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僅舉出長春市公、檢、法、司非法抓捕、構陷法輪功學員的案例,來證明這個事實。
(一)綁架、長期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谷長余的經過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下午十四時左右,有五個穿便衣的人來到長春市汽車產業開發區繁榮小區五棟三門一零九號蜀香火鍋店,妹妹谷長紅問到:你們是幹啥的?他們說是迎春路派出所的。然後他們問姓甚麼,是不是姓谷?聽說是姓谷後,他們就將哥哥谷長余帶上手扣子,當時還動手打了他。還將谷長余的鞋也脫去,逼他光著腳,將他在店裏的三千左右元錢也搜走了。之後帶著谷去家裏亂翻東西,在客廳電視櫃抽屜裏翻走五百元錢,在谷長余的房間搜走五千元左右。還搜走一個筆記本電腦、一台電腦主機、兩台打印機,以及一些紙張和書籍等。他們還想去大屋翻東西,谷的父親正好回來,擋著他們說:這是我的房間,你們不能進去,他們才悻悻離開。他們進屋抓人、翻東西時,沒有出示任何手續,包括傳喚證、搜查證等,也沒有著裝。將谷的母親嚇得心怦怦直跳,以為是一夥入室搶劫的人。
九月十六日來電話讓家裏去長春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取拘留通知書。通知書落款日期是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通知書下面註明:如未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需註明原因。可是家裏人接到此通知書時,已經是九月十六日三天以後了,早已經超過二十四小時了。可是,辦案單位並沒有按照規定,在通知書上註明原因。
拘留書和逮捕通知書上涉嫌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十二時左右,家裏接到汽開區法院一個女法官來的電話(來電顯示號碼為:0431-85774537轉5314),問家裏是不是請律師了,讓下週一九點遞交律師手續。妹妹谷長紅問是否要律師本人親自去送手續?女法官說不用。谷長紅又問有沒有本地律師與外地律師區分?女法官說沒有。
一月十三日週一九時,家裏人準時到達汽開區法院,找到辦案法官劉偉,劉偉一看是外地律師手續就說:外地律師手續不接,有規定。家裏人說,一月十日電話通知交律師手續時,已經問過你們了,你們說沒有本地律師和外地律師區分,現在為甚麼又變了?甚麼時候規定的?把文件拿出來給我們看看。他說:你聽不明白話嗎?我沒時間給你解答這個問題。就是外地律師手續不接。家裏人就到門衛處給刑庭庭長李慧欣掛電話,沒人接聽。不到十分鐘,接到劉偉電話,讓我們上樓一趟。到他辦公室後,他還是說,外地律師手續不接。要麼就找當地律師,要麼我們指定律師。然後告訴我們說,沒別的事就下樓吧。
第二天(十四日),谷長紅與一親屬又去法院找劉偉法官,劉偉說,我就明確跟你們說,有規定,外地律師手續不接。沒有別的事你們就請回吧,我的時間很寶貴。親屬問,這個規定我們到哪能查到?劉偉說,這個問題我回答不了,我不負責解答這個問題,我很忙。
家屬們下樓後又給李慧欣庭長掛電話,電話號是0431-85774537轉5316,依然無人接聽。給行政庭李忠秀庭長打電話,也無人接聽(電話號為0431-85774537轉5317),盛雅梅庭長電話也沒人接。家屬到一樓窗口諮詢,一個中等身材男法官問明原因後給劉偉打電話,之後這個人告訴說,還是給李慧欣庭長打電話。可還是無人接聽。又告訴一個分管院長的電話是0431-85774537轉5005,還是無人接聽。
十五日早八時,家屬又去法院,劉偉還是不接律師手續。上述其他庭長電話都無人接。當日九時,家屬去了汽開區檢察院,在一樓大廳一位檢察官問明情況後,把律師手續拿走,讓家屬們在樓下等著。後來問門衛才知道是控申科的王科長。大約二十分鐘,他下來說,汽開區法院拒收外地律師手續屬實,讓我等一會,有一位女士會給我答覆。二十分鐘後,一位女士下樓,告訴家屬讓等消息。說他們會給市檢察院和紀委打電話了解情況,並將家屬的電話記錄下來。
第二天下午接到檢察院這位女士的電話,她說讓律師到司法局律管處登記,說現在有這個規定。而當天已經有人去司法局問了情況,司法局說沒有這個規定。據家屬詢問一些律師得知,司法局雖然沒有書面規定,但在多次律師會議上強調,要求律師不要為法輪功人員做辯護和代理。如果非得要代理法輪功案件時,只能做有罪辯護,並且要向司法局報告並備案登記。而在報告的過程中,司法局和律協就會以各種名義加以干擾和刁難,使得律師只好放棄代理。所以,現在所有的本地律師都不願意找這個麻煩。寧可不代理也不找這個麻煩。
並且得知,外地律師要來本地代理法輪功案件,要到本地司法局登記,司法局就會根據登記的信息,與這個律師所在的律師所聯繫,這個律師所就會以各種理由限制這個律師出庭為當事人做無罪辯護。因為律師所對律師有各方面的制約,律師對律師所的要求一般是要重視的。本地法院為甚麼要當事人請本地律師?就是因為,本地律師必須按照本地司法局和律師協會的指令做有罪辯護,否則不予批准。而外地律師,因為其當地目前尚無這個規定,所以不受這個限制。法輪功學員的家屬認為,修煉法輪功是無罪的,所以請律師均要求律師做無罪辯護,因為本地司法局的違法規定,限制本地律師做有罪辯護,所以他們一般不請本地律師。但是,外地律師尤其是北京的一些律師,堅持正義,排除干擾,做無罪辯護,這樣的正義律師,全國也不多。
一月十七日早七時三十分左右,家屬從另一個在押的法輪功家屬電話中得知,已經開完庭,谷長余同另一個人現在已經開完庭,上車走了(回看守所了),說明是七時左右開的庭。後來,家屬請律師到看守所會見谷長余,知道一月十七日當日庭審只用了二十分鐘左右時間,谷長余沒有律師做辯護,也不讓谷自己做辯護,檢察院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法官問兩句就算開完庭了。又聽說辦案法官劉偉在開庭前,也去提審了谷,讓谷認罪,並說只要認罪,就意思意思,輕判點。
(二)綁架、非法判法輪功學員龐麗的經過
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下午,長春市的法輪功修煉者龐麗的愛人邱殿坤在北京開往長春的火車上接到了長春市白菊路派出所民警的電話,叫他回家照顧孩子。晚十九時左右,邱殿坤到家後發現家裏一道門開著,二道門被別壞了,屋裏大小保險櫃都被撬開了,整個屋裏被翻了個底朝上。邱殿坤就去了白菊路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說,你愛人煉法輪功你知道嗎?邱說知道。民警問邱為甚麼不制止她?邱說,她覺得好就煉,為甚麼要制止?民警說,你看從你家翻出的東西,有打印機、刻錄機和兩台電腦,還有兩部手機,但其中一部手機是孩子的(邱後來多次向民警要孩子的手機也不給,如今也沒要回)。民警給邱看了清單,裏邊有邱的集郵冊等。但扣押清單沒有給邱一份。也沒有向邱出示拘傳證、搜查證等。
龐麗與邱見了一面,跟邱說,家裏有人民幣十一點七萬元,但派出所的人說是十萬元。後來在邱多次索要的情況下,派出所才返還回來七點五萬。餘下的就是不給返還(後來邱聽從看守所出來的與龐麗住一個監室的人說,他們在樓下抓到龐麗後,就從龐麗身上搜到鑰匙自己上樓翻的東西,沒讓龐麗在現場。抓捕當時還打了龐麗,龐麗的胳膊上一片青紫)。
大約九月份左右,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刑庭辦案人陳曉靜(副庭長)給邱掛電話說,龐麗讓你給請個律師。並說,你請也沒啥用,我們給你指定一個吧。邱說不用,尊重我愛人意見,我們給請。我們請的北京律師梁小軍,九月份梁律師到三看會見了龐麗,了解了情況。第二天,梁律師到朝陽法院遞交手續,陳曉靜說:你等我請示一下領導。之後就再也聯繫不上。檢察院也沒有讓律師閱卷。
十一月十三日(一個月後),梁律師又去三看,之後給邱掛電話說:龐麗說十月十七日已經開完庭了,是秘密開庭,早上八點鐘左右開的庭。十一月二十八日宣判,判決有期徒刑七年。後來號裏出來的另一個人捎信說,宣判時,龐麗沒簽字,說自己沒罪,當時就將判決書撕了。龐麗現在已上訴,現在無結果。
二零一四年一月份,邱給陳曉靜法官掛電話,說:龐麗開庭為甚麼不通知家屬和律師,你們當時通知讓請律師,後來為甚麼變卦?她說:這跟你沒關心。我說:這不是黑法院嗎?你們不是剝奪當事人權利嗎?她不回答,就掛斷電話。在開庭之前,陳法官接電話,一聽說是龐麗愛人,馬上就撂電話。
(三)長春市朝陽區法院法官的謊言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早晨六點三十分,法輪功學員於英傑等四人被帶至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在沒有通知家屬旁聽及其代理律師到庭辯護的情況下,非法開庭審理。從開庭到審理結束,整個過程僅用了十幾分鐘,完全是走形式、走過場。庭審時於英傑要求所聘律師為其出庭辯護,遭到審判長陳曉靜的制止。於英傑要求陳曉靜迴避,但沒有被接受。於英傑向法庭提出抗議,法庭門口有一男子高喊道:「她再說,就把她的脖子勒上。」
非法庭審前,陳曉靜到長春第三看守所提審於英傑。陳說,只要於英傑接受法院指派的律師進行有罪辯護,律師就可進行閱卷和出庭辯護。於英傑說:「我已經聘了律師,不需要指派。」陳說:「你自己聘的律師咋回事,我不知道,我沒有收到辯護詞。」其實,陳在撒謊。律師前往朝陽區法院遞交律師函,要求閱卷時,陳不予見面或在電話中以各種理由推脫搪塞。陳在電話中告知律師,會按時通知其閱卷和出庭辯護的。但都是騙人的謊言,並沒有兌現。
(四)秘密審判
法輪功學員王亞娟,吉林省農安縣小和隆人,五十一歲,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日被綁架。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一點,農安縣法院非法開庭,王亞娟所聘律師既沒有被允許接見當事人,亦沒有被允許出庭辯護。審判長是農安縣法院刑庭的副庭長郭慶璽。開庭當天,法庭外三米處設立了警戒線。長春市公安局局長去了,庭外有六名特警把守,警車在四周圍擋,不允許靠近。對外界封鎖消息,沒有通知家屬,也未通知律師,三點半庭審結束。在法庭外,王亞娟的女兒用手機對庭外現場進行了拍攝。農安縣公安局國保李某等三人,將其綁架至警車中,強行將手機圖片刪除。
此外,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對白雲、王霆的判決,也因其聘請了北京正義律師做無罪辯護,而被法院剝奪了辯護權。同時也沒有通知家屬參加庭審旁聽,秘密開庭。
從上述幾例看出,公、檢、法、司四家的破壞法律實施行為,表現得淋漓盡致。
一、公安人員辦案違反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公安人員抓捕以及到谷長余、龐麗等人家裏搜查時,沒有出示拘傳證、搜查證和相關證件;查封、扣押了與案件無關的人民幣和集郵冊等物品;搜查時現場沒有見證人;對查封的財物沒有當場清點和開列清單並讓所有人和見證人簽字。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谷長余案件中,辦案單位九月十六日來電話讓家裏去長春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取拘留通知書。通知書落款日期是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通知書下面註明:如未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需註明原因。可是家裏人接到此通知書時,已經是九月十六日三天以後了,早已經超過二十四小時了。可是,辦案單位並沒有按照規定,在通知書上註明原因。
二、檢察院辦案違反法律規定
檢察院沒有對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的違法辦案行為進行監督。《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根據上述,偵查活動不合法。檢察院沒有責令偵查機關予以改正。
更有甚者,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人有權閱卷和複印卷宗,而以上案件中,律師去檢察院要求閱卷時檢察院辦案人不說不讓閱卷,而是說要請示領導,而律師再去找辦案人時,就再也找不到了。從而剝奪了律師的閱卷權。
檢察院也沒有對法院的違法辦案行為進行監督。法院不接受外地律師委託手續,不允許外地律師為被告人做辯護,是違法行為。律師法第十二條規定,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當家屬到檢察院說明情況時,檢察院只說讓等信,但直到開完庭也沒有結果。在沒有律師辯護的情況下不應該開庭,檢察院應當要求法院中止庭審活動,等待律師參加後開庭。檢察院默許並配合法院開了庭,證明檢察院是與法院同流合污,共同違法辦案。
三、法院辦案違反法律規定
法院不接外地律師手續以及不公開審理沒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律師法》第十二條規定「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而在此案中,法院不接外地律師手續,不允許外地律師辯護,只允許被告人請本地律師,只接本地律師手續,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開庭時間選在上班前時間,早七點開庭,七點半開完庭。為的是不讓當事人參加,不允許群眾旁聽,違反開庭一律公開進行的規定。而法輪功案件不是刑訴法規定的國家機密案件和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看,應當公開進行。其不公開進行開庭,說明有見不得人的情況。
四、司法部門違反法律規定
本地司法部門強令本地律師在接受法輪功案件辯護時,必須做有罪辯護,這種規定沒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作有罪還是無罪辯護,只能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由辯護人依據事實和法律自己做出決定,而不能由司法部門強令規定甚麼案件做有罪辯護,甚麼案件做無罪辯護。律師既不能受當事人左右,根據當事人的意志進行辯護,也不能受公、檢、法、司等機關的左右和約束。本地司法部門作出的這種規定,是違法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根據汽開區法院以及汽開區檢察院工作人員的說法,外地律師代理本地法輪功案件要到本地司法局律管處登記,有這個規定。顯而易見,登記的目的就是要求外地律師做有罪辯護,否則,不予登記批准。這種做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執法部門公然作出違法規定,令人啼笑皆非。
根據上述情況來看,目前在中國大陸,對法輪功修煉者的抓捕、起訴、審理和判決,完全是非法的,見不得人的,不敢公開的。而公檢法司四家是法律實施部門,是執法部門。其在實施法律過程中,不依法辦事,徇私枉法,大肆公開破壞法律實施。其破壞法律實施是因為有中共在操控著一切,中共是最大的邪教,所以,真正「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是中共及其執法部門。中共現在破壞法律實施已經到了連遮羞布也不要了的程度。
《九評共產黨》一書,揭示了中共的邪惡本質,自二零零四年末出版發行以來,在大陸各地迅速傳播,人們爭先傳看。當前大陸出現的「三退」大潮,氣勢磅礡,人們已經覺醒,不與邪黨為伍,不與邪惡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