通知中所提到的14種邪教中並沒有法輪功;也不想指出中國至今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明確說明法輪功是邪教。因為辯護人根本就認為,法律或其他任何世俗機構都不能對人思想和靈魂層面的事務隨意做出評判,而且,也沒有任何法律或其他世俗的外部機構有權對思想信仰方面的事做出正或邪的評判,並以此評價作為限制或干涉公民修煉自由、信仰自由的依據。憲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和憲法相抵觸。刑法第三百條、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明顯違背了憲法關於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不應作為本案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律師指出,現有「證據」都是公安局與檢察院共同製造的偽證,不能作為當事人構成犯罪的依據,法院應依法宣告周敏無罪釋放。
周敏和張麗萍,對被強加的一切罪名都不承認,也不承認所謂物證,只是當庭講真相。
整個庭審過程中,審判長沒有限制也從未打斷律師的辯護,公訴人提出的所有指控都被律師駁回,顯得理屈詞窮,非常尷尬。下午一點十分,庭審結束,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兩位法輪功學員遭迫害經歷:
周敏女士,今年五十九歲,原泰安市泰山區銅絲銅網廠職工。先前患有腦瘤、多發性子宮肌瘤、腰疼等多種疾病,一九九六年九月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後,諸病全消,身輕體健。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澤民流氓集團迫害大法後,周敏因堅持修煉法輪大法,遭到中共惡徒的長期迫害,多次被非法拘留,三次被非法勞教。在勞教所裏遭電擊、吊銬、灌鹽水、綁死人床,腿骨被摔斷,被逼做奴工。第一次被非法勞教期間,單位開除了她的公職,家庭破散。
張麗萍女士,今年五十九歲,泰安酒廠退休職工。先前患有心律過速、心肌炎、肩周炎、風濕性關節炎、膝蓋炎,腿不打彎、起蹲困難,還皮膚過敏、經常感冒,是個典型的「藥簍子」。一九九七年下半年修煉法輪大法後,很快就達到無病一身輕的狀態。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氏流氓集團迫害法輪功以後,張麗萍因堅持「真善忍」信仰,受到中共惡徒的長期監視監控、綁架抄家、軟禁、罰款,被非法拘留四次、勞教兩次(共四年半)。第一次勞教遭毒打、電擊、奴工迫害、身體虛腫;第二次勞教遭打罵、罰站、不讓洗澡、關小號、做奴工、骨瘦如柴。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四日晚上,周敏和張麗萍在新泰市青雲花園小區被新泰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惡警綁架,劫持在青雲派出所一夜,遭一幫惡警毒打羞辱。國保大隊長馮大勇對周敏拳打腳踢、猛踹、電棍電擊。周敏在看守所絕食抗議迫害時,被戴手銬;張麗萍則被馮大勇猛搧兩個耳光。馮大勇還狂妄的叫囂:經我手送進去的(法輪功學員)有一百多個!
周敏和張麗萍先後被非法關押在新泰市看守所,後又轉押於泰安市看守所。歷經七個多月的囚禁迫害後,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被新泰市法院非法庭審。
迫害相關單位、人員電話:
新泰市邪黨政法委
韓雪峰:書記 13805481830(手機) 0538-7264687(辦)
薛寶良:常務副書記 13505481578(手機) 0538-7212743(辦)0538-7230218(宅)
張元安:副書記、綜治辦主任 13805387558(手機) 0538-7212745(辦)0538-7279698(宅)
張新德:副書記、「六一零」主任 13583876288(手機) 0538-7237654(辦)0538-7078288(宅)
鄭浩文:副書記 13805482318(手機) 0538-7212745(辦)、7078076(宅)
楊士崇:副書記 13954872308(手機) 0538-7212743(辦)、7279166(宅)
劉金來:副書記 13583819987(手機) 0538-7222120(辦)
馮傳禮:「六一零」副主任 15954768679 (手機) 0538-7237654(辦
新泰市公安局
吳振吉:局長
褚 學:政委 13505388188(手機) 0538-7103002
楊德軍:副局長、
薛雲齋:副局長
馬 彥(女):局「六一零」主任 13605381212(手機) 0538-7103060 (辦)、7103259(宅)
國保大隊:538-7103060
馮大勇:國保大隊長 13853813269(手機) 0538-7103065(辦)
於 玲(馮大勇之妻):公安局車管所主任 13853812579(手機)
牛某某:副大隊長 13562836999
李同軍:教導員 538-7103061 13705485977(手機)
徐西忠:13335195266
青雲派出所 0538-7103180
劉 輝:派出所長
曹新鳳:副所長
徐 磊:派出所民警
新泰市看守所:0538-7251919 0 538-7183003
所 長 李平:13954891969(手機) 0538-71830019(辦)
指導員 單光科:13505387002(手機)0538-7078630(宅)
新泰市檢察院:
卜靜波:檢察長13665485776辦0538-3011901
李元森:副檢察長13805482758辦0538-3011906宅0538-7258999
本次庭審公訴人:劉曉豔(女)、曹燕(女)
新泰市法院:
院長:呂華18853858967辦0538-7258800宅0538-7258801
本次庭審審判長:白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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