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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書記一句話 無辜百姓被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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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在遼寧阜新,發生了一件以權代法的人權迫害事件。

二零一四年三月,阜新市委書記張鐵民只因為接聽到了一個法輪功學員打來的勸善電話,就大動干戈,責令市公安局局長楊振福,非法抓捕相關的法輪功學員。阜蒙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刑警大隊及市公安局部份人員具體實施了此次迫害行動,一時間,十餘名信仰法輪大法的善良百姓遭綁架。

二零一五年年初,經過了近十個月的非法關押之後,在市政法委書記王秋博等人的壓力下,阜蒙縣檢察院非法起訴了吳俊和、李峰、王亮三名修心向善的法輪功學員。據悉,阜蒙縣法院定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對此荒唐的案件非法開庭。

思想不構成犯罪,法律只懲處行為,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同時,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又明確了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市委書記張鐵民接到的勸善電話,無論是誰撥打的,那都是在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況且勸善的電話的內容只是講述真相、勸人行善,沒有辱罵、沒有恐嚇,何罪之有啊?!

說信仰法輪大法有罪嗎?可是,翻遍中國的現行法律,從《憲法》到「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都找不到一條規定法輪功違法的。而且,至今中國現行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認定法輪功是「邪教」!公安部認定的十四個邪教組織裏根本就沒有法輪功。因此,使用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是完全不適用的。

那麼,沒有違法的法輪功學員卻要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是不是執法者在公然的犯法呢?因為上級的命令使然嗎?要知道,《公務員法》新增第九章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且,二零一三年八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又出台指導意見,首次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要終身負責」。

事實上,作為一個修心向善的精神信仰群體,法輪大法信眾過億,遍布全球六大洲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獲得各國各級政府的褒獎、支持決議和支持信函超過三千多項。法輪大法的主要著作《轉法輪》被翻譯成三十九種文字,廣為流傳,成為國際暢銷書。

就是在中國大陸,主導迫害江澤民犯罪集團已經敗落,迫害法輪功的主要元凶周永康、李東生、薄熙來等等已經紛紛被定罪,參與迫害法輪功的省部級官員落馬的更是不勝枚舉。

希望阜蒙縣法院、阜蒙縣檢察院的同胞們,能夠認清形勢,秉持良知、捍衛法律的尊嚴,無罪釋放無辜遭迫害的吳俊和、李峰、王亮等法輪功學員。

請善良的民眾都來關注此次以權代法的迫害案件,非法庭審的日期是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地點在阜蒙縣法院。特別邀請阜新地區的父老鄉親們到庭旁聽,見證阜蒙縣的法官、檢察官們能否依法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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