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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駐馬店市康富春遭非法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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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一月十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南報導)河南省駐馬店市法輪功學員康富春被非法關押一年多,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遭非法庭審。五十四歲的康富春在駐馬店市城建監察支隊工作,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早晨八點鐘在單位被綁架,現仍被非法關押正駐馬店市看守所。

一位來辦案的檢察官曾對康富春說:「他們根本不應該把你關到看守所,你的事最多行政拘留幾天,可行政拘留他們只得零點五分,而關押看守所一個人比關押行政拘留所十個人得分還要多,他們這樣弄,給我們檢察院的工作搞的也很被動,哪個單位沒有幾個孬人,問題上有人配合他們。」據悉,現在有些警察,為了完成市公安局長楊俊傑布置的量比積分任務,不擇手段,把該行政拘留的辦成刑事拘留。

這是第三次對康富春開庭,他在法庭上做陳述答辯說,「我認為我無罪,我不具備犯罪構成的要件,我沒有傷害誰,我沒有危害結果。我希望法官和那些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的惡吏、暴吏切割開,不要順水推舟似的配合他們制定的迫害方案往下走,不要讓法庭成為邪惡利用的工具。善惡有報是天理,在這個特殊的歷史時期,每個人都在給自己擺放位置,就連權重位高的周永康也在劫難逃,未來將留給正義善良的人們。請法官用良知和智慧,破除邪惡因素的干擾,都會給自己留下光輝歷史的見證,也會給自己留下美好的未來。」

康富春首先指出整個訴訟流程已嚴重違法,超期對他羈押。

康富春說:「我是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早上七點五十八分被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偵大隊孫琳、王建設等在沒有任何傳喚手續的情況下將我從鐵路東光明路南段我們城管六大隊集合點上帶走,把我帶到市行政拘留所一間閒置的辦公室內 ,連續輪番訊問四十個小時,於八月十一日早晨近三點將我關押市行政拘留所二監室。八月十八日從行政拘留所轉為刑事拘留,轉移至市看守所羈押,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批捕,一月二十三日進檢,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發給我日期為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的起訴,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收回起訴,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又發給我起訴,還是二月二十七日的起訴,同一份起訴,從發放到收回,再發放歷時近五個月,整個訴訟流程已嚴重違法,超期對我羈押。」

其次,康富春揭露作案警察對他刑訊逼供、非法取證、並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逼供信方法收集證據。

康富春說:「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早上七點五十八分駐馬店市公安局雪松公安分局孫琳王建設等人員將為從市區鐵路東光明路南段工作崗位帶走(沒有任何傳喚手續)把我帶到駐馬店市行政拘留所一間閒置的辦公室內,由市公安局國保支隊余新站,雪松公安分局孫琳、王建設等對我開始輪流詢問,並給我戴上腳鐐和手銬。

「訊問過程中,孫琳、王建設不斷擊打我的面部,打得我滿口是血,牙齒鬆動,直至當晚二十四點由另兩名民警換孫琳、王建設的班,並採用無休止的下蹲酷刑方法對我實施迫害,這種酷刑一般人承受不了十五分鐘,這種酷刑可使血液不流通,雙腳腫脹,我說這樣時間長了可能要截肢的,他們說:到時候讓回流一次血,時間我們控制。可他們每次讓我下蹲至少半小時以上,直至天亮。二十四小時的超時限訊問和拘傳,其間沒有讓睡覺,並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收集證據。

「這四十個小時他們的行動都是違法的,因為對犯罪嫌疑人訊問不能連續超過四個小時,給我身體和精神上造成極大的傷害,使我雙腿麻木數個月,長期失眠,血壓比平時高很多。其行為違法《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第三,康富春指出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強加罪名、亂用法律

康富春說:「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在案卷材料和起訴書中多次寫到我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當時我問雪松公安分局孫琳,我破壞法了哪部法律哪一條?孫琳說我破壞了《刑法》三百條,我把《刑法》三百條破壞了,怎麼還能用《刑法》三百條對我定罪?前後矛盾,而《刑法》三百條明文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偵查人員、檢察人員都把會道門三個字從《刑法》三百條中隱去,添上去法輪功三個字,採用偷梁換柱,移花接木這種手法,其行為違犯《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的罪名構成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同時也破壞了《刑法》三百條的實施,其行為已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強加的罪名是違法的,是不能承認的。他們為了使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變為合法化,可能會請示自己的領導協調往下走所謂程序,甚至想讓律師和法院以及我本家都來配合他們往下走所謂程序,想把我這無罪之人變為有罪,無論他們往下走所謂程序,想把我這無罪之人變為有罪,無論他們用甚麼方法往下走所謂的程序,他們以上所做的一切都是違法的,也是天理不容的,都要為自己所做的一切徇私枉法的行為承擔罪責。

「我一生沒有加入過任何宗教,更不會加入甚麼邪教,誰是邪教,不是個別政治人物利用手中的權力說了算的,是要有科學家論證並得到國際社會普遍認可才行的。法輪大法弘傳一百多個國家,目前沒有第二個國家和地區說是邪教的,包括和我們同族同宗的香港,澳門和台灣。就是世界上公認的邪教組織,他們所在國家也只是針對該組織成員中幹壞事造成危害結果的人,實施懲治,過去我剛接觸煉功人時,只是在公園廣場參加一至兩個小時的集體晨煉,沒有登記,沒人問你叫甚麼名字,想學就學,想走就走,沒有宗教的任何形式,不收任何費用,何教之有,以真、善、忍為原則做個好人何罪之有?懇請法官排除外界強壓因素的干擾,破除一切謬見而予以正見。」

康富春還指出,整個案件和訴訟流程上的違法。

康富春說:「我是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早上七點五十八分,雪松公安分局將我從鐵路東光明路工作崗位上帶走的,沒有亮證、沒有任何傳喚手續,我單位在現場的人有:楊志勇、孫秋安等,而案卷和起訴書上都寫成二零一三年八月十日,為甚麼寫成八月十日呢?主要是為了掩蓋其超期限拘傳的違法行為。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八日,將我從市行政拘留所轉至市看守所,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批捕,請問法官批捕的條件是甚麼?我的行為構成甚麼?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收到日期為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的起訴書,過幾天後收回起訴書,其間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一次,延長起訴期限一次,退回起訴一次。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又給我起訴,並且於三月五日發給我的起訴內容和日期相同,也就是說同一份起訴,從發放到收回,再發放歷時近五個月,整個訴訟流程已形成嚴重超期羈押。」

代購幾張手機卡何罪之有?傷害了誰,危害結果在哪裏?而警察們對康富春所採用的非法的手段,全部過程都是違法犯罪的,他們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在無法往下走程序的情況下,讓自己的領導協調往下走程序,使檢察院公訴科有些人也一隻腳踏空,甚至與其苟合,把這個漏洞百出,全部案件和訴訟流程違法的案件,強壓給法院。

目前康富春已被非法超期羈押數個月。不知辦案人員用甚麼國家法律程序辦的案,是故意徇私枉法,還是不把人權和法律當回事?!在很多正義之士、國際社會和人權組織都在關注這件事情的今天,當操控全國公、檢、法、司對這個善良群體實施迫害的總指揮--前任政治局常委、政法委書記周永康也沒有退路的時候,希望這些參與迫害善良的惡人,保持清醒頭腦,正念正行,給自己留個後路吧!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是天理,而且天理之下還有人世間的法律。


參與迫害人員:

惡警:王建設 13839611182 孫琳:13939606877
陳廣生:15978872111 余旭祥:15239610197

通訊地址:河南省駐馬店市雪松公安分局(雪松路與樂山路交叉口北200米路東)

惡警 :余新戰 13033831128
通訊地址:河南省駐馬店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樂山路北段新市委東200米)

驛城區檢察院起訴科:王建起、陳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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