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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懷化四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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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湖南省懷化市法輪功學員尹秋陽、唐清英、唐開菊、肖桂英四月九日被鶴城公安分局非法逮捕。五月初,法輪功學員家屬對鶴城公安的這種違反國家法律的非法行為提出申訴。

四月八日上午,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610」、國保、迎豐派出所等幾十名警察,闖民宅進法輪功學員王學洪、杜子愛夫婦家。之前,住在王學洪家的法輪功學員羅家兵、張春秋,先後出門後也被警察綁架。事發後,法輪功學員王玉英、劉玉娥、鄒桂蓮、鄭紅霞等五人先後去王學洪家,都被警察盤問和非法搜查,其中王玉英、劉玉娥被綁架。當晚十點多鐘,王學洪被放出,其他五人後被劫持到懷化拘留所。

四月九日上午,法輪功學員尹秋陽、唐清英、唐開菊、肖桂英,與被綁架的五位法輪功學員親友到鶴城公安分局國保大隊要求放人,鶴城區「610」、國保、迎豐派出所共十多個警察,將尹秋陽、唐清英、唐開菊、肖桂英劫持到懷化市中醫院,強行抽血採樣,進行所謂檢查,唐開菊因家人隨後趕到,才免抽血。當晚四位法輪功學員被關押到懷化市看守所。據悉,當天四位法輪功學員就被非法逮捕。

四名家屬在申訴書中要求鶴城公安分局本著尊重憲法和法律,依法撤銷對尹秋陽、唐清英、唐開菊、肖桂英的非法逮捕,恢復她們的人身自由,同時責令與此事件相關的責任人對上述四名法輪功學員強行抽血檢查的非法行為作出解釋並公開道歉,保護她們的正當合法權益。下面是這四名法輪功學員的親屬向懷化市鶴城公安分局、懷化市鶴城區檢察院等部門遞交的申訴書。以下是申訴書主要內容:

申訴人:
覃國來,懷鐵工務段退休職工,住中坡新村;
曾佑良,鶴城區石門鄉四方田村民,住四方田村;
唐秀英,鶴城區居民,住梨園路;
蒲尊才,鶴城區勞動局退休幹部。

申訴人之親人尹秋陽、唐開菊、肖桂英、唐清英,到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公安分局反映情況,被鶴城公安分局使用二十多名警力,強行帶走,先被帶至懷化中醫院強行抽血檢查、後被關押於懷化市看守所。當天,鶴城公安即對此四人實施逮捕。鶴城公安的這種行為、處理,違反了國家法律,申訴人不服,對此違法行為必須應該依法予以糾正,特提出申訴。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對尹秋陽、唐開菊、肖桂英、唐清英的非法逮捕(逮捕通知書分別為:懷鶴公刑逮通字[2014﹞4號、懷鶴公刑逮通字[2014]2號,肖桂英、唐清英家屬未收到逮捕通知書,懷化市看守所電腦記錄顯示為「逮捕」),恢復她們的人身自由。

2、責令與此事件相關的責任人對上述四名合法公民強行抽血檢查的行為作出解釋並公開道歉。

事實與理由:

四月八日上午,數名警察在懷東一住宅樓附近,非法搜查住在杜子愛夫婦家中、走在路上正要去駕校學駕駛的羅家賓,搶走其身上現金一萬多元(購貨款)、MP3及各類證件,並將羅家賓強行帶走。時隔一小時左右,又非法搜查和帶走了住在杜家中正出門走下樓的張春秋,搶走了其身上的鑰匙,並用此鑰匙非法套開杜子愛夫婦的家門,未出示任何相關手續和證件,強行搜查,非法扣押私人財物幾十台數字點播機、信仰物品、資料及現金五萬餘元,且未開列任何扣押財物清單交給杜夫婦。杜夫婦被非法帶走。後來多名朋友去她家探訪亦被強行搜查,其中王玉英和劉玉娥被非法帶走,鄭紅霞被無理要求脫褲查身,公安遭拒,在她的背包中翻出鄭紅霞的低保存摺後才停止對她的惡意侮辱。被非法帶走的六名人員,除王學洪(杜丈夫)外均被非法關押於懷化拘留所。

第二天上午,被非法關押人員的親朋,包括尹秋陽、唐開菊、肖桂英、唐清英前去鶴城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反映情況,要求釋放上述被非法關押的五名人員。不料反映無果,公安出動數十名警察包圍了其親朋,尹秋陽、唐開菊、肖桂英、唐清英四人反被多名公安推上車強行帶走,在懷化中醫院被十幾名警察按住,強行抽血檢查。當晚這四人被非法關押在懷化市看守所。第二天鶴城公安簽發逮捕證,這四人被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而遭非法逮捕。

上述警察的行為,嚴重地違反了國家法律。實際上是在以執法之名,行不法之實。

(一)隨意扣押公民財物違反了《憲法》和《刑事訴訟法》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的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四月八日上午,警察未出示任何證件,非法搜查和拘禁羅家賓、張春秋等多名人員。用鑰匙非法套開杜子愛夫婦家門,非法侵入、非法搜查杜夫婦住宅。非法扣押大量財物。警察沒有誰向杜夫婦等人員表明身份,沒有誰出示搜查證,沒有誰提醒或要求財物持有人對扣押財物查點清楚,也沒有誰對扣押財物開列清單,更談不上有誰在扣押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事件發生的整個過程,警察的行為嚴重違法。

(二)拘捕法輪功學員,違反了《憲法》、《立法法》的相關規定

上述被非法關押的人員,均係法輪功信仰者。法輪功信仰者作為合法公民,「法輪功學員」這一身份,不應成為警察執法犯法、欺壓民眾,打擊善良的藉口。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非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堅持自己的任何信仰、表達宣傳自己的信仰、持有信仰物品與資料都是合法的,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然而,十多年來法輪功修煉者因為堅持自己的信仰,遭受著前所未有的迫害,被關押、勞教、判刑、強制洗腦者比比皆是。尹秋陽、唐開菊、肖桂英、唐清英等上述幾名法輪功修煉者的遭遇,就是發生在我們身邊的典型例子。

事實上,迫害法輪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非法的。鶴城公安對這幾名法輪功修煉者的搜查抄家、拘捕關押等迫害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將法輪功誣蔑為「邪教」之說,來自江澤民和黨媒《人民日報》,江澤民個人和人民日報評論員都沒有立法權,他們的話和文章不是法律,他們定誰為邪教不僅無效,而且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三)尹秋陽等四人無罪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四月八日,警察對法輪功學員羅家賓、張春秋、杜子愛、王玉英、劉玉娥實施非法拘留,並非法搜查、扣押杜、羅等人的私人財物,尹秋陽等四人依法到鶴城公安分局反映情況,希望能重新處理,糾正不法行為,恢復被拘的五名法輪功學員的自由。她們的行為是合法的,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根本不涉嫌犯罪。

作為法律工作者都知道構成犯罪必須具備四個要素:A.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 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人或物),C. 主觀方面(指犯罪者的態度:是故意還是過失),D. 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程度)。其中犯罪客體對定罪來說尤為重要。根據現行的刑法理論,要想符合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客觀要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必須有一部明確的、具體的而非籠統的、模糊的「法律」已經處於或即將處於生效狀態。此處的「法律」當然是狹義的,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通過的法律。 2、主觀上必須具有破壞上述「法律」實施的故意,應當知道「法律」的內容,而且認為該「法律」的實施將會對自己的權益造成損害,所以,故意讓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得不到貫徹執行。3、採取了某種方式對「法律」的實施進行了破壞,客觀上也致使「法律」的實施秩序遭到了破壞,產生了具有社會危害的法律後果。很明顯,尹秋陽等四人根本不具備上列條件中的任何一個。換言之,尹秋陽等四人涉嫌破壞了哪一部法律的實施,根本找不到(即不存在犯罪客體),從而也就談不上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更談不上這四位法輪功學員把哪部法律破壞到甚麼程度,造成甚麼樣的社會危害、法律後果。

綜上所述:尹秋陽、唐開菊、肖桂英、唐清英四人的行為,合理合法,根本不涉嫌犯罪,本著尊重憲法和法律,有錯必糾的精神,請求依法撤銷對尹秋陽、唐開菊、肖桂英、唐清英的非法逮捕,恢復她們的人身自由,同時責令與此事件相關的責任人對上述四名法輪功學員強行抽血檢查的非法行為作出解釋並公開道歉,保護她們的正當合法權益。

(四)四名法輪功信仰者的苦難遭遇

迫害法輪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非法的,也是在違法犯罪。然而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以來,迫害法輪功一直延續著。十幾年來,尹秋陽、唐開菊、肖桂英、唐清英四名法輪功信仰者所遭受的苦難是深重的,也使我們的家庭也受到了巨大的傷害。她們被以莫須有的罪名非法關押、罰款、勞教、判刑,遭受了奴役、酷刑等殘酷折磨和迫害。下面是她們所遭受苦難的部份事實:

酷刑示意圖:老虎凳
酷刑示意圖:老虎凳

肖桂英,女,六十三歲,因不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曾兩次被非法判刑,冤獄累計長達十一年,被施以坐老虎凳、電棒擊、面壁、蹲馬步、跑步、雙手反銬在床上幾天、兩副手銬銬在窗子上一天一夜、被強行灌食、抽血、關禁閉等酷刑,犯人拳打腳踢、用手巾塞嘴,兩個牙齒被搞掉;限制上廁所,並威脅大便拉在房裏就要她吃掉、小便就用舌頭舔掉的令人髮指的精神及肉體的殘酷迫害,身體因被踩、拉,全身青腫烏黑,回家兩年了一雙腳還麻木。

唐清英,女,六十七歲,原鶴城區統計局副局長(已退休),曾被乙肝等疾病折磨得生不如死。一九九六年修煉法輪功後,終於從病魔中解脫出來。一九九九年七月後,因不放棄煉功,兩次被非法判刑,長達十年零六個月的時間,唐清英是在監獄裏度過的,家裏年邁雙親長期不能見到女兒,思念成疾,相繼悲傷離世。母親要求將自己埋葬在女兒回家必經的路邊,念念不忘地盼著女兒的歸期。老人死不瞑目。十幾年來,唐清英的退休工資一直被扣押,累積達二十餘萬元。

尹秋陽,女,六十五歲,鐵路家屬。修煉法輪大法後身心健康,多次被非法關押,曾被非法勞教,二零零八年被非法判刑三年,在強制奴役折磨中,被迫害的視力模糊。

唐開菊,女,五十一歲,鶴城區石門鄉四方田村民。在修煉法輪功前,她形同廢人,四季不能沾冷水,患肝炎等病,脾氣火爆。修煉後,整個人脫胎換骨。她丈夫又驚又喜,說:「我都被感動了,所以我把煙、酒、牌都戒掉了。」唐開菊說:是大法挽救了我和我丈夫。二零零零年夏,唐開菊與鄉鄰五人結伴進京為法輪功上訪,被非法拘留十五天,被強行罰款二千五百元。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唐開菊在自家店中突被警察抓走,被枉判緩刑三年。

親人的遭遇怎能不令人心痛。她們是善良無辜的,將心比心,誰也不希望自己的親人遭遇這樣的不公和冤屈。每個人在社會上雖然扮演的角色不盡相同,但在家庭中,作為家庭的一員,或為父母,或為夫妻,也或為子女。作為父母,天下父母一般心,誰不疼愛自己的兒女;作為夫妻,人生路上的伴侶,有恩有義,風雨同舟,患難與共;作為子女,恪守孝道,讓父母頤養天年,歡度晚年,這是作為兒女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如今,親人遭非法逮捕,身陷牢獄,無妄之災再次降臨在她們身上,也給我們的身心和家庭再次造成傷害。唐清英被非法關押的時候,她的老伴正躺在醫院的病床上。子女們工作繁忙,作為祖輩的她們,還得替子女們照顧子女。現在,家庭的和諧又一次在迫害中被破壞和吞噬,親人們為她們憂心牽腸,擔驚受怕,家中老人、小孩、病人無人看護和照顧……

我們要求無罪釋放尹秋陽、唐開菊、肖桂英、唐清英,立即恢復四人自由,還我們一個完整的家。

申訴人:覃國來、曾佑良、唐秀英、蒲尊才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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