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窩內清除誹謗言論和書籍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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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二日】二零零九年我在被邪惡第二次綁架到勞教所後,每天除了應對惡警要對我施以酷刑的恐嚇與邪悟者自欺欺人的妄談,晚上還要自己靜下心來背法並找出自己的執著。

通過背法對照自己以及師父的點化、同修的提醒,回想自己前段的修煉很快找到了自己在以前修煉中的一些不足與執著。自己信師信法的心非常堅定,並抽機會鼓勵那些在黑窩中被名、利、情及失去人身自由所困擾的同修:「無論你認為再大的魔難,再大的痛苦,都是好事,因為你修煉了才出現的。」[1]

那些邪悟者的歪理邪說在法輪大法的法理面前顯得可悲又可笑,即使自己學法離身邊的同修還有很大距離,但與那些邪悟者辯論還是綽綽有餘。對於我的狀態及維護大法的言論及對於所謂「轉化」的否定,邪悟者經常去惡警那裏彙報,監舍的監控攝像頭也整天對著我所坐的位置,惡警們對我的情況更是一清二楚。

在由邪悟者與我「交流」未取得共識後,惡警們安排邪悟者威脅我若不寫「三書」要對我施以「外科手術」(勞教所酷刑的代稱),看到我依然不為其淫威所懼,邪悟的班長就請來惡警L來對我進行言語挑釁及再不「轉化」要對我施以電刑,在勞教所宿舍內拍桌子進行恐嚇並問我「到底轉不轉」,我也回拍桌子面無懼色的說「不轉」!惡警見我沒有被嚇倒,扭頭快速離去。惡警見我真的不怕,就命令邪悟者對與我同一天被綁架的一外地同修進行白天吊銬四個小時,晚上讓邪悟者對其施以約十個小時不讓睡覺的「熬鷹」酷刑,並讓邪悟者觀察我的反應,當然我依舊不為其所動,並抽機會把自己的毛衣與毛褲脫給那位同修晚上禦寒,用眼神鼓勵他要堅定。

惡警同時安排邪悟的班長勸我看「王志剛的書」。幾天下來,我明白了那些邪悟者原來都是在看勞教所惡警們推薦的一套由中共邪教六一零組織的小痞子王志剛編纂的幾本誹謗大法的書,除了中共邪教的流氓理論之外,痞子王志剛主要用曲解的佛教的觀點來否定大法的理論,並迎合邪黨迫害法輪功的需要到處「授課」,全國各地勞教所都存有此人的授課錄像。勞教所裏邪悟者們的一些所謂「理論」、套路都是從該書中而來。據邪悟的班長說個別人看了此書之後因而能夠「轉化」,幾乎認王志剛為「老師」。

我對邪悟的班長說:「我把這類書看成是比大便還要髒的東西,因為它非常不尊重我的信仰。但今天聽你一說,我還是要看看。」

我用最快的速度把爛鬼王志剛的歪理邪說大體了解了一下,很快用掌握的大法法理及早先了解的佛家、道家理論給予其否定,說得幾個圍著我的邪悟者啞口無言,我順便也記住了王志剛那幾本書的封面樣式,準備再看到此類書籍一定要想辦法毀掉,不能讓它繼續害人。同時我平靜的向他們表明,別人很看重的東西我能放棄並不覺遺憾,我現在既然進了黑窩,還有甚麼可怕的?!如果被勞教所關押幾年就能修成,那修煉豈不太簡單了?那個邪悟的班長在與我「交流」後知道了勞教所外面正法的形勢,幾天來邪惡、囂張的氣燄也有所收斂,並私下承認自己走了「舊勢力安排的路」。他在向惡警們彙報我的情況之後,回來告訴我對我的「轉化」到此結束,並含蓄的告訴我惡警早聽說我的名字,害怕對我動刑後若不「轉化」他們下不來台,在這兒沒有幾個人不遭受「吊銬」與「熬鷹」酷刑的,並「警告」我:可以保持個人信仰,但不要影響其他法輪功學員。

這樣我在與其他堅定的同修接觸時了解到了這裏大部份法輪功學員的情況及狀態,有些學法不深的人被王志剛的歪理邪說所惑,並成為向邪惡妥協的理論台階。我向堅定的同修們倡議把勞教所各宿舍、以及所謂「閱覽室」中王志剛的書籍一律毀掉,正念清理身邊的環境,維護大法也是大法弟子在各種環境下必須做的,先從清理我們身邊環境的小事做起,具體方式自己想辦法解決。就這樣我與幾個同修配合,秘密的把被同修稱之為「無間地獄指南」的王志剛的各類書籍毀掉放到深顏色塑料袋子中,然後再扔到垃圾桶裏。由於惡警們不允許大法弟子隨便出入,只好辛苦那些邪悟者和包夾人員把這些骯髒的東西送到了垃圾池。

過後粗略的計算了一下,我自己共處理了一百多本此類書籍,其他同修處理了大約五十多本。在處理一本某教經典時我有點猶豫,但一考慮這些書籍已成為對大法迫害者及邪悟者的理論工具,根本不是正法所需要的,在勞教所這種特殊的環境中,我也毫不猶豫的選擇了毀掉。

一些邪悟的人發現王志剛的書籍丟失很多向惡警們彙報之後,惡警們在調監控錄像時監控機發生了故障根本無法調出;猶大們又把監控機上的硬盤拆下來掛到電腦上回放,結果電腦上的播放器根本無法播放監控類型視頻文件,一些人忙了半天只好作罷。我們都知道這是師父在幫助了我們幾個大法弟子。

在很長一段時間裏,包括惡警們在內再也不把此類邪惡的書籍放到離大法弟子近的地方,只能讓邪悟者偷偷摸摸的看或放置在惡警們辦公室陰暗的角落裏,那些魔鬼語無倫次的囈語只能伴隨著人性全無的惡警們及對大法行惡者走向無間地獄。

個人層次有限,寫出來主要鼓勵那些被邪惡迫害的同修正念正行,有不妥之處敬請同修批評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零八年紐約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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