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法輪功學員 觸犯刑法第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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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五日】九九年邪黨迫害法輪功前,我偶然在家裏看到一本法律彙編,翻看時無意中看到《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當時也不知為甚麼就印在腦子裏了。

幾年以後,迫害剛剛開始的那一年,有幾個同修在計生委被打得很厲害,我去看她們,被那群職業打手看出來,要扣下我。我問一個穿迷彩服的:「你是不是在編警察?」答曰不是。我很嚴厲的說你們敢扣我就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個小頭目低頭想了一會兒,對我說:「你走吧。」其中一個有點良心的人悄悄地催我趕緊走。

後來我被迫害時,一個局長叫我寫這寫那的,我不寫,他要把我關起來,我又說了同樣的話,他幹嗷了兩聲就不吭氣了。

邪惡的「六一零」洗腦班那些惡人在這方面是很忌諱的,他們也是不敢出面,都是逼單位往那裏送人,他們一般不敢上門。

現在想想看似偶然看到那本書,又正好記住那句話,其實都是師父事先安排好的。多少年了,現在才寫出來,真是後悔!

後來我被非法關進看守所,一個曾經用打火機燒同修手、燒女同修下身的流氓惡警非法提審我,我不配合。他找了一根木棍,一下一下打我的踝骨。這個職業警痞的手法打人很疼,但沒有外傷。我說你打人違反規定。他等同伙回來後說:「他還很厲害來!」以後幾年,幾次交鋒就沒敢再動過我一下。

我在勞教所裏被迫害時,他從其他同修那裏詐出了事情,跑去非法提審我。他問我的事,我想不能承認,那時還不知道師父關於不配合邪惡的法理,只是覺的一是他會在兩個人之間來回詐,越詐越多;二是會給其他同修造成壓力。可是他越來越猖狂,我苦苦抵擋,他越發囂張。這時我心裏出現了一絲微小的猶豫,但我沒有動心,依然不配合他。他還在窮追不捨,說我們去幹甚麼了云云。

突然我一句話脫口而出,說完我才反應過來:「你這是誘供!」只見他就像一個扎破了的氣球,一下子蔫了,叫我回去。我站在門口的時候,聽他對勞教所惡警大隊長說要提審某某(我們一起共過事的同修)。惡警大隊長說某某不行,言外之意對他你很難問出甚麼。

回去後,值班的猶大問提審我甚麼了,我看到某某正好在那個猶大身後,就大聲說:「問我某某的事,我哪兒知道!」這樣某某就有心理準備了。闖過這一關我非常興奮,從人這方面看,惡人們似乎鐵板一塊,肆無忌憚一意行惡,但是我們有師父保護,有在大法中修出的智慧,就沒有破除不了的邪惡。

修煉過程中的一點經歷與體悟,不足之處敬請同修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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