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做到真正的「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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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我是一名法官,在世風日下的世俗社會環境中,外出辦案,單位不給差旅費,讓當事人供飯,我始終讓當事人低標準給自己用餐,吃飽就行。那時,自認為這樣做在當地的政法系統,自己是一個真正做到「廉」了的好人。

一九九六年八月,我有幸走入法輪大法修煉後,從法理上明白了:過去那個「廉」,只是按世俗社會道德下滑的標準來衡量自己的。

正像師父說的那樣:「開始的時候,因為這個人不錯,他給人家看好了病,人家就給他錢,送他甚麼東西,他可能都不要,拒絕。可是架不住在常人這個大染缸中被污染,因為這一類返修的沒有經過真正的修煉心性,把握自己的心性很困難。慢慢的由給小紀念品接受了,逐漸給大東西也要了,最後給少了也不幹了。最後他說:給我那麼多東西幹甚麼,給錢吧!給錢少了還不幹呢。」[1]

在道德大滑坡中,自己在往下滑,只不過是下滑的速度比別人慢一點而已。因此,用法來衡量根本就沒有做到真正的「廉」,因為你畢竟還是吃了當事人的,這不就是道德下滑的表現嗎?要能做到真正的「廉」就應該像法中生的「蓮」一樣,出淤泥而不染,也就是說,自己用餐應該自己付款,因為在家也得吃飯。師父說:「淨蓮法中生」[2],這得是在大法中修煉,道德回升,心性提高上來,才能做得到的。

而常人要想做到真正的「廉」,在當今道德下滑的世俗社會中,是很難真正做到的,只有法輪功才是淨土。

法理上明白,使我真能按照法的標準要求自己,像「淨蓮」那樣,在辦案過程中,做到真正的「廉」。

一次,外出為當事人辦案回來,正是中午用餐的時間,當事人將車開到飯店門口,說留我吃飯,我告訴當事人:「我是修煉人,不吃當事人的飯,回家去吃。」當事人看出我是真心的,知道修煉人都是好人,能為當事人著想,很佩服。就用車給我送回了家。

還有一次,當事人送我兩千元感謝費,被我婉言謝絕了之後,他又想方設法找到我的女兒,讓女兒替我收下,女兒對他說:「人人都不希望辦事還得請客送禮,我媽不收禮這不挺好嗎?你拿回去吧!」當事人被感動的無言以對,只好拿回去了。

一年端午節的下午,法院辦公室來了一個外地人,說是與同事來當地一家企業催欠款,來了十多天了,住在旅社,結果債沒要來,那企業頭頭也不照面了,帶的錢花沒了,宿費結不清,連回家五百元的路費,也拿不出來了。沒辦法到法院來求院長幫忙解決。說著拿出證件讓辦公室內同事看。可當天是端午節,下午了,辦公室內多數人都已回家過節去了,沒有幾個人了。此事當時讓我聽到了,心想:師父讓我做好人,那我就做好人,人家有困難,我知道了就應幫忙解難,於是,從自己辦公桌內領的正好還沒來得及拿回家的月工資六百多元中,拿出五百元給了這個人,這個人連聲說:「謝謝!謝謝!」我說:「你別謝我,我是修法輪大法的,是李洪志師父教我做好人,才這樣做的,你要謝那你就謝我的師父吧。」於是,那人說:「謝謝李大師!謝謝李大師!」

九八年初,我調到另一科室,年底時,原辦公室送我一份福利,我告訴他我修煉法輪大法,得按「真、善、忍」標準做,不能要,就謝絕了。他們很感慨的說:「只有你們修煉法輪大法的人才能做到真正的『廉』吶!」

九九年七二零,中共迫害法輪大法,迫害大法弟子,我被迫害,關在當地看守所時。一天,管教告訴我:今天外邊來個人,所長沒讓見,那個人說:「是你三年前辦過他的案子,他說當地法院一百個幹警中,只有一個不收禮的法官也是修大法的人,你們看守所不應該關這樣的好人。」說後遺憾的走了。

如此看來,能做到真正的「廉」,百姓眼睛是亮的,百姓心中是明的,百姓會有口皆碑的呀!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
[2] 李洪志師父詩詞:《洪吟二》〈香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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