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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公主嶺市法院偷偷冤判66歲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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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省報導)公主嶺市六十六歲的老年法輪功學員王勝,被非法關押八個月,近日得知,已經被法院偷偷開庭,非法判三年半。

王勝老人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參加長春市親友的結婚宴會後坐公交車於下午五時許回到公主嶺市,被公主嶺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李建奇等人綁架、拳腳相加,造成大腿骨折,關押在一個鐵籠子裏百般羞辱。第二天一上班,李建奇等人又將他架到審訊室一個鐵製的審訊椅上進行折磨。

酷刑演示:鐵籠子
酷刑演示:鐵籠子

王勝的子女聘請了北京正義律師。檢察院開始態度較好允許律師閱了卷。但退補偵查後,檢察院態度發生了變化,不再允許律師閱卷。看守所也不允許律師會見被告人王勝。律師與看守所交涉時,看守所所警說「是上邊交代的」。

律師讓家屬將律師委託手續用特快專遞寄給法院刑庭主審法官張曉春,之後王勝的女兒數次給張曉春掛電話,均被以各種理由推脫不接,如出差、有病、開庭等理由。她直接去法院,門衛又不讓進,告知只有聯繫到法官,法官同意後才能進去。

結果,法院偷偷地開了庭,非法判王勝三年半,沒有通知律師出庭。當家屬問及為甚麼不通知律師出庭時,法官說,沒接到律師的委託手續,不知道家屬委託了律師。後來,家屬經過相關部門了解到,上邊給法院下達了文件,對法輪功案件聘請的律師可以「三不」,即「不接待,不受理,不解釋」。

家屬得知已經判決後,要上訴。公主嶺市六一零辦公室頭目對家屬說:這個案子是上級法院(四平市中院)審核過的,你上訴也白上訴。

檢察院和法院的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公主嶺市檢察院和法院違反了這些規定,剝奪了被告人聘請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剝奪了律師閱卷權和會見被告的權利,以及出庭為被告人辯護的權利。執法機關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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