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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大學副研究員和女兒被非法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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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法院非法對雲南大學副研究員馬玲和她女兒張稷(學校教師)開庭。三位律師郭連輝、胡貴雲、王全璋有理有據為她們母女二人做無罪辯護,在場人員很受震動。

馬玲、張稷母女分別回答了法庭提問,並講述了自己為甚麼修煉法輪功,以及在踐行「真、善、忍」做人原則中所帶來的美好!她們認為煉法輪功無罪,新唐人電視台沒有犯法,要求法庭把抄來的光盤當眾播放,讓法庭來分辨,有罪無罪?並回答了律師,沒有人告訴過她們,甚麼是正的?甚麼是邪的?哪部法律因為她們而遭到了破壞!認為起訴書不屬實,《刑法》第三百條是強加的罪名。並陳述,四月十九日那天,她們母女到朋友家探望,正在吃飯,公安闖入,以暴力方式抓走了朋友一家五口及親友。公安去她們家抄家時,本人不在場,到現在還未看到所抄物品的清單。認為抄走的物品均屬私人財產,不是罪證。不知道是些甚麼人去抄,只知道有一個是馬雲輝。

律師對公訴人的指控進行了有力反駁。公訴人指控馬玲、張稷「頑固堅持」、「非法持有法輪功資料」、「非法集聚」,搞「法輪功活動」,把非法在她們家中搜出大量法輪功真相視為「罪證」,指控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律師認為,案件過程中,至今沒有發現當事人有過違法行為,反而發現五華區公檢法人員一系列的違法行為以及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

1、公安立案、非法追查、抓捕。先抓人,後取證,違反《刑事訴訟法》。

2、兩次不讓律師依法接見當事人:此行為剝奪了律師的職業權、辯護權;剝奪了當事人及家屬的接見權、請律師辯護權;剝奪了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監督權。嚴重干擾了司法程序,破壞法律實施。還說「我們這裏是神秘的地方」,甚麼神秘?是「東廠」還是「西廠」?要求法庭告知真相,查清五華分局有甚麼權利剝奪律師的接見權。

3、起訴書中有創造罪名、不使用法律用語、概念模糊不清、偷換概念,羅織罪名等違法行為。如:一家人與親朋正在吃飯,公安闖入,暴力抓人,說是「非法集聚」,中國法律中只有「非法集會」,沒有「非法集聚」,這是創造罪名;同樣,中國法律只有「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就沒有「非法持有法輪功資料罪」,這也是創造罪名,破壞法律。

「頑固堅持」不是法律用語、法律判斷語。而且公訴機關卻把「邪教宣傳品」偷換成了「法輪功宣傳品」,指鹿為馬,羅織罪名。甚麼是邪教?誰是邪教?有無司法界定,是哪個部門界定的?當事人有這個能力嗎?破壞了哪部法律?能說破壞了《刑法》 第三百條法律,所以定罪其犯了《刑法》第三百條法律嗎?這叫循環定罪。我國目前認定的十四種邪教裏,沒有法輪功。邪教是漠視生命的,而法輪功是珍惜生命的。

律師指出,任何違法行為都具有社會危害性,而當事人從主觀到客觀都沒有造成社會危害。馬玲母女修煉後不僅身體好了,做人方面也贏得了家人的贊同,家人希望她們在法庭上好好辯贏回家!

綜上所述,當事人沒有違反國家法律,她們不具備破壞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實施的特權和能力,公訴人也沒有證據證明。信仰「真、善、忍」是當事人的思想理念,法律只懲罰行為,不懲罰思想。思想自由,不單指大腦活動,思想的表達也在其中。法律保護個人信仰權利,法輪功修煉者只為祛病健身,修身養性,堅持做人的良知,得到福報,沒有干預國家體制。法律工作者應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辦錯案是要承擔責任的。《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已做了明確規定。律師不僅是為當事人負責,也是為所有的辦案人員負責,望合議庭能依據事實公正判決,宣告當事人無罪釋放。

雲南大學圖書館退休職工、副研究館員馬玲,在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十年多的時間裏多次被非法抓捕、抄家、拘留,兩次被非法勞教,先後被非法關押五年零七個半月。在被非法勞教期間,學校停發了馬玲的工資,並取消了馬玲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對馬玲的年度考核評定為「不合格」。這些做法,馬玲回校工作後,向有關部門反映過,但都沒有回覆。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九日晚,馬玲母女前往昆明石林看望腿疼多日的法輪功學員,晚飯時,突然闖入二十餘人,自稱是北大村派出所的,未出示任何文書,不由分說要求法輪功學員「走一趟」。馬玲母女等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帶走;馬玲家汽車被扣押。惡警稱「有人舉報你們非法聚會」、「我們穿著制服就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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