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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法院踐踏法律的「內部規定」

——從一宗離婚案看中共對法輪功無所不在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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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法院2014年7月21日作出一項離婚案判決,法官明確地說:只要涉及法輪功,就要作對法輪功學員不利的判決,這是法院的「內部規定」。

據悉,在這家法院的所有相關離婚案的庭審過程以及判決書上,都不會出現有關法輪功的內容,但是判決時卻是按照所謂「內部規定」執行,即一定要做出不利於修煉法輪功的一方的判決。而事實上,該院法官也確實是這樣做的。

瀋陽市和平區法院2013年12月19日對一宗離婚案進行立案,2014年7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今年初,原告女方去瀋陽市和平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開出男方曾因修煉法輪功,於2012年被劫持到洗腦班迫害的材料。於是法院不顧事實、法律,按照「內部規定」,作出判決,完全滿足原告女方的所有要求,傷害男方。(詳見瀋陽市和平區法院[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246號民事判決書)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女方就是強調男方是法輪功學員。但法官並不把這些內容寫到庭審紀錄中。此案主審法官宋凱承認:根據被告男方的條件,以及原告女方的表現,孩子應該判給被告男方,但是涉及法輪功就不行,(即使)我同意把孩子判給被告男方,上級領導也不同意。

據悉,該法院主管此案的副院長程興橋,一再拒絕接離婚男方的電話,後通過他人明確表示,只要涉及法輪功問題,就要作對法輪功學員不利的判決,法院內部有規定。程興橋還說,一般都不會讓當事人知道是依據這個「內部規定」判案的。

從這樣一個簡單的離婚案中,就能看到中共對法輪功十五年的迫害是全方位的,精神上、肉體上、經濟上,社會上、家庭中……可以說是無孔不入,無所不在。但這也表明中共懼怕「真善忍」的程度,體現出其虛弱的本質。

現在,上述離婚案中修煉法輪大法的男方已經向瀋陽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和平區法院:
副院長程興橋15640569111
辦案人宋凱024-83219539、1564053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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