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3日,中共江澤民集團以官方名義,首開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司法」審判,四名海南法輪功學員經海口中級法院「審理」,分別被判2至12年有期徒刑。主動擔任此案審判長的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陳援朝(男,52歲),因採用流氓手段羅織罪名達到給法輪功學員判刑的目的,被江澤民集團授予「二等功」、「一等功」和「模範法官」等。
然而,「刑罰不能加無罪,邪狂不能勝正人」[2]。對堅守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誣判施刑顯然天理不容。善惡有報是天理,2002年4月,正值壯年的陳援朝生病入院,當時即被醫院確診為肺癌,病入膏肓,已經失去了動手術的機會。2003年9月2日,中國首開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的審判庭庭長陳援朝在極度痛苦中死亡。中共對這個「模範法官」的宣揚也突然沉默下來,但迫害並未停止。
十五年來,中共當局迫害法輪功一直借用著法律的名義,脅迫著大陸行政與司法機構,非法庭審,非法判刑,但一直操縱輿論欺騙人們它是在「依法」「執法」。因此,從法律層面展開調查,揭穿這種謊言和黑幕就很有必要。(這裏所說的法律層面,是指基於中國大陸現行的法律體系,包括中國已經加入的國際條約。)
本調查包括五部份:
一、十五年來至少8775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庭審判刑
二、修煉法輪功沒有觸犯任何法律
三、對法輪功學員庭審判刑違反中國法律和國際法
四、非法庭審判刑何以能撐續15年至今?
五、揭穿15年非法庭審判刑黑幕
一、十五年來至少8775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庭審判刑
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據明慧網積累的信息來源進行統計,十五年來至少有8775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庭審判刑(因為中共封鎖消息,這個數字遠小於實際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人數)。具體分年度統計情況見下表1:
年份 | 報導案例數 | 庭審判刑迫害人數 | 數據來源 | 備注 |
1999 | 2 | 8 | 作者據明慧網數據統計 | 海口北京各4人 |
2000 | 295 | |||
2001 | 1087 | |||
2002 | 602 | |||
2003 | 1140 | |||
2004 | 1802 | |||
2005 | 1030 | |||
2006 | 874 | |||
2007 | 872 | |||
2008 | 854 | |||
2009 | 852 | 以上合計至少 6000 | 《中共歷年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綜述》 | |
2010 | 778 | 至少557 | 《2010年至少557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 | |
2011 | 737 | 至少561 | 作者據明慧網數據統計 | |
2012 | 497 | 至少448 | 作者據明慧網數據統計 | |
2013 | 至少796 | 《2013年:迫害與惡報(上)》 | ||
2014 | 至少413 | 《2014上半年逾400法輪功學員被誣判》 | 截止日2014年6月26日 | |
合計 | 至少8775 |
資料來源與說明:
1.上表中報導案例數,數據均採自【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十四年來中共判刑迫害法輪功學員案例統計圖表》
2.上表中非法判刑迫害法輪功學員人數案例統計數據來源均標明在「數據來源」一欄
3.數據界定:本文涉及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庭審的數據均是以第一次開庭為基礎;涉及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數據均是以第一次非法宣判為基礎,以與明慧前期文獻保持一致
4.本文信息來源均為明慧網,因為中共封鎖消息,還有很多非法判刑案例沒有曝光
這些年明慧網發表了大量有關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庭審判刑迫害的報導和一系列有關調查研究文獻,如2011年3月29日發表的《中共歷年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綜述》一文,分析中共非法判刑的階段性、迫害對像類型、特點以及中共非法判刑的實質和中共對法輪功學員大面積非法判刑的後果 ,最後得出結論: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所有判刑都是不符合法律的、也是不得人心的迫害,是中共針對法輪功修煉群體的有預謀、有組織的集團犯罪,所以根本不是正常的法律訴訟過程。因此才表現出它的階段性特點,才表現出訴訟過程中的種種怪異現象。數據分析還表明,在非法庭審判刑迫害藉口種類中,最突出是針對講真相的法輪功學員和真相資料點的法輪功學員(見圖1)。
圖1:對石家莊地區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的藉口種類分布圖(原圖) |
資料來源:【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共歷年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綜述》(樣本量140人次;時間1999.7.20─2011.3.3) 表中非法判刑藉口種類: 一:北京上訪;二:講真相;三:「學習班」、洗腦班、敏感日等指派性非法抓捕;四:不明真相者舉報;五:集體學法、交流、煉功等修煉行為;六:正常的日常生活行為;七:針對資料點的破壞;八:法律起訴相關事宜;九:網絡;十:無故。
十五年非法庭審判刑的階段性特點也是我們本次調查重點關注的內容。為此,我們據《中共歷年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綜述》一文分析繪製了階段性特點一覽表(見下表2):
第一階段 | 第二階段 | 第三階段 | |
時間起止 | 1999.7-2000.6 | 2000.7-2002初 | 2002初─至今 |
非法判刑重點 | 法輪功研究會成員、各地輔導站站長等 | 上訪的法輪功學員等 | 講真相的法輪功學員等 |
非法判刑方式 | 公開宣判,虛張聲勢 | 不敢太大張旗鼓 | 轉入地下狀態,偷偷摸摸 |
非法判刑的典型特點 | 秘密審判,公開宣判,大肆報導,製造恐怖 | 重點迫害上訪學員 | 不再報導,外鬆內緊,非法重判 |
資料來源:據【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共歷年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綜述》一文繪製,具體分析及案例請詳見該文
由上表可見,至今十五年的三個階段中,第一階段時長一年(1999.7-2000.6),第二階段時長一年半(1999.7-2000.6),第三階段時長十二年半(1999.7-2000.6)。第三階段明顯佔重頭,是前兩階段時長總和的五倍。這說明:1.講真相是法輪功學員肩負的一件長期的歷史使命;2.中共迫害當局最害怕的是講真相;3.在中國大陸現實情況下,法輪功學員講真相與中共迫害講真相的法輪功學員,是法律調查應當關注的重要領域。
近兩年「勞教轉判刑」趨勢,是本調查關注的又一個重點問題。明慧網2013年3月5日發表《由「勞教轉判刑」看中共邪惡》一文,分析停止使用勞教制度後,對各地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並不是減輕了,而是加重了,呈現出勞教略減、判刑激增的惡性走勢,這實際是中共各地政法委、「六一零」將害人的奸詐手段轉變為「勞教轉判刑」造成的,藉以改變過去不走審判程序就投入牢獄的局面,客觀上欲給外界造成迫害庭審化的假相。下圖2《2013年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勞教、被「610」黑監獄關押(洗腦)和非法判刑(庭審)情況》直觀說明了這種態勢。2013年非法判刑刑期情況:在484樣本量中,四年以下(含四年)333人,佔68.8%;五年至七年110人,佔22.7%;八年以上(含八年)41人,佔8.5%。
圖2 被非法勞教、被「610」黑監獄關押(洗腦)和非法判刑(庭審)情況 |
資料來源:【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2013年:迫害與惡報》(原圖)
今年以來,非法判刑案例有所上升。7月1日明慧發表《2014上半年逾400法輪功學員被誣判》,對今年上半年的非法庭審判刑情況進行了全面詳盡的綜述,分析表明:「除西藏、海南、廣西外,2014上半年有二十八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法輪功學員413人被非法判刑(庭審),也就是說,2014上半年每六天有十三個大陸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非法庭審)。至少有16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七年以上(含七年),非法最高刑期達十年。」見下圖3《2014上半年各地區被非法庭審判刑情況》和圖4《2014上半年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刑期情況(190例)》
圖3. 2014上半年各地區被非法庭審判刑情況(原圖) |
資料來源:【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2014上半年逾400法輪功學員被誣判》
圖4. 2014上半年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刑期190例(原圖) |
資料來源:【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2014上半年逾400法輪功學員被誣判》
由此可見,從2013年以來,中共當局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庭審誣判法輪功學員重刑再次呈現為激增的惡性走勢。
二、法輪功學員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不違法,無罪
查遍中國現行所有的法律,可以得出三個基本結論:
(一)沒有任何一部法律、任何一項法律規定修煉法輪功犯法;
(二)法輪功沒有觸犯任何一條法律,不違法;
(三)因此,修煉法輪功無罪。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刑法》第3條)。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法輪功是邪教,又怎麼能按邪教懲治處罰?(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此處所指法律,是指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及通知、決定等紅頭文件,更不包括某個報紙的某篇文章及個人講話。因此,法院、檢察院等所有認定法輪功為×教組織,予以定罪處罰的說教和行為,均違反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則,應當立即予以糾正。近年來,有越來越多明白了真相的正義律師一再公開指出,中共打壓法輪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中共迫害法輪功是以權代法、以黨代法的違法行為。 明慧網發表的不少文章也從不同側面談及這一點。
善良的人們可能不會相信,如此大規模的刑事迫害竟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的,事實確實如此!只要你上網去查一查,親自去調查一番,相信你自己會得出同樣的結論。
雖然有了以上結論,但與此相關的五個問題還需要從法律層面澄清一下。
1.從法律層面看刑法300條----構成要件缺失,與法輪功無關
中共法庭誣判法輪功學員、欲加之罪的所謂司法程序,主要是用《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來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打著法律的幌子,來掩蓋迫害,讓迫害顯得「合法化」,以低劣的手段來欺騙中國社會各界,並由此矇騙世界。
法輪功教人向善,修煉者來去自由,和邪教毫無關係,「第三百條」根本也套不上。從法律層面按照刑法學理論分析犯罪構成四要件,結論是:犯罪構成要件嚴重缺失,與法輪功無關。大家知道,犯罪構成四個要件齊備,才能構成犯罪,缺一不可。其一是「犯罪主體」,誰犯罪?其二是「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其三是「犯罪客體」,犯罪行為侵害到誰或甚麼?其四是「犯罪客觀方面」,有何社會危害、嚴重程度如何?許多正義律師在法庭上嚴正指出,在所謂的「法輪功案子」中,犯罪構成竟然四缺三!法輪功學員到底破壞了國家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了?如何實施的破壞行為?破壞的程度又是怎樣?造成了怎樣的破壞後果? 面對這樣的質問,公檢法的所謂「執法人員」啞口無言,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但卻又用《刑法》第三百條非法重判法輪功學員,製造冤假錯案,草菅人命,這實際上是中共邪教組織在破壞法律實施。
2.從法律層面看人大常委會的「反邪教決定」──昭示法輪功不是邪教
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取締邪教活動的決定》。很多人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這個「反邪教」決定當作是針對法輪功的,從而把它當作是認定法輪功「違法」的最高法律依據,其實這是完全錯誤的,至少是一種誤解。《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無明文不定罪」。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9年10月30日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取締邪教活動的決定》裏面根本就沒提到法輪功。
其實,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靜下心來好好想一想,仔細分析一下就會明白:在中國當時那種極其特殊的環境下,全國人大常委會迫於中共壓力不得不作出一個「反邪教決定」,但其所作出的這個「反邪教決定」,實質上是以中國名義上的最高權力機構發出了一種深沉厚重的聲音,在強烈的昭示中國人和世界:法輪功不是邪教!
有人可能不同意這種分析結論,這裏也不便展開討論,但是必須指出以下三個基本事實:
首先一件事情,大家可能都還記得,99年7•20前不久,全國人大老幹部組織對法輪功進行調查,最後所得出的結論是:「法輪功有百利而無一害」。這個結論是當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人人皆知的,而且原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喬石積極支持進行這個專項調查。
第二個事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特別是法律委員會成員中有許多資深法律專家,他們當然熟知「法無明文不定罪」這一《刑法》的基本原則。在《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取締邪教活動的決定》裏面沒提到法輪功,就不能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就不能以此來定罪判刑。這是明擺著的公理,但世上幾人能解其中味?
第三個事實是稍後發生的,公安部發文全國,公布了認定的十四種邪教組織名單,其中根本沒有法輪功。2005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5】39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這14種「邪教」名單中根本沒有法輪功。這個文件回應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反邪教決定」,進一步確認了法輪功不是邪教。我們說,不論公安部是否有這種認定權力,最起碼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反邪教決定」這個大框架中,起到了澄清誤解法輪功的作用。至此,從法律層面上看,法輪功不是邪教已經鐵定,別有用心的人再也沒有法律的空子可鑽了。
3.從法律層面看迷惑人的「兩高司法解釋」──雖然迷惑人但也與法輪功無關
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名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一」);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再次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二」)。無論是「兩高司法解釋一」,還是「兩高司法解釋二」,這兩次「兩高司法解釋」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字樣,按照刑法基本原則,顯然也與法輪功毫無關係。當然,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反邪教決定」中沒有這樣的字樣,「兩高司法解釋」也無權、也不敢亂加。而從根本上講,這是因為法輪功是有益身心、造福社會的功法,原本就與邪教沒有任何關係。
4.從法律層面看「兩高」《內部通知》──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定罪量刑依據
出現「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字樣的是「兩高」各自下發的《內部通知》,但內部通知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何況它們都是違憲的、違法的。所以,把這兩個內部通知作為法律依據,利用處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來判定法輪功學員犯「破壞法律實施罪」是完全錯誤的,都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非法裁判。否則的話,你一個通知就能決定國民的刑罰,一個內部通知就能製造出對老百姓的生殺大權,那也太輕率了吧?!你兩高兩個《內部通知》就能對億萬法輪功學員開庭審判判刑,那中國法律也太低劣、太小兒科了!因此,「兩高」各自的《內部通知》只是它們內務的事,只能對「兩高」各自內部事務有效──根本不是法律,無論如何是絕對不能作為定罪量刑依據的。
5. 從法律層面看江澤民講的話和《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毫無法律效力
那麼是誰妄圖把法輪功定為邪教呢?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誣蔑法輪功是「邪教」。時隔僅兩天,10月27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發表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從法律層面看,江澤民講的話和《人民日報》發表的文章充其量只是個人看法和媒體觀點,都是沒有絲毫法律效力的。這點人們都明白,不用多說。
這裏還涉及到中國的現行法律階層衝突問題,簡要說明一下:通常認為中國現行法律有六個階層,其中前三層次是法律,後三層次是法規,統稱法律法規,其由高階到低階依次是:
憲法
基本法律
法律
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法律衝突,就是老百姓所說的「法律打架」。處理法律衝突的基本原則是:上階法優先於下階法;下階法不得與上階法衝突。此處所指法律,是指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及通知、決定等紅頭文件,更不包括某個報紙的某篇文章及個人講話。
上面提到的刑法、刑事訴訟法是屬於基本法律;人大常委會的「反邪教決定」處於法律階層;其它如「兩高司法解釋」、「兩高」《內部通知》等等連法規都算不上,根本都不屬於法律範疇,其不具有法律效力是理所當然的。而且這些解釋、通知之類的文件內容,絕不可以與法律衝突,否則就是違法,應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眼人一下就能看出,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是在公然挑戰中國法律。
三、對法輪功學員庭審判刑違反中國法律和國際法
法輪功不違法,無罪。恰恰相反,中共江澤民集團在迫害法輪功過程中不但違反中國法律,而且違反了國際法,犯下了大罪,這些罪行必將受到追究。也就是說,迫害法輪功犯法;迫害法輪功有罪。對迫害者個人的犯罪行為應依具體法律規定定罪量刑。十五年來中共迫害法輪功涉嫌的部份罪名見下表3。
觸犯的罪名 | 中國法 | 國際法 | |
1 | 濫用國家權力罪 | 憲法 | |
2 | 侮辱罪 | 刑法246 | |
3 | 非法剝奪信仰自由罪 | 憲法36 刑法251 | 國際人權條約 |
4 | 非法搜查罪 | 刑法238 | |
5 | 非法拘禁罪 | 刑法245 | |
6 | 侵害公民通訊自由罪 | 刑法238、 | |
7 | 剝奪言論自由和上訪權利罪 | 憲法35 | 公民權利條約19、21、22 |
8 | 故意殺人罪 | 刑法232 | |
9 | 傷害罪 | 刑法234 | |
10 | 刑訊逼供罪 | 刑法247 | |
11 | 施用酷刑罪 | 刑法248 | |
12 | 瀆職罪 | 刑法397 | |
13 | 群體滅絕罪 |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6 | |
14 | 誣陷罪 | 刑法243 | 公民權利條約16、33 |
15 | 誹謗罪 | 刑法243 | |
16 | 濫用職權罪 | 刑法397 | |
17 | 暴力取證罪 | 刑法247 | |
18 | 報復陷害罪 | 刑法254 | |
19 | 偽證罪 | 刑法305 | |
20 | 妨害作證罪 | 刑法307 | |
21 | 打擊報復證人罪 | 刑法308 | |
22 | 虐待被監管人罪 | 刑法248 | |
23 | 過失致人死亡罪 | 刑法233 | |
24 | 徇私枉法罪 | 刑法39 | |
25 | 危害人類罪 |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7 |
資料來源:據明慧網發表案例對照中國法律和國際法整理編製
善惡有報是天理,迫害法輪功的人被追究法律責任只是遲早的事。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五日,兩名法輪功學員朱柯明、王傑,向中國最高檢察院和中國最高法院提交申訴狀,狀告當時的中共總書記江澤民、中央書記處書記曾慶紅與政法委書記羅幹迫害法輪功的違憲、違法行為。此訴狀經掛號信寄達中國高檢。此後不久,法輪功學員在國際許多國家開始起訴江澤民及其幫兇。 目前全球訴江案已經進入實質性的追訴階段,許多迫害法輪功的中共高官在國外出訪時躲躲藏藏、改時間、改行程屢見不鮮。
圖5 控告江澤民第一人──朱柯明 |
資料來源:【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中共政法系統踐踏法律迫害法輪功簡述(二)》
四.非法(庭審)判刑何以能撐持15年至今?
既然法輪功和邪教不沾邊,沒有任何一部法律、任何一項法律規定修煉法輪功犯法;法輪功沒有觸犯任何一條法律,不違法;無罪。修煉法輪功對社會對個人都有百利而無一害,那為甚麼中共當局能夠對成千上萬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判刑且持續十五年之久,而且還有加重的趨勢呢?這正是本調查密切關注的關鍵問題。
據明慧網發表的有關文章和報導提供的資料和數據以及諸多案例事實,從法律層面分析主要有這麼幾個原因:
(一)披上法律外衣,以謊言開道。中共一直「講政治不講法律」,但與以往所有的政治運動都不同,一反常態,這次迫害法輪功卻突然披上法律的外衣,這種做法最為迷惑人。同時,又以謊言為潤滑劑,製造「天安門自焚」等一系列騙局,迷上加迷,確實矇騙了十幾億中國人。再加上暴力製造恐怖,確實也嚇倒了不少人。明慧網2011年3月30日發表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指出:法律偽裝,非法判刑是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主要手段之一。正如《九評共產黨》所指出的,中共一靠謊言、二靠暴力進行統治。加上國際方面人權偽裝,迫害暗箱操作,形成一塊大大的黑幕,連整個世界都給蒙住了。
這說明一個重要的問題:為甚麼中共特別害怕講真相?在上文圖1中我們看到,邪惡非法庭審判刑的藉口最多的是集中在二、七兩項:第二項是講真相,第七項是製作真相資料,都與真相息息相關。中共惡首心裏很清楚,一旦中國人了解了真相,它們的欺騙就難以為繼,它們的黑幕就難以支撐,它們的末日也就到了。
(二)操控全國司法機器。 組織上,通過610操縱公檢法司系統;思想上,對公檢法司黨徒進行精神控制;經濟上,調用國家財政,為迫害注入大量資金;使迫害日常化,持久化,專業化,從而更具有全局性、長期性。(所謂的「610辦公室」是中共江澤民一夥於1999年6月10日為迫害法輪功而專門成立的非法組織,類似納粹蓋世太保。)
但這種操縱是在暗中秘密進行的,一般不發文件,要發也是機要密件。如二零一一年七月,中共當局以反邪教辦公室的名義,下發2011-29號機密文件,要求收集法輪功修煉者及家庭信息,並要求加強對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修煉者進行「轉化」,強迫放棄信仰,引發新一輪迫害加劇。又如日前海外媒體曝光內蒙古「610辦公室」下發【2014】11號「機密」文件。目的是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精準打擊」,並稱「要以服務現實鬥爭為出發點和立足點」。熟悉中國國情的人們知道,這是來自上面的,不限於內蒙,是全國性的統一行動。
公檢法司在中共黨委、政法委、610的操縱和指使下,表面上是公安、法院、檢察院在辦案,而政法委、610在實際控制所有的所謂「法輪功案子」。政法委聯席會議、「三長定案會」(公安局長、檢察院檢察長、法院院長),在背後把判決事先都定好了,法院的庭審只是走形式。絞盡腦汁利用國家機器,對善良的法輪功學員捏造罪名,酷刑折磨,刑訊逼供,偽造證據,枉法誣判法輪功學員。
(三)打著維穩的旗號,大搞國家恐怖主義。不斷變換手法,綁架億萬中國人,借勢迫害。中共幾十年的洗腦和鎮壓,已經把它那套邪說和善惡標準深深灌入中國人的思想意識中,成為黨文化的一部份。如奧運期間非法判刑人數上升的情況,就很說明問題。
明慧網2010年7月29日報導,「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2010年7月15日發布《關於中共奧運以來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和勞教的調查報告》。 報告指出:中共在2008年8月以前和奧運期間(2008年8月至2010年2月),以奧運安保為藉口,在全國範圍內非法抓捕大批法輪功學員。僅根據海外收集到的有限的消息,經過法輪功人權工作小組整理並提交聯合國的案例就達10194人。奧運以後,全國性的大抓捕還在繼續大量發生。而中共當局利用其操縱控制的司法系統,對被其非法抓捕的法輪功學員實施非法判刑和勞教。據不完全統計,此期間被判刑案例為1361人,去除刑期不詳及判緩刑的案例後共有1305人,其中最高刑期18年,最低刑期1年,平均刑期約為5年1個月。(見下圖5)
圖6 2008年1月至2010年2月被判刑法輪功學員部份人數統計(原圖) |
資料來源:【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共奧運以來對法輪功學員迫害事實》
(四)在非法庭審判刑實際操作中,現流氓嘴臉,耍流氓手段。在法庭上,以庭審的方式公然枉法誣判法輪功學員重刑,將其流氓本性表現得淋漓盡致。中共各級公檢法部門或「裝傻充愣」,或誘騙家屬辭退律師,或阻撓律師閱讀案卷,或偷偷開庭,以莫須有的「罪名」,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或判刑。他們深諳中共整人的套路,慣用下三濫的卑鄙手段。許多明眼人都看出,610操縱各地法院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判刑,司法系統完全淪為中共迫害民眾的工具。在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過程中,從罪名到刑期都由610和政法委內定。因此,在非法庭審過程中,法官往往內心焦慮,常常咆哮公堂,甚至公然叫囂對法輪功不講法律,於是庭審變成流氓表演。
荒唐庭審亂象 | 醜惡百態頻現 | 610操控公檢法司 | 時間 | |
1 | 法院開庭,全市警察出動 | 五位正義律師進行無罪辯護,610如臨大敵,非法監控 | 黑龍江雙城法院 | 2012.5.28 |
2 | 不許受害人聘請律師 | 國保大隊劉龍聲稱:如果請維權律師就要重刑 | 內蒙赤峰國保大隊 | 2012.9.27 |
3 | 恐嚇威脅被聘律師 | 200多警察及便衣擁圍,幾十輛警車封鎖道路 | 龍口法院 | 2012.9.25 |
4 | 避開辯護律師,躲開民眾 | 法官崔有為不通知當事人的辯護律師和家屬,偷偷開庭 | 黑龍江綏化北林區法院 | 2012.4.19 |
5 | 隨意庭審,隨意判決 | 十多人闖入趙德瓊家,幾分鐘兩句話亂判三年,工資扣除 | 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公檢法及610 | 2012.37 |
6 | 證據材料不夠,偽造硬湊 | 偽造證據,將成冊的真相資料撕開,一頁作為一份證據 | 吉林省公主嶺市公安局警察 | 2012年初 |
7 | 庭審竟然不敢出示證據 | 法庭拿不出證據,律師一再要求,最後只出示幾張物品照片 | 四川省會理縣法院 | 2012.11.17 |
8 | 公訴人理屈詞窮竟中途不辭而別 | 公訴人曹向榮在律師義正辭嚴的辯護中自行退場 | 石家莊裕華區法院 | 2012.12.7 |
9 | 秘密審判,暗箱操作 | 警察拉繩擋路,便衣窺視,610主任說讓家屬看電視就是旁聽 | 武漢西湖法院 | 2010.11.16 |
10 | 不准受害人做無罪辯護,只許認罪,否則重判 | 因在法庭上質問審判長為甚麼不讓學員說話,被當場加判1年 | 北京西城法院 | 2000.10.12 |
11 | 法院稱成年人開庭不通知家屬 | 聽到被非法判刑五年半消息,家人十分吃驚,也非常著急,他們去質問法院人員:甚麼時候開的庭? | 安平縣看守所 | 2014.2.14 |
12 | 三改罪名、編證據 上演庭審秀 | 長達十六個月的非法關押,保定市國保支隊編造證據 | 保定法院 | 2012.8月中旬 |
13 | 無理要求家屬解聘外地律師 | 檢察院退卷 公安局仍拒不放人,家屬聘北京律師做無罪辯護,被阻擾 | 吉林市豐滿法院 | 2013.2.28 |
14 | 騙入法院,非法判刑 | 騙入法院一夜未歸,第二天給家屬通知判三年 | 北京市昌平區法院 | 2011.7.15 |
15 | 胡亂拼湊的一些所謂證詞,非法亂判 | 對未成年人非法取證陷害其父母 | 武漢市洪山區法院 | 2009.4.16 |
16 | 土匪流氓嘴臉 | 拖延給判決書,或恐嚇親屬等卑劣手段,企圖阻止受害人及其家屬上訴 | 盤錦市公檢法 | 2005.10.14 |
資料來源:作者據明慧網報導案例編製
(五)從被庭審判刑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方面看,普遍存在著一個「法律知識缺失」問題。為甚麼法官怕律師而不怕那些對法律毫無所知的法輪功學員?為甚麼公檢法人員敢明目張膽的進行誣判?就有這方面的原因。在世人都在覺醒的今天,在法輪功學員在法庭講真相的過程中,很多正義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但建議法輪功學員自己也了解一點法律,以便依法維護自身應有的權利,更好的講真相救人。
從法律層面看,以上五方面因素交錯綜合在一起,就促成了中共非法判刑得以能撐續十五年至今的主要原因。其中,披著法律外衣,操控國家司法機器,這是中共歷次運動都不具備的兩個顯著特點。換句話說,打著法律旗號,指揮司法隊伍,集成運用中共歷次運動練就的狡詐、欺騙等等手法,彰顯其末日瘋狂。
五、揭穿十五年非法庭審判刑黑幕
一項嚴肅的法律調查應當根據調查結論提出相關的法律建議。揭穿十五年非法庭審判刑黑幕,需要方方面面做大量的努力。首先,每個法輪功學員從自己的心裏徹底揭穿這個黑幕,才能有效制止迫害。2006年9月27日明慧發表《徹底否定非法關押和判刑》一文說的好:思想中不同成度的存在著對邪惡迫害的默認,邪惡能橫行就是因為我們在承認。那麼在非法判刑問題上也是如此,這種迫害形式能持續存在,而且邪惡還在對此有所企圖,就是因為我們的思想中的陰影不散。
鑑於此,這裏謹向講真相反迫害中的法輪功學員提出三點法律建議:
(一)建議法輪功學員了解一點法律。
請注意,這裏說的是了解一點,但不需要大部頭的、大本的去學,既沒有那個時間,也沒有那個必要。例如整部中國刑法三十章452條,你只需要了解其中的幾條就夠用了。又如,刑事訴訟法五編二十一章290條,我們只要知道其中的主要訴訟權力就可以了。起碼應當知道在偵查,起訴階段,有獲得法律幫助、委託辯護人、要求解除強制措施、要求重新鑑定、控告權、獲賠權等權利;在詢問過程中有自行辯解權、拒絕回答權、聘請律師等項權利;庭審過程中有自我辯護權、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權、拒絕律師繼續辯護權等權利,以便依法維護自身應有的權利,也有利於更好的講真相救人(見下表5)。
此外,在訴訟過程中,對直接相關訴訟的期間和時間規定也應有個大概的把握。
(二) 建議法輪功學員運用法律賦予的各種方式適時維護自身的權利。
在日常生活和訴訟過程中,適時依法維護自身的權利,才能更好的揭露邪惡,制止迫害。如一旦進入法律程序,就應當堂堂正正的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變被動應訴為主動控告邪惡。又如要轉變觀念,應用「上訴不加刑」原則,及時提起上訴等等。
三年前就有大陸大法弟子發表文章討論這個問題,如《關於從法律層面反迫害救世人的一點思考》、《法律並不難 人人都能用 - 我學習和運用法律方面的體會》等,交流運用法律講真相反迫害的經驗。(見2011年2月28日和3月31日明慧網)目前,明慧網已有了更多的相關交流文章,希望大陸法輪功學員留意看一看,運用各種法律賦予的方式如起訴,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方式,追究邪惡、有效制止迫害。
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 | ||
1 | 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 聘請律師諮詢、申訴、控告 |
2 | 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 檢察院有告知義務 |
3 | 申請迴避的權利 | 針對違規檢察人員 |
4 | 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 本人、法定代理人等都有權 |
5 | 拒絕回答的權利 | 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
6 | 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權 | 本人、法定代理人等都有權 |
7 | 申請補充或重新鑑定權 |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 |
8 | 核對筆錄的權利 | 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
9 | 對侵權提出控告權 | 針對於檢察人員侵權行為 |
10 | 獲得賠償的權利 |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 |
詢問中的權利 | ||
11 | 自行辯解權 | 包括無罪辯解 |
12 | 拒絕回答權 | 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
13 | 要求迴避權 | 《刑事訴訟法》第24條 |
14 | 提出控告權 | 訊問人員侵權、侮辱 |
15 | 聘請律師權 | 聘請律師諮詢、申訴、控告 |
16 | 得知鑑定結論權 | 有權知道鑑定結論內容 |
17 | 核對筆錄權 | 訊問結束時 |
庭審中的權利 | ||
18 | 要求解除手銬權 | 司法警察刑事保障規16條 |
19 | 自我辯護的權利 | 刑事訴訟法第32條 |
20 | 要求證人出庭作政權 |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 |
21 | 有權要求法官迴避 | 辦案人員存在特定的情況 |
22 | 有權提出新的證據 | 《刑事訴訟法》第192條 |
23 | 有權拒絕律師繼續辯護 | 《刑事訴訟法》第39條 |
24 | 最後陳述的權利 | 《刑事訴訟法》第193條 |
資料來源:作者據《刑事訴訟法》等編製整理
(三) 建議法輪功學員把法律真相作為講真相的一項內容。
2010年10月31日明慧網發表署名靜雲的一篇文章,題目就是《講真相時建議加入法律內容》。看來有些學員前幾年已經開始重視這個問題了。通過本次調查,我們想再提示一下,以期引起法輪功學員普遍重視法律真相。法律真相也是真相的一個層面。法律的謊言需要用針對性的法律真相去揭穿,特別是在非法庭審判刑這個刑事訴訟領域,更是如此。因此,建議法輪功學員講真相加入法律真相的內容。
舉一個職業法官的例子。常常看到有關文章介紹或聽到人們說:某次開庭某某法官如何如何邪惡,如何如何不講法律,如何如何粗暴,如何如何行為反常、不耐煩等等。其實,這正反映出法官內心極為矛盾的心理狀態,正義與邪惡在他們心裏正在激烈的爭搏。這時我們不妨體諒一下法官所處的尷尬局面:一邊是強權在操縱司法,一邊是職業操守要求嚴格依法辦案;一邊是610和政法委官員就坐在那裏監場,一邊是無辜的法輪功學員在庭上非法被審。不聽「上層」指揮,職業難保;屈從「上層」指揮,下場有可能終身為冤假錯案擔責。人性、職業、良心攪得心裏翻騰,矛盾重重。這時,法輪功學員如果能以慈悲伴隨法律真相開啟法官心靈中正的一面,或許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正所謂「一把鑰匙開一把鎖」。
特別致謝!本調查採信數據源自明慧網檢索:
1.「非法判刑」搜索26882結果(截止2014-06-24)
2.「非法審判」搜索4015結果(截止2014-06-12)
古文獻參考:
[1](《三國志﹒魏書﹒武帝紀》
[2](《後漢書﹒桓譚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