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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踐踏法律與人權的廣東茂名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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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所謂的「610辦公室」是中共江澤民一夥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為迫害法輪功而專門成立的非法組織,類似納粹蓋世太保。各地610非法組織凌駕於法律之上,操縱公檢法陷害法輪功學員。

2013年下半年,廣東省茂名地區是廣東省法輪功學員遭受嚴重迫害的地區,在四個非法判刑案件中有六名法輪功學員分別遭受三至四年不等的無理裁判,這些冤判案件給眾多法輪功學員家庭帶來了深重災難及重大傷害。即使有的上訴至茂名中院,但中院黑箱操作,並不開庭公開審理,便匆匆維持原判將人送至廣東省女子監獄。即使有的法官深知法輪功學員無罪,他也表示無能為力。

事實上,法院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依據的不是法律,而是中共政策,即使中共政策是違法的。中共憲法只規定了司法的相對獨立權,而非司法獨立;即使是相對獨立權,又只限於法院,並未賦予法官獨立權,藉口是法官們素質不高(就是這樣的規定,也還只是紙面上的)。重大、「敏感」或者疑難案件,主審法官要服從審判委員會,下級法院要請示上級法院。當庭審理基本上是走形式。

有眾多的案例證明,凡是和法輪功有關的「案件」,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都無權自主處理,必須聽命於「610辦公室」。檢察官、法官也無法真正的依法辦事,在610的脅迫下,明知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明知法輪功學員是好人,唯上級命令是從,枉法判決,開庭庭審如走過場,如演戲。當有法輪功學員家屬要求檢察官出示起訴法輪功學員的法律依據時,檢察官說:是法官判的,你找法官去;當有法輪功家屬找到法官,並指出所謂兩高司法解釋是越權解釋,無法律效力時,法官卻說:你不用跟我講這些,我聽上級的。

法官、檢察官唯上級命令是從,並不是真正依憲法和法律辦案,這些法官、檢察官扮演的是替罪羊角色。即使找到人大信訪,他們也只會說有關法輪功案件他們只有轉給610。

在梁桂芬案上訴至茂名中院,由於申請所有中共黨員迴避,中院休庭期間,為了使公檢法人員早日了解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從而給他們自己及家人留下美好未來,梁桂芬家屬特提前將辯護詞和梁桂芬女兒寫給公檢法人員的呼籲信送給有關機關,希望他們停止迫害,別再給自己及子孫留下遺憾!

二零一四年三月梁桂芬家屬向茂名市檢察院、中院、人大、婦聯等機關提前遞交了辯護詞和呼籲信,並於三月二十一日早上來到了茂名610辦公室,只有一名女工作人員(她不願說出自己姓名)接待了家屬,說主任他們都去廣州開會,只有她一人在這裏。當家屬問主任怎麼稱呼時,她不答,反問家屬身份。當家屬將辯護詞送給她看時,她瞄了兩眼便不再看了,並說:「這些東西我看還可以,要是主任看了,你們今天都出不了這個門了。」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下午四點鐘,電白水東東陽北街居委會人員方琳(音,女)和王某(男)帶領電白縣六一零主任郭某,同時跟來的兩名身穿制服、自稱是派出所警察,闖入家住在水東東陽北街的李坤(梁桂芬丈夫)的姐姐家。這夥人從梁桂芬上訴案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開庭後第三次串門騷擾。最後這夥人臨走時,郭某帶著威脅的口氣說:你不要隨便帶人四處去,到時後果你自負。也許他也是受了上級610的指令對梁桂芬家屬說了這番話。可惜這些莫須有的罪名都是經不起法律分析且荒謬的:

1、其實梁桂芬家屬只不過在依法行使辯護權及信訪權,無論任何組織及個人均無超越憲法及法律之上的特權進行干涉及阻撓。在家庭遭受嚴重迫害的情況下向有關機關信訪,申訴、反映情況何罪之有?關於辯護權,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或限制,而且,有關部門有義務提供條件……比如,法院提供法律援助……使其得以充份實現。

2、上訪。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是不是僅僅因為家屬持有某類觀點,批評,申述,控告,檢舉權就可以自動被剝奪?而在任何一個國家,此類權利都是不可剝奪的,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國際人權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中國不是已經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嗎?

3、再有電白縣六一零主任郭某指出梁桂芬犯的「罪」竟然就是組織這麼多人在家學法輪功。聚會,梁桂芬八十九歲的婆婆有一些七八十歲的朋友煉法輪功,她們有時聚一聚。這居然也成為一條罪狀,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中國有哪部法律規定了持有某類信仰的公民不能自由見面?是不是他們就該從社會上消失而被強制看管呢?

面對法輪功學員的合情合理合法的依法辯護,有很多公、檢、法辦案人員包括610的工作人員都有一句經常掛在嘴邊的擋箭牌:我聽上級的,你不用跟我講這些,你不用跟我洗腦。但你要深知:並非每一個來自上級的指令都是正確的。

610作為幕後黑手,它又是狡猾的,公、檢、法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你知道為甚麼各級政法委對法輪功的案件只有口頭指示,而沒有任何文件嗎?這就是為了到關鍵時刻把責任都推給下面。惡報來臨時誰也無法替代你,朋友,任誰、任你也不願替它背黑鍋、當替罪羊吧?

中國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早就規定了:「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顯然是把「製造冤假錯案」的公檢法人員拋出,作為「替罪羊」來「平民憤」,轉移危機。這些法律規定就是為「替罪羊」量身定製的。至此,黨玩了個花招,撇清了自身,將迫害法輪功的罪責全部推給了所有相關的各級參與者。這條法律堵死了所有參與迫害的「六一零」、公、檢、法、司人員妄圖推脫罪責、逃避懲罰的後路!真的是「幫黨數錢被黨賣」!

現在,許多負責執行迫害法輪功的一線人員有一種誤解,好像在迫害法輪功這件事中他們只是「下面辦事的」,即使違法也不必負法律責任。其實這是誤解。如上述《公務員法》第9章第54條這一條規定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的路。實際上就是誰幹由誰負責,誰具體實施誰承擔法律責任。當然,那個「上級」也罪責難逃。人人心裏都有桿秤,難道你就堅信你的上級不會把罪責推到你的身上?

中共一份迫害法輪功的機密文件在海外媒體曝光,證實中共多年來一直積極銷毀迫害證據,並使用口頭命令的方式傳達迫害指令。中共從迫害法輪功開始,公開的只有對法輪功的造謠宣傳,但具體迫害指示永遠是內部文件。很多命令都是通過610秘密下達,它們的文件被列為「絕密」級別,並採取「原文回收」的方法銷毀。一邊迫害一邊銷贓,是他們害怕被外界拿到證據日後遭到清算。在這樣的情況下,你還給邪黨賣命,顛倒黑白,宣傳仇恨,昧著良心做事,不是太傻了嗎?你說在中共的手下,它給我錢,不幹沒辦法。可是中共沒安好心,它要你寶貴的命,你願意獻給它嗎?其實你真正守住良心,「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保護善良,誰都會佩服你,因為你站在了正義的一邊,「邪不壓正」是永恆不變的一句話。

剛剛過去的二零一三年,是令政法系統參與迫害者心驚膽顫的一年。薄熙來被判無期徒刑,十八名省部級以上高官落馬,雖然罪名有異,但實際絕大部份是江澤民、周永康的追隨者,是迫害法輪功的骨幹。各級政法委官員被雙規、逮捕的多達四百五十三人:其中公安三百九十二人,檢察院十九人,法院二十七人,司法系統五人,非公檢法司系統十人,還有十二名政法高官自殺。這是政法委給高層的報告統計。

我們誰都不是孫悟空,每個人都是父母所生,每天抬頭不見低頭見的家鄉人,哪個沒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想想你們給法輪功學員本人及家人親朋好友帶來的無盡痛苦……

最後正告善勸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各級610及公檢法司人員:不要以為你的上面只有上級,上級上面還有國法、還有善惡必報的真理。

你對大法、對大法弟子犯了罪,大法的師父可以原諒你,大法弟子也可以原諒你。但是,善惡必報是任何人都不可迴避的天理。一個人無論是出於本意,還是受了別人的教唆和矇蔽,做了惡事,害了人,犯了罪,能在將來不接受天理的報應和法律的制裁嗎?這個宇宙的理是很公平的,在這個世界上無論誰做了甚麼,都得自己去承擔;無論做了甚麼,都得在業報中償還,這是一定的,這不是法輪功學員要對你如何,是法律要追究你的違法責任。這是善惡必報亙古不變的天理所在,這並不是恐嚇誰,欠債要還錢,欠了債就得還,只是遲早而已,現在不還將來都要還的。面對將來法制健全的人類社會,你們罪責難逃,你們所做的一切在國際上都有記錄,未來的人們也同樣不會放過你們,無論天涯海角,無論時日長短。待到世人都覺醒,從內心深刻認識到中共的邪教本質之時,就是你們的罪惡被清算之日,到時你們會真正認識到是你們在利用了中共這個真正的邪教破壞了憲法和法律實施。這也是你們種下的因果。

附:梁桂芬的家屬向有關部門遞交的辯護詞:

這是梁桂芬案的辯護詞,為了讓你們早日了解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從而給你們自己及家人留下美好未來,特提前將我的辯護詞送給你們,請你們在百忙中擠出時間耐心看完,別再給自己及子孫留下遺憾!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我是被告梁桂芬的家屬,我接受(2013)茂港法刑初字119號一案被告梁桂芬的委託,擔任她的辯護人,現提出無罪辯護意見如下,供合議庭採納。

一、修煉法輪大法無罪。

第一、《刑法》三百條及兩高司法解釋只適用於邪教,不是邪教者不能適用。

依公安部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及公安部已認定了十四種邪教,即: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其中根本沒有法輪功。所有涉及法輪功問題均與本案無關,是否修煉法輪功?這一問題所有公檢法人員沒有權利這樣問我,我也有權拒絕回答,因與本案無關。公民信仰甚麼與不信仰甚麼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是受憲法保護的,

第二、我根本就不承認所謂甚麼「審判」。行使申請迴避權是我否定非法審判的法律措施之一:故我提出申請不能保持中立的、不能忠實於法律的法官(如所有中共黨員)迴避。

法官中立是現代審判的基本要求,其含義包括:(1)與案件有牽連的人不得成為該案的法官;(2)法官不得與案件結果或爭議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關係;(3)法官不應存有支持或反對某一方訴訟參與者的偏見。

申請迴避權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限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的時間,因此,在刑事訴訟的各階段,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可以申請迴避。同時,公安司法機關也有義務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迴避。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判程序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在開庭階段,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訴訟: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檢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做最後的陳述。

在開庭階段,如果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合議庭認為申請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噹噹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不服時,可以當庭申請覆議一次。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待作出覆議決定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29條的規定,迴避的適用情形,包括: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益關係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5、審判人員等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

我們認為,即使沒有上述第1、3、4、5種情形,作為法輪功學員仍可以第2種情形,即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益關係為由,要求對法輪功不能保持中立的審判人員迴避(如要求審判人員中的中共黨員迴避。中國法官中以中共黨員為主體,當然,中共黨員中也有公正者,非中共黨員中也有偏見者。),除非審判人員公開表示其忠實於法律、獨立、公正之立場。理由如下:

1、「法治」是「法律的統治」。眾所周知,中國當前這場「反法輪功」運動,沒有任何憲法和法律依據,反而,乃是竊據國家權力的江氏集團踐踏憲法和法律而發動的;其性質之野蠻、其範圍之廣泛、其過程之殘酷、其手段之卑劣、其程度之慘烈,古今中外對信仰之迫害無出其右者;這完全是違憲的、非法的。

2、由於中國的「黨國體制」,××黨的「領導」下的「司法獨立」,是公開的謊言;司法系統已淪落為江氏集團「反法輪功」的工具,無絲毫正義、公正可言,自然,其正當性、權威性蕩然無存。。而且,中國現行法律並沒有賦予法官獨立地位。當今中國已有的、需要的和培養的法官是甚麼樣的呢?首先一條就是所謂「政治堅定」,而當今「政治堅定」的首要表現,就是要支持江氏集團鎮壓法輪功的野蠻政策。此種「政治堅定」之要求,不僅公然踐踏法治,而且也是對法官個人良知的戕殺。這樣的司法系統,絕對沒有資格審判法輪功學員。當然,法輪功學員講清真象、救度眾生的行為,從來都是合法的、正義的,絕不需要甚麼審判。

與中國情況形成鮮明對比的、並彰顯其反動的,是刑事訴訟國際準則(或曰「最低限度標準準則」)對「司法獨立」的確認。司法獨立,包括司法權獨立和司法官獨立兩項具體含義。這裏,我們不妨來看看聯合國人權委員會1988年《關於審判人員陪審員和陪審技術顧問的獨立性及律師的獨立性的宣言草案》對「司法官」獨立的界定:「法官個人應當自由的履行其職責,根據他們對事實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的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的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或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和出自何種理由。」「在作出判決的過程中,法官應與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級保持獨立。」同時,在法治國家,法官不得參與政治,在政治上保持中立。

3、中國「反法輪功」運動具有全民性,任何(公開)拒絕認同江氏集團對法輪功之非法定性的人,都(可能)會受到不公正的對待,甚至打擊、迫害。在中國法官人群中,僅因堅持法輪功信仰而受非法處罰包括刑罰者,大有人在;反之,對法輪功學員枉法裁判者,往往受到嘉獎、升級、晉職。總之,對法輪功之態度,與法官個人利益密切相關。

4、固然,我們充份了解中國秉持正義法官的艱難處境;但是,個人利益絕不是法官裁判事實、適用法律的出發點;忠實於法律是法官職業使命所在,否則,可以另選其他職業。這既是社會對法官職業的最低要求,也是法官個人道德良心的必然選擇。

當然,在中國的現實情況中,申請迴避權得到實現會有一定困難,但,這也是我講真象的一種方式。因此,作為法輪功學員行使申請迴避權,既是對個人權利的維護,也是對國家不正因素的截窒,更是對法官個人良心的呼喚及其生命的挽救。

另:申請迴避,不僅限於法官,其他相關人員也可如上申請迴避。亦即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啟動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切相關人員,皆在申請迴避之列。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31條的規定,適用迴避的人員有六種,即偵察人員、檢查人員、審判人員以及在偵察、起訴、審判活動中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二、法輪功學員未破壞法律的實施。

法輪功學員修「真、善、忍」,遇事找自己的原因,對政治也沒有訴求。在長達近十五年的苦難中,也未見哪一個法輪功學員有過激行為,去破壞法律的實施,報復國家,報復政府,報復司法工作人員,未見自焚(2001天安門自焚已被國際社會證實是偽案)、未見殺人放火。相反,法輪功學員一直是平和的,即使在殘酷的迫害下,也只是不屈不撓的在講述真相,告訴世人「法輪大法是好的,真善忍是好的」,法輪大法弟子是被冤枉的,被迫害的,等等這些真相。如此合法的表達自己的思想,講述自己的苦難遭遇,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呢?

三、前政治局常委,前人大委員長喬石調查報告的結論。

1998年年底,喬石依中共中央組織程序向中共政治局提交調查報告,認為:「法輪功祛病健身有效率達99.1%、得到了家庭的和睦、每年可節省上千億的醫療費」。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四、迫害法輪功學員有罪。

(一)迫害法輪功依據違法。

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依據,除了其不成法律依據的個人信件及講話外,就是違法的。

1、1999年4月25日,江澤民給政治局常委的一封信--《一個新的信號》。

江澤民個人對法輪功做出負面評價。

2、1999年7月19日江澤民在高層會議中正式宣布定案,全面取締法輪功。

但七名常委,六名不同意,只有江澤民一人一意孤行,違反黨紀國法,操縱中共中央。導致第二天,出現了震驚中外的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抓捕和抄家的全國統一大規模行動的「720事件」。

3、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

民政部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未經登記並違法,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因為如下事實證明中國法輪功研究會(法輪大法研究會)依法成立並獲得政府認證和褒獎:

1992年9月,法輪功被確定為中國氣功科研會的直屬功派,傳功範圍為中國全國。1993年7月30日,經中國氣功科研會批准,中國法輪功研究會成立。1993年8月31日,中國公安部所屬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致信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感謝李洪志先生為全國第三屆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表彰大會代表免費提供康復治療。1993年12月27日,李洪志先生獲中國公安部所屬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榮譽證書。1994年5月14、15日,李洪志先生在北京公安大學禮堂舉辦兩場帶功報告會,主辦單位為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1996年3月,經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同意,中國法輪功研究會正式退出了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中國法輪功研究會不再存在。

中國法輪功研究會在存續期間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合法組織,在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範圍內依法傳功,獲得各政府機關尤其是公安部的好評。退出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後,中國法輪功研究會解散,各地的輔導站和煉功點,是學員們自願免費義務教功,想來就來,想走就走,沒有辦公場所,沒有名冊,不存錢存物,沒有組織,也不以組織的名義活動。

4、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依同一天民政部的認定發布針對法輪功的「六禁止」通告。

但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的抽象行政行為超越權限,應依《立法法》八十七條和八十八條由國務院予以撤銷:

(1)規定的事項超越本部門的權限範圍。

「六禁止通告」屬於公安部的部門規章,依《立法法》第七十一條:「國務院各部……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然而「六禁止通告」規定的事項是非本部門的同級的民政部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執行民政部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由民政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不在公安部的權限範圍內。(2)規定的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規章。

《立法法》第八條第五項:「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而公安部卻在「六禁止」通告中將剝奪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並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應制定法律的事項制定成規章,超越權限。在實際施行中,公安機關的承辦人更是目無法紀,任意濫用酷刑,侵犯法輪功學員的生命權和健康權而不受任何法律的約束。

5、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個人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社論委員會主席佩雷菲特書面採訪時第一次提到「法輪功就是×教」。

中國各大報紙在頭版頭條以「法輪功就是×教」為題發表了江澤民的個人講話。這是對法輪功的誹謗,是違法的。

(二)針對法輪功的迫害,是江澤民個人一手發動。

江澤民無來由的迫害法輪功,採取的手段極其卑鄙惡劣,通常採用密令的形式,不留文字,某些電子文檔也有「看後銷毀」的字樣。如「三個月鏟除」、「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就是江澤民十幾年來通過凌駕於政府司法等一切國家機構之上的超級機構,秘密的部級組織「610」辦公室不斷下達的對法輪功的密令。對法輪功的群體滅絕,直接導致法輪功學員冤獄數百萬,死傷無計其數,更有甚者,還活摘、販賣法輪功學員的器官,犯下了滔天的反人類罪行。

五、對法輪功學員犯罪的承辦人員的法律責任應當依法追究。

法輪功學員是一群善良的修煉群體,卻慘遭如此荼毒,以致人神共憤。「善惡若無報,乾坤必有私」。我們看到了,該來的已經來了,清算早已開始。

1、世界性的控告大面積的展開。

(1)江澤民受到國內法輪功學員朱柯明、王傑的控告。

(2)江澤民及其追隨者,在國外受到了外國司法的追訴。

全球有30個國家35位律師組成了全球公審江澤民集團的律師團,已經在16個國家提出了針對江澤民的17個訴訟案,包括對於江澤民和另外幾十名中共官員在內,共提出了55個以上的訴訟案,訴訟的罪名為: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殺人罪。

2、追訴已初見成效。

(1)目前國外至少3個已獲得勝訴判決。

(2)國內正在悄悄的發生變化:中國勞教制度已被撤銷,迫害法輪功的相關人員正在天理報應中受到清理。

據中國政法大學某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2009年在課堂上透露:勞教制度本來在1999年前就準備取消,只是因為出現了一個大的群體法輪功,於是針對他們保留了勞教制度,目前被勞教人員80%是法輪功,如果取消勞教制度,法輪功問題也就(要)解決了。

目前取消勞教制度雖仍未解決法輪功問題,也看不出法輪功學員的修煉環境寬鬆多少,但是清算的大戲卻已悄然上演。

據報導:政法委向中央遞交報告,僅十八大後的三個多月裏,各級政法委官員被雙規、逮捕人數多達453人。其中公安系統392人,檢察院系統19人,法院系統27人,司法系統5人,非公檢法司系統10人,還有12名政法高官自殺身亡。中紀委網站於2014年1月9日刊發《「老虎」「蒼蠅」一起打--十八大以來查辦案件工作綜述》。文章指出,去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17.2萬件違法違紀線索,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8.2萬人。文章引用專家觀點指出,從中紀委查處的落馬官員密度和速度上看,可稱近三十年之最。目前薄熙來被判處無期徒刑,作惡多端的王立軍獲刑十五年,據傳獄中下肢癱瘓,迫害法輪功的中央610主任兼公安部副部長李東生已被捕,隨著其落馬,其親手參與炮製的「天安門自焚偽案」真相正在國際社會全面曝光,據報導,原政治局常委、政法委書記兼公安部長周永康也已被捕。這種清算力度正逐漸加大,迫害法輪功者將寢食難安。

現在,迫害元凶江澤民雖已退出黨政軍大權,但迫害還在繼續,可見其罪之巨,影響之廣、之深、之烈,但伴隨著他及追隨者的,則是撕心裂肺的痛悔和永無盡頭的煎熬。

綜上所述,法輪大法是正法,引導人們信仰真、善、忍,提升了國民的道德素質,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法輪功之所以受到如此不公正待遇,僅僅起源於江澤民的個人意志,毫無法律依據。對江本人及其追隨者的全面清算很快就會到來,若繼續延續他的錯誤,還在針對法輪功犯罪,就是對其錯誤的背書,將與其同罪。公檢法三家機關作為執法機關,公然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非法拘禁等,已經構成犯罪。對我的指控完全是欲加之罪,沒有法律根據,是利用職權,迫害好人。你們的所作所為,是為江澤民集團的犯罪行為承擔馬前卒的行為,將來是要承擔後果的,是要承擔歷史責任的。人在做,天在看,你們要對你們的行為負責,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

因此,曾經做過或正在做對法輪功不好事情的責任人員,最好向被害者道歉,請求他們的原諒,也許會得到善解。正在做的更應趕快停止,給自己留條後路。否則,國法不容,天理不容,受害人必會追訴到底。

以上辯護意見,請審判長、審判員嚴肅對待,審慎考慮,宣告無罪釋放本案大法弟子梁桂芬,並返還扣押的法輪功書籍、畫框(法輪功創始人像)、光碟、護身符、掛曆、EVD播放機、看戲機、現金等私人財產。

二零一四年三月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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