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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仍陷冤獄 周向陽依法抗議河北勞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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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河北唐山法輪功學員李珊珊目前仍被關押在石家莊河北女子勞教所,因堅持信仰法輪大法,被非法加期十五天,被迫做奴工。兩年前,因李珊珊控告天津港北監獄對丈夫周向陽的酷刑迫害,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唐山國保綁架、勞教李珊珊兩年,因報復意圖極為明顯,至今不敢給家屬「勞教決定書」。近日,周向陽就妻子被非法拘禁一事向相關部門提出抗議。

關於李珊珊被非法拘禁告相關部門書

河北省女子勞教所、唐山市國保支隊、唐山市勞教委員會:

關於我的妻子李珊珊被非法關押一事,作為家屬,我現在依據法律,提出抗議:

有關部門對我妻子關押的行為屬於非法拘禁。

眾所周知:

1.中國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之一,是聯合國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在國際事務中應受它簽署的國際公約的約束和制約,因此《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確立的「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表達自由」理應受到中國國家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普遍履行和遵守。從法律淵源上來講,一經簽署、加入和批准的國際公約是優先於國內法的適用的,應當受到司法機關的普遍遵守和履行。

《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世界人權宣言》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時應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並應被迅速告知對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一、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他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迫。」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它媒介。」

(註﹕《世界人權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約翰﹒漢弗萊是主要起草人。其他的參與者還包括埃莉諾﹒羅斯福、夏爾﹒馬利克、吳德耀、張彭春和勒內﹒卡森等人。其中有兩名是中國人,該文件於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聯合國大會表決,在出席的56個成員國中,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另有2國代表缺席。中國投了贊成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的一項公約。1998年10月5日中國代表在聯合國總部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該公約。)

2.《憲法》是根本法,是其它法律的基礎。

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3.《刑法》的相關條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其實,十多年來上百位正義律師上千場無罪辯護,已經闡明了,以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打壓法輪功,是蓄意錯用法律條文,因為第一,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能給法輪功定性。第二,法輪功學員的製作,傳播真相材料這是信仰自由基本權利的基本內容,也沒有破壞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的實施,這一點在所有起訴和判決書中都是空白。而這一次,李珊珊所控告的張仕林,編造罪名,誣陷無辜的李珊珊,這是典型的公職人員打擊報復行為,構成誣陷罪。

妻子珊珊在我被港北監獄(現改名濱海監獄)非法關押期間,所遭受的酷刑迫害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港北監獄酷刑迫害,並引起正義人士的聯名支持。而遭到報復陷害的。

李珊珊為丈夫申訴(丈夫委託的),是履行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李珊珊在天津控告港北監獄,履行自己的合法權利,唐山國保徇私枉法,甘願被惡勢力利用當打手,對李珊珊實施非法抓捕,勞教委員會作出對李珊珊非法勞教的錯誤決定。河北省女子勞教所對李珊珊實施非法關押。這是對李珊珊赤裸裸的報復陷害。因此,唐山市勞教委員會,唐山國保大隊,河北省女子勞教所屬於共同犯罪,你們的行為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憲法》、《刑法》(具體條文上文已經列出)。是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

有關部門違法作惡心虛,不敢給家屬和律師出示勞教決定書。

我的妻子李珊珊現在仍被關押於河北省女子勞教所,最近勞教所又做了對我妻子非法加期15天的決定,我聽說只要不「轉化」,就會被加期,如果說兩年的非法拘禁,勞教所可以找藉口說自己被動執行。然而對這些無辜遭迫害的好人,反而變本加厲搞出了「加期」,勞教所有關人員是難逃罪責的。我的律師謝燕宜當庭正告枉法法官時說過──「你們現在不被追究,不代表你們將來不被追究!」

關於「善惡必報」的教訓很多,任何人做的任何事都是要最終承擔後果的。即便人世的法辦遲遲不來,也將遭天懲,薄熙來、王立軍的下場,已經昭示了許多天理。

世界形勢在巨變,中國民眾也今非昔比,支持法輪功的正義民眾越來越多,李珊珊的堅貞大義和遭報復陷害的苦難經歷,也感動了眾多民眾,聽說唐山,秦皇島民眾已經有5000多人為營救李珊珊簽名。感謝廣大的善良民眾,有這麼多人給予我們熱心救助,真是讓人感動!而你們的行為和這些正義民眾卻形成鮮明對比。

各位公職人員,不能無視這一切了,把握好機會,給自己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

無條件釋放李珊珊,並歸還唐山國保對我們非法抄家時搶走的錢(唐山國保在把我和李珊珊都綁架了的情況下,從我們家裏搶走我當時做生意的13000元現金至今不承認)和私人財產。神不會讓那些泯滅道義、良知的人無休止的作惡下去的。把顛倒的一切,返正回來吧!

周向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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