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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李霞遭警察綁架 丈夫要求放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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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日】(明慧網通訊員貴州報導)在貴州省貴陽縣租房住的李霞今年3月14日下午2點多遭非法抄家,當時只有李霞的母親──一個80多歲的老人在家。非法抄家的警察是貴定縣國保大隊肖健,羅士勇,石振南,張洪友等,由房東帶著,敲開門後,沒有出示證件,就在家中亂翻一通,把老人嚇的六神無主。隨後,這夥人到李霞打工的地方將李霞綁架,非法關押在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近日,李霞的丈夫及家人為她寫了申訴,控告非法抄家及綁架的警察,並要求立即釋放李霞,歸還所有非法抄走的物品,並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以下是他的申訴:

申訴

我叫許信山,我的妻子李霞,貴州貴定縣人,今年43歲,我們一家人在貴陽市租房住,以打工為主。 今年3月14日下午2點多,我們住的那家房東來敲門,當時只有我的岳母──一個80多歲的老人在家。開門後就看見房東後面跟著一幫警察,其中一個說是來看看我們家,接著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手續的情況下就進屋到處亂翻。後來才知道他們是貴州省黔南州貴定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的,還有貴陽市小河區長江路派出所,以及貴陽市小河黔江廠宿舍小區社區的「證明人」一個,共13人。老人阻止他們拿東西,但這群人不聽,老人被嚇得六神無主。他們非法抄家2個多小時,抄走2、3箱法輪大法的有關書籍,一個影碟機、還有一些光碟、三部手機、銀行卡一張(內有3000多元存款),以及現金3000元。最後在一張不知寫的是甚麼的紙上叫我岳母按手印。非法抄家後,房東又帶警察到我妻子打工的地方將她綁架走,現在李霞被綁架到黔南州女子看守所已經四個多月了,對她的拘留通知書上誣陷李霞「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辦案人是貴定縣國保大隊肖健,羅士勇,石振南,張洪友。

李霞被綁架後,貴定縣公安局來了兩個警察將我傳喚到貴陽市長江路派出所問李霞的情況,長達3個多小時。在第三天貴定縣公安局又來兩個警察問我岳母戶口是哪裏的?來這裏多久了?警察的這些行為都給我的家人帶來了精神上的種種痛苦。

現在家裏還有一個15歲的兒子馬上就要上初中三年級,我要出去打工,家裏只有80多歲的老岳母來照顧兒子,生活很艱辛,同時也給我們的親人帶來了很大的精神痛苦。

我的妻子李霞1993年參加過李洪志老師辦的法輪大法講法班,大法的深深法理吸引了她,於是她走進了法輪大法的修煉。後來和我結婚後就一起去了江蘇老家。為了維持生活,吃了很多苦、遭了很多罪,期間她理過發、編過工地上用的竹籬笆,雙手都磨起了老繭。我們的生活雖然很困苦,但是修煉法輪大法後,李霞身心健康,用法輪大法所要求的「真善忍」嚴格要求自己做好人,在家裏是賢妻良母,在外打工兢兢業業,對家庭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沒有任何危害社會和他人的行為,相反使我們這個家溫馨、幸福,像我妻子這樣修大法的好人越來越多,也使社會道德提升,人心向善。

但就在我想好好的過日子的時候,卻晴天霹靂的發生了這樣的事情──我的妻子李霞被綁架!我不禁想問:難道在這樣一個物慾橫流的社會裏信仰真善忍、做一個好人有錯嗎?不僅如此,李霞沒有違法違紀,為甚麼卻被綁架?為此,我查閱了相關的資料,得出以下幾點:

一、法輪功教人向善,從中國弘傳全世界

法輪大法,又稱法輪功,自1992年5月由李洪志先生從中國長春傳出。法輪大法簡單易學,包括看書自我提升和煉五套舒緩的功法兩部份;修煉者在日常生活中遵循「真、善、忍」的原則,提升道德水準,身體健康受益;並且使個人能夠擺脫不良的癮好和習慣;使家庭和睦;使社區崇尚道德,正面向上。

法輪功因其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和使人道德昇華的感召力,吸引了眾多人走入修煉,短短幾年時間,傳遍中國大江南北。而今,法輪大法洪傳世界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並獲得世界各國的褒獎、支持議案與信函等3000多項;法輪功的主要著作《轉法輪》被譯成30多種文字出版發行,受到各族裔人民的喜愛。

二、中國憲法保障了法輪功學員信仰自由和表達自由

1、《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是其它法律的基礎。
2、《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宣傳品合法。
3、《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民信仰法輪功是受憲法保護的。
4、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三、法輪功教人修心向善,不是「邪教」

法輪功教人修心向善,使人獲得身心健康,不是「邪教」。 200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這14種「邪教」名單中也沒有法輪功。把法輪功說成「邪教」是江澤民1999年10月26日在法國接受《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江澤民信口開河的個人言論以及1999年10月開始大力批判法輪功時的一篇《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而後中共控制下的各報刊紛紛效仿,但這些都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文章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而且違法,犯有誹謗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全文內容中,甚至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

出現「法輪功是×教組織」字眼的唯一所謂文件是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各自下達的內部通知,而內部通知是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普遍使用的。

四、中國公檢法機關應遵守《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公約

中國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之一,是聯合國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在國際事務中應受它簽署的國際公約的約束和制約,因此《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確立的「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表達自由」理應受到中國國家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普遍履行和遵守。從法律淵源上來講,一經簽署、加入和批准的國際公約是優先於國內法的適用的,應當受到司法機關的普遍遵守和履行。

《世界人權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約翰﹒漢弗萊是主要起草人。其他的參與者還包括埃莉諾﹒羅斯福、夏爾﹒馬利克、吳德耀、張彭春和勒內﹒卡森等人。其中有兩名是中國人,該文件於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聯合國大會表決,在出席的56個成員國中,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另有2國代表缺席。中國投了贊成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的一項公約。1998年10月5日中國代表在聯合國總部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該公約。

1、《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2、《世界人權宣言》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3、《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4、《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5、《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時應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並應被迅速告知對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6、《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迫。」
7、《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它媒介。」

五、迫害法輪功信仰者的所有人員恰恰在犯罪。

把教人修心向善的法輪功當成「邪教」而利用處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條「兩高」司法解釋來判定法輪功信仰者犯「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從而進行非法抓捕、拘禁、關押的各級警察均涉嫌犯罪:
1、「徇私枉法罪」;
2、「非法搜查罪」;
涉嫌「非法搜查罪」刑法和最高檢都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應當按照非法搜查罪立案。
3、「玩忽職守罪」;
4、「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
5、「濫用職權罪」;
6、「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7、「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構成非法拘禁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罪的,從重處罰。最高檢規定:「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應按照非法拘禁罪立案。
8、「入室搶竊罪」等。

所有參與人員不僅違背事實和法律對法輪功學員進行了非法抓捕、關押、起訴、裁判,而且給當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極大傷害。

根據《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司法機關辦案的原則。

公安、檢察、法院是司國家刑事法律的機關,必須依據事實、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辦案,鑑於以上情況,我認為:針對貴定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的非法抄家行為,要求追究所有參與人員的法律責任,釋放我妻子,對非法抄去的所有物品如數賠償,對我及我們家庭造成的精神、經濟、名譽上的傷害應依法賠償。

申訴人:許信山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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