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來青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在太原市府東街一帶救助一名發真相資料的女法輪功學員時,被杏花嶺教場巷的李喜榮、朝陽街的王建剛惡告,隨後被杏花嶺惡警綁架。之後杏花嶺派出所、杏花嶺公安分局、杏花嶺檢察院聯手迫害,將所謂案件提交至杏花嶺法院。
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杏花嶺法院對韓來青非法判刑四年。韓來青和他的妻子共同提起上訴。韓來青的妻子曾衝破重重阻撓見到太原市中級法院主管法官張永明,給他逐條指出一審判決的無理之處:在沒有任何證據下,僅憑公訴人的主觀臆斷,達到誣判目的。之後家屬就從法律角度給張永明講:修煉法輪功在中國是受現有法律保護的,因為中國現行的法律找不出修煉法輪功違法的依據;而且,現在正義律師都為法輪功修煉者做無罪辯護,律師和執法人員執行的是同一部法律,為甚麼對法律的詮釋截然不同?為甚麼法院可以草菅人命?
張永明卻說:沒那麼嚴重吧,不是就幾年嗎?韓來青的妻子正色問道:一個人的一生有幾個被冤判的時間段?還是青壯年時期。韓來青的妻子幾乎天天去法院找主管法官張永明溝通,分別遞交了自己的上述狀、韓來青的上訴狀、給代韓來青的答辯狀、給法官的信件等等。張永明說會盡了最大的責任層層上報,叫韓來青的妻子安心等待。韓來青的妻子說:他在獄中受難,我怎麼能夠安心?符合常理嗎?張永明不語。
然而歷時三個月後,太原市中級法院及其法庭人員選擇繼續追隨邪黨的迫害政策,無理維持對韓來青的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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