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如何委託律師辦理法輪功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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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看到各地同修聘請律師遇到的諸多問題很難一時說清楚,比如,學員的訴訟案件,我們要求律師做甚麼?律師在表達委託人訴訟要求的過程中遭受當局無理打壓,我們有責任保護律師安全,我們有必要說明律師提供的服務是委託人要求的,如何表達才能達成好的效果?等等。

為了制止和勸阻法官、檢察官參與犯罪,我們需要學會請律師,以便讓更多專業人士為法輪功學員反迫害提供更高質量的服務。

本文提出九點建議供同修們參考。

一、涉及對法輪功學員的指控,律師必須為當事人做無罪辯護。

二、我們要給律師講清楚真相,達到讓律師充份了解法輪功被迫害真相的效果。律師需要明白法輪功學員不是任何人的對抗者。法輪功學員在法庭上提出的任何異議,都是從慈悲的角度出發,都是為了當庭的所有人正面了解法輪功被迫害真相,都是為了法官、檢察官不再幫助犯罪。律師要把法輪功學員的這個善意的明確態度傳達給當庭的法官、檢察官和所有聽眾。

三、信仰無罪,法輪功信仰無罪。「法輪功學員」是沒有社會權力機構可以發證件證明的身份,完全屬於思想信仰範疇、不屬於法律管轄範圍。中國現行法律上也沒有對此「身份」的定罪。

在刑法的罪名中,沒有一項是涉及法輪功的規定,律師應當對公訴人提出的「法輪功學員」身份提出質疑。身份是決定任何法律裁決準確有效的關鍵因素,因此,所有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指控,必須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是否有「法輪功學員」身份。這個證據不是當事人的口供、更不是第三者的指控與證明,這個證據必須是有權力發放證明者、或者是該負責者記錄的花名冊。

(說明:法輪功沒有組織、沒有花名冊、不記名、沒有職稱、沒有工資報酬,完全是自發性的群體,只是大家都信奉「真、善、忍」價值。在社會生活中,「法輪功學員」是沒有證件證明的身份、完全屬於思想信仰範疇、不屬於法律管轄範圍;而且,法律是約束行為的,不是約束思想的,法律也無法約束思想。)

如果法庭沒有確實可信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有明確的「法輪功學員」身份,那麼依照法律規定,公訴人就不能指控「法輪功學員」身份所代表的行為,法庭也不能對這個沒有證據的身份立案,更不能對這個身份進行庭審。因此,它們在法庭上拿出來的所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都不能作為與當事人身份完全相符的證據出示,一律視為與本案無關。

(說明:現階段中國大陸的法庭對待法輪功學員,並不以刑法為依據,而是以江澤民為迫害而設立的「610」陰暗組織為依據。「610」暗中規定,對法輪功不講法律,「從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斷絕、肉體上消滅」,「打死算自殺」,所以跟法輪功有關的就可以被定罪。這是本文第三條建議的背景。)

要求辦案人必須歸還屬於當事人的、被非法查抄的書籍資料、財物和物品。

四、法輪功學員是有神論者,法官是無神論者的就必須迴避,無神論者不能既是原告又是法官的雙重身份。明確表達當事人要求法庭組成人員迴避是為了他們好,希望他們不要執法犯法。並且,一定要指出不迴避者就是故意破壞法律實施、是故意犯罪行為。決定不迴避者,必須提供不迴避決定書。要求作出不迴避決定者出示親筆簽名的決定書給當事人,並且明確記錄在庭審筆錄中和最後的判決書中。

(說明:目前,各地法院作出的不迴避決定,都沒決定書給當事人的。因此,法庭沒有繼續開庭的合法性,這是嚴重違反司法程序的行為、違法的,是執法犯法的犯罪行為。在上訴案件中,對法官違反迴避程序的一定要控告。)

五、當事人被刑訊逼供的,律師應該當庭提出立案請求,待立案結果出來以後,確實保證涉嫌刑訊逼供者依法迴避、確實保證依法排除了刑訊逼供的結果在公訴書中出現才能繼續開庭。

六、對公訴人提供的一切所謂證據都要提出質疑,要求公訴人必須完全公布證據內容、不能有任何隱瞞和遺漏,並且要求法庭明確記錄公布的證據確實依法排除了異議、確實能夠證明是當事人的行為觸犯法律。

七、明確記錄庭審程序的違法操作之處,對於法官當庭執法犯法、嚴重違反法庭紀律、妨害當事人陳述、妨害律師辯護、毆打和驅趕律師等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一定要發出警告、抗議和控告。

八、庭審記錄不給當事人和委託人的,當事人和律師都不要簽字認定。

九、判決書應當完整收錄庭審記錄內容,凡是沒有依法排除異議的部份、凡是不符合庭審記錄的部份,如果涉及判決結果都視為違法、都視為捏造事實、都視為故意構陷、都視為濫用職權和枉法裁判,被委託人應該依法為當事人提出上訴意見。

上述九點建議可以在請律師的時候直接給他們看看,還有明慧網發表的文章《大法弟子運用法律反迫害和自我辯護的要點》,也要給律師看,讓律師對我們的委託事項有更全面的了解。

各位同修:我個人認為,做好法律訴訟是正邪大戰在人世間的最後一役,法官和檢察官是這場大迫害的最後一批受害者。他們不知道,在高層次上看,那個法庭上的被告恰恰是他們;他們今天冤判的大法弟子,就是他們明天走上被告席的證人;大法弟子因他們的冤判而失去生命,他們必然同樣受到故意殺人罪的指控。慈悲的對待和救度這些生命,不給我們救度眾生的使命留下任何遺憾。

以上為個人認識,僅供同修們參考,有漏之處希望大家圓容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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