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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惡警白寧勒索150萬 受害人致信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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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九日】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惡警支隊長白寧等不斷綁架法輪功學員,不僅搶劫財物,還利用家屬盼望親人回家的心理,勒索錢財。據不完全統計,半年來白寧等惡警已敲詐法輪功學員家屬一百五十多萬元。家屬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寫控告書,向各級檢察機構曝光白寧的罪行。

刑事控告書

控告人:錦州市法輪功學員家屬
被控告人:白寧,男,現年53歲,錦州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隊支隊長。

請求事項:
一、無罪釋放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
二、要求錦州市檢察院依法起訴白寧,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要求白寧公布個人財產,將非法所得歸還法輪功學員。
四、申請國家賠償。

事實和理由:

白寧自任錦州市公安局反×教(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支隊支隊長以來,積極追隨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僅二零一二年下半年,就有四十一位法輪功學員被以白寧為首的錦州市公安局反×教支隊、錦州市「六一零」和國保大隊等綁架,二零一三年一月又有多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

在綁架過程中,白寧等大肆搶奪法輪功學員的私人財產:電腦、現金、銀行卡、摩托車等,甚至連私家車都被開走。白寧抓住法輪功學員家屬想儘快讓親人回來的心理,勒索錢財。他公然叫囂「拿十萬元、把別人咬出來、寫保證就回家」。勒索的金額也在不斷攀升,從最初每人的幾千,到一兩萬,到五萬,後來到十萬甚至十多萬。由於勒索錢財的事不斷被曝光,白寧現在的行為更加隱晦,一再告訴法輪功學員家屬不許往外說。據不完全統計,半年來被白寧等勒索的錢財高達一百五十餘萬元,而這些錢沒有任何收據,都被白寧等私吞。

法輪功是1992年5月13日由李洪志先生從中國長春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功法,以宇宙特性「真、善、忍」為修煉原則,同時包含五套緩慢優美的功法動作。法輪功既是一種十分有效的健身功法,又是一種崇高的信仰──對「真、善、忍」的信仰。因為法輪功具有淨化身心的奇效,所以受到世界各國民眾的喜愛。法輪大法已弘傳世界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廣受讚譽。因創始人李洪志先生和法輪大法對人類身心健康作出的傑出貢獻,迄今法輪大法獲得各國政府褒獎、支持議案信函超過3000項,大法書籍被譯成30多種語言,並在世界廣泛發行。

然而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來,江氏集團出於一己之私利用手中的權力對法輪功進行了瘋狂的迫害,在中共媒體所製造的謊言欺騙下,很多人都以為法輪功是違法的,很少人真正去思考過。按照中共現行法律體系,在效力最高的憲法之下,是人大及其常委制定「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統稱「法律」)。翻遍中國的法律,也沒有找到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

公安機關理應依照法律來辦案,而不能依照政治運動中的媒體報導或內部指令來辦案。白寧一再說他是依法辦案,可是當法輪功學員請他拿出具體的法律條文來時,卻不能拿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來。他的行為已經觸犯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分述如下:

1、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法輪功學員有信仰法輪功的自由。白寧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觸犯了刑法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和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

2、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白寧非法闖入法輪功學員家中,進行搜查和搶劫,觸犯了刑法第245條,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搜查罪,而且白寧作為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應從重處罰。

3、白寧為了錢財綁架法輪功學員,並利用家屬盼望家屬早日回家的心理,大肆勒索,數額巨大,觸犯了刑法239條綁架罪和刑法274條敲詐勒索罪。

4、《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白寧屬於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其他守法公民實施了綁架、非法抄家、搶劫財物等違法行為,致使他人的身心受到長期的嚴重摧殘,同時嚴重影響公民家庭生活,特別是有的法輪功學員家中的孩子無人撫養,生病的妻子沒法照料等。這顯然是屬於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白寧涉嫌犯下了濫用職權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罪行,必須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5、在徐慧平揭露白寧對其的勒索巨額錢財後,白寧又一次將她綁架。此行為符合《刑法》第308條的規定,構成了打擊報復罪。

6、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是更高的行為準則。尊重生命,是人的良知、道德準則,就是法理學上「超越實在法的法」,而違反正義的立法就是「實在法的非法」,依這種「法」去執法,也是犯罪。

在我國,《公務員法》第9章第54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本案中,白寧等借用《刑法》第300條來構陷、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就是嚴重違背人類良知和道德、違背社會正義的。誰也不能藉口自己是服從命令而開脫自己違背良知和道德的行為,明知法輪功學員是善良的、無辜的,卻對他們非法抓捕,就是有罪。

7、鑑於白寧作為國家的公務員,已觸犯刑法,給法輪功學員造成嚴重的後果,因此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之第一款和和第二款的規定,申請國家賠償,賠償金額按相關法律進行。

綜上所呈,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我們求助於既負有法律監督職責,又有直接立案偵查職能的檢察院依法對此嚴重犯罪予以直接立案偵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錦州市檢察院

控告人:法輪功學員家屬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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