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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指派的律師也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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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遼寧鞍山市鐵西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唐超非法審判。法院給唐超指派了一個法律援助律師,這名律師起初還以有罪、輕微違法進行辯護,後來聽到兩位正義律師從憲法、刑法、國際公約、普世價值角度的辯護,條條明析透徹,講得全場的人心服口服,這位被指派的律師一改初衷,為唐超作出了正義的辯護:無論從國外、國內的哪條法律,唐超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唐超無罪。

按照中共的無理要求,這些被指派的律師原本是不能夠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的,因為中共在內部早已作了規定,就是無論法輪功學員多麼冤屈,多麼清白,多麼無辜,只要被推上了法庭,中共指派的律師就只能給他們作出有罪的辯護。

中共迫害法輪功,本來就是違犯中國法律的。中國憲法講,公民有信仰自由,而中共卻不准法輪功學員信仰法輪功。中共非要迫害法輪功,非要把法輪功學員投入到監獄中去,這就涉及到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是否能認定為有罪的問題。如果法庭上法輪功學員本人堅持自己的信仰,律師再從法律的角度上作出無罪的辯護,那法官還怎麼判法輪功學員有罪?還怎麼將法輪功學員投入監牢?

為解決這個問題,中共在迫害法輪功之初就對全國的律師下發了通知,不允許律師代理法輪功案件。可是隨著形勢的變化,有些正義的律師開始衝破中共這個非法的規定,越來越多的律師站出來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在這種情況下,中共又耍弄了一個花招,或者威逼法輪功學員辭退正義的維權律師;或者假意為法輪功學員指派一個律師;中共這樣做的目的是,只要指派律師做出有罪的辯護,家人請的正義律師辯護的再好也不聽你的。當然在中共看來,這個被指派的律師是絕對不能對法輪功學員作出無罪的辯護的。

被中共指派的律師在對法輪功學員的辯護上是受限制的。因為中共為鉗制律師,對律師專門設置了一個年檢制度。哪個律師不聽它的話,它就會在年檢時設置障礙,甚至將律師的從業資格吊銷。所以相當一部份被指派的律師,明知判無罪的法輪功學員為有罪是完全違背中國的法律的,也不得不違心的配合中共,對法輪功學員作出有罪的辯護。

那麼,這位為唐超辯護的指派律師當庭做出無罪的辯護時,自然就使得在場的中共人員無所適從。我們且不問這個指派律師,是出於同行精彩的無罪辯護影響了他,或者是真正的出於良知,對法輪功學員作出了無罪的辯護,就他這一正義辯護的本身,就是打了無恥的中共一記響亮的耳光。

在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庭審中,中共指派的律師不配合中共的現象時有發生。我們看下面的一個案例。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四川廣漢市法院對法輪功學員楊華蓮、廖小蘭、黃定成非法開庭。當日旁聽席的九十九個位子,絕大多數都被政法委、「610」(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公檢法、醫護人員等佔滿,法庭外的過道上還站了不少人。法庭上,三名法輪功學員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兩名正義律師從法律的角度,旁徵博引,有理有據地作出了「修煉法輪功無罪,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無罪」的有力辯護。在正義律師的影響下,被法院指派的律師也作出了對法輪功學員有利的辯護。

當然還有一些律師,他們確實是出於良知,出於正義,即使是被中共指派了,他們也堅持自己對法律的恪守。例如:原湖南衡陽車輛段郴州列檢所職工法輪功學員廖志軍,因被懷疑在牆壁上噴寫「法輪大法好」和「退黨」等內容的標語,被綁架後,又被推上了法庭。法院指派的律師吳鏗錚先生,在第一次庭審時說:原則上廖志軍按「真善忍」做好人沒有錯。第二次庭審時又明確指出:在牆上噴寫字,社會危害性不大,社會危害嚴重性沒有證據證明,社會影響也不大;也沒有一個確鑿的證據證明那一定是廖志軍所為。

一個被中共指派的律師作出這樣的辯護,確實難能可貴。可是即使這樣,中共的法官還是誣判了廖志軍四年。吳鏗錚律師對此評論道:本來是個很小的事,卻非要搞的這麼大。他們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誰輸誰贏是他們說了算。

這些被中共指派的律師敢於違背中共的要求為法輪功辯護,既需要良知,更需要勇氣。他們的正義辯護就是在維護社會的正義,維護人間的公理,就是對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重重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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