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善良農婦簡以叢在黃許青山向民眾講法輪功的真相,被德陽黃許派出所警察發現、綁架;當日下午被劫持到旌陽區看守所非法關押。當晚,旌陽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對她非法刑事拘留;八月五日旌陽區國保大隊將此所謂案子移送至區檢察院,八月十一日旌陽區檢察院對她非法批捕。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德陽市旌陽區法院不通知家屬,偷偷摸摸誣判簡以叢三年冤獄。一審開庭時,法庭內外站滿了法警,沒有一個旁聽的民眾,更沒有通知家屬,而一審判決書上卻無恥地寫著「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簡以叢的親友聘請律師提起上訴,幾經周折於十二月十四日立案。德陽中級法院法官許斌以不接電話、不見面等手段百般拖延、阻擋律師遞交上訴手續及調閱卷宗。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律師終於閱到卷宗並於當天提交了辯護詞,此時所謂二審的審理期限二個月早就過了。此後家屬不斷詢問二審結果,均被許斌以「家屬是案外人」為由搪塞。四月中旬,家屬驚聞二審已於三月二十九日就下了裁決書!德陽市中級法院踐踏法律,不通知家屬和辯護律師,黑箱操作,維持一審冤判,將善良農婦簡以叢投入大牢,且過程中一直對家屬撒謊,直到現在,對家屬都沒有一字通知!
法庭本是維護法律尊嚴、伸張正義的地方,德陽法院為甚麼兩次都不敢通知家屬?為甚麼兩次都偷偷摸摸的進行?是因為他們清楚,按照中國現行的法律,簡以叢修煉法輪功和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是合法的。家屬聘請的二審辯護律師在提交的辯護詞中也清楚地論述了:一審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律師寫道:「檢察院指控簡以叢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但卻不能指出她是如何利用的;所謂的邪教組織是甚麼、在哪裏、組織架構如何、簡以叢在組織中處於何種地位、承擔了怎樣的責任;她採取了怎樣的手段,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簡以叢雖沒有甚麼文化,但她與人為善,按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她不但沒有危害社會、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意圖,更沒有實施過危害社會、破壞法律的行為。只是,她不能理解,一九九九年之後,在中國修煉法輪功怎麼就變成了非法行為,而在世界其它國家卻都是合法行為;她不能理解,自己安心做一個好人,怎麼就會成為中共迫害的對像。」
刑法條文分析:構成犯罪的四個要素:A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對像);C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D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體對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個人殺了人,那麼必須存在一個被殺者,否則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國現行法律沒有給法輪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個法律的實施,也就是說,不存在犯罪客體。再從另一角度來看,法輪功學員傳播真相資料壓根兒沒有半點危害社會之心,也從來沒給任何人造成任何傷害,也就是說,犯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都不存在。大家看到哪個法輪功學員採取暴力行動或以暴力相威脅、危害社會危害他人了?實際上,如今除中國大陸被迫害外,修煉法輪功在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台灣、香港等)都是合法的,大家到香港去旅遊就會看到。如果他們那裏有所謂「自焚」、「殺人」案例,早就被中共拿來炒作了。構成犯罪的四個必備要件缺少三個,然而這樣的所謂「法律」,卻在各級政法委的直接高壓下,被司法機關執行著。
信仰自由是受國家憲法和法律保護的,同時,也是受國際法保護的。其實許多略懂法律的執法人員也都知道這樣一個基本事實:
1、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控罪,不能成立。「無神論」者控制的政權,有可能認為所有「有神論」信仰都是邪教,但孰正、孰邪,不是由一個政權認定的。而且中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包括公安部於2005年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中也沒有法輪功。用現行的法律無法對法輪功修煉者定罪。
2 、「法輪功案件」屬於信仰自由的範疇,思想(信仰)不構成犯罪。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信仰自由,對法輪功學員指控的罪名是違反憲法的。把法輪功歪曲為x教去打擊,是很荒唐可笑的。
3、法輪功學員有信仰自由和傳播信仰的自由。他們散發資料從不構成任何犯罪。他們做講真話的好人,從來沒有危害其他人,沒有利用甚麼組織,也沒有破壞任何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4 、對法輪功學員的所謂「審判」過程,都是幕後的「610」一手操控。專職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既不是立法、司法機關,也不是行政機關,是個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非法組織。但是它們卻在幕後操控整個「審判」過程,這種行為違反了《憲法》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作為法官,本應維護法律尊嚴與正義良知。而在中國,當法律與中共的某種「政治需要」相悖時,執法者所面臨的最大問題是自己該維護法律、良知還是公然違法、按照所謂「政治需要」辦事?是中共無論做了多大的壞事都要去順從中共的意志去行事以保全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還是鼓起道德勇氣維護法律尊嚴與正義對中共的暴政說「不」,成了擺在這些執法者面前的選擇。
所以對審理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件的這些法官,心裏明知真正按照法律無法對法輪功學員定罪,卻要在政法委「610」的直接高壓下必須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明知一個人無罪卻為了某種「政治需要」將其判刑,這就是犯罪。這也就是本文開頭所述為甚麼兩次審判都不敢通知家屬,都偷偷摸摸進行的原因。
任何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也不會發生中國現在這種情況。但法官們應該明白這樣一個事實:正是由於你們違法的「審判」使法輪功學員遭受這樣的迫害,你們為了眼前自身利益不受損失的「審判」已經使自己變成了罪犯,判決書上法官的簽名會留下永遠的犯罪證據和恥辱,也是未來審判你們的依據,這種犯罪行為將給你們帶來甚麼樣的後果?站在道德的層面,你沒有道德勇氣去維護善良而是選擇了助紂為虐,這是你們的恥辱;站在法律的層面,你們的行為犯下了徇私枉法罪和瀆職罪。你們也許會覺得你們執行的是上級的命令,即使中共操控制定的《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也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條法律也堵死了你們推卸責任的退路,決不會因為你們執行的是上級的命令就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
中共新一屆領導人提出所謂「憲政夢」,而在當今的中國,真正破壞《憲法》最嚴重的、造成中國無數冤案的正是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政策。也正是這些政策的脅迫下許多本應是維護正義、維護法律尊嚴的執法者變成了真正踐踏法律、助紂為虐、迫害善良的罪犯。
過去中共在「革命」的名義下「破四舊」毀壞了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文化與道德,造成人間浩劫,如今又用「穩定」、「政治需要」等種種藉口來實施對最正直、善良群體的殘酷迫害。這個禍害中華民族幾十年的共產邪靈,它的本質從來都沒有變過。是徹底摒棄這個邪靈還是繼續與其為伍,是我們每一個中國人現在都必須做出的選擇。如今越來越多的正義律師為法輪功做無罪辯護,越來越多的家屬親友為修煉法輪功 的親人討公道追究違法犯罪者的責任,越來越多的世人能挺身而出支持法輪功,越來越多的中國人退出中共的「黨、團、隊」組織,作為法官一定要守住良知底線,做一個有職業道德的、正直的、有勇氣的人,也給自己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