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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房裏強行開庭 通化610和公檢法陷害許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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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吉林省通化市公、檢、法、司、「610」定在通化市第三人民醫院(原鐵路醫院)會議室對正在住院治療的許英傑進行開庭。由於她身體極度虛弱,又改為在病房開庭。

據明慧網二零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報導,許英傑和她的丈夫隋彥章曾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被非法判刑,許英傑被判四年,隋彥章被判七年。如今許英傑再遭迫害。

所謂的「610辦公室」是中共江澤民一夥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為迫害法輪功而專門設立的非法組織,在各地操縱公檢法迫害無辜的法輪功學員。

許英傑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被綁架,被關押在通化市長流看守所。一月二十一日警察陷害她的卷宗報到東昌區檢察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許英傑在通化市中心醫院體檢,二十八日下午家屬去東昌區檢察院了解情況,找到科長張磊,張磊推托說辦案人李洞明出差了。家屬無奈返回。

三月三日(星期一)家屬又去了檢察院,見到了李洞明,李答應立即了解許英傑的情況,然後再通知家屬。

三月四日早八點家屬又去了檢察院,李洞明才告訴家屬,卷宗已交到了法院。

三月五日家屬去了法院,法官楊萬成告訴家屬,七日(星期五)在鐵路醫院開庭。但只允許家屬三個人去旁聽。其他人員一律不准進入。

法院接到案捲到開庭只用了三天時間,完全違背《刑事訴訟法》182條規定: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三月七日早八點四十分,東昌區法院的法官楊萬成等三人、檢察院李洞明等兩人、「610」荊文、劉某等四人、和派出所及看守所人員都到了鐵路醫院,許英傑的家屬及家屬請的律師也到了鐵路醫院。

此時現場出現了兩位律師,一個是法院指定的律師,一位是家屬請的北京正義律師。法院指定的律師讓法官辭退家屬請的北京律師,在家屬強烈堅持下法院指定的律師被辭退。

律師見到當事人時,許英傑已神志不清,手抽筋,不能簽字,只按了手印。法官想在病房開庭,律師見當事人處於昏迷狀態,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不能開庭。

這時善良的醫生說病人受不了刺激,當時就把在場的所有人都攆出了病房。開庭失敗。

楊萬成法官告訴律師和家屬十點半到法院,法院只給了卷宗複印件但沒有出示病歷。說十天之後還要繼續開庭。

下午律師去看守所辦理接見當事人的手續,向看守所詢問當事人的情況時,所長說許英傑的病歷已交到了法院。

律師辦完接見手續後又返回醫院見到了當事人,不到半小時的時間,當事人出現了三次抽搐,並且渾身疼痛,噁心,嘔吐。表情非常痛苦。


吉林省通化市法院電話(區號:0435)
本辦案人員:李東明 0435-3207825
東昌區法院承辦人:楊萬成13844582848
副院長:於潔鵬 13904457890
副院長:辛守先 13944598669
副院長:姚桂英:13844587677
劉東海  13704353350
常永彬: 13364356088
習研: 13604457667
執行局:藏海多 13844598369
刑事庭:徐豔君 13944589399
審計科:蓋菁  13304451011
辦公室:蔡華  13844588008
尚洪友: 13844593599
信訪辦:楊萍 13324358895
江東法庭 鄒淑芬 13704358890
辦公室電話:
3947206
3947207
3947221
3947227
3947223
3947233
3947235
394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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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7204 楊秀娟
3947200 宋志超
3947225 孫淑芬
老站派出所辦案民警金哲民 13624355895
老站派出所所長:師元博 3461303 13089199555
東昌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張磊3207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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