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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賊心虛 保定南市區法院在健身房非法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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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保定南市區法院主辦法官周愛國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通知王金鳳家屬,二十一日上午九點在保定市看守所開庭(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開庭時間應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南市區法院刑事庭廳長周愛國一直採取卑鄙違法手段,阻止王金鳳所聘請的正義律師出庭辯護。

此前在十一月七日,南市區法院欲非法庭審王金鳳,卻以安檢為由阻擋北京正義律師進入法庭,在律師及家屬據理力爭和當事人的堅決抵制下,非法開庭被迫取消。他們沒有達到目的,又再次構陷。

在看守所宿舍健身房偷偷開庭

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點左右,保定市南市區法院周愛國在未通知北京正義辯護律師的情況下,夥同南市區檢察院公訴科賈榮君和賈衛東等人,跑到駐清苑縣的保定市看守所四樓宿舍的健身房,偷偷對法輪功學員王金鳳非法開庭。王金鳳拒絕出庭,周愛國等人強行劫持王金鳳去所謂法庭,當到樓梯口時,王金鳳駐足,義正詞嚴地正告周愛國等人:剝奪我的辯護權你們已經違法,你們才是被告,應該迴避。王金鳳的家屬也警告周愛國:「剝奪他人辯護權,超期關押已犯法,這是非法開庭,拒絕回答。」

周愛國利用賈榮君等人非法拼湊的誣告材料,在剝奪當事人的律師辯護情況下,對王金鳳違法庭審,還欺騙王金鳳在誣告材料上簽字,以達到他們迫害的目的。非法庭審直到中午十二點才結束。

南市區法院周愛國等人,做賊心虛,知道自己做的事情違法,怕被曝光,幾次刁難律師,拒絕辯護律師介入;公然觸犯民事訴訟法第122條:「開庭時間應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規定,僅提前半天時間告知家屬在遠離市區的看守所開庭,以逃避律師、避開親屬、避開法輪功學員等正義民眾的旁聽。對於周愛國的違法犯罪行為,南市區法院耿姓院長在此次非法開庭前,已經接到家屬對周愛國未通知辯護律師的情況反應,但是耿姓院長不但沒有制止,仍然縱容周愛國的違法犯罪行為。

法院信訪表示,審判程序不合法,做出的任何裁定都是非法的,無效的。

罔顧法律,三次編造「證據」、更改「罪名」

二零一二年五月七日下午,王金鳳在工作單位被韓北派出所副所長馬文奎、曹某綁架;此前法輪功學員宋國彬、王滿紅在五月四日被保定市區國保警察和片警劫持。警察綁架他們的藉口是:共產黨要開十八大了,開完會就把他們放出來。結果,警察不但不放人,還在長達十六個月的非法關押期間,三次編造「證據」、更改「罪名」,要對這三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判刑。

二零一二年八月中旬, 保定市國保支隊編造假證據,妄圖以《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誣告、迫害三位法輪功學員。南市區檢察院以證據不足,將案卷退回。但保定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再次編造罪名後,把案卷送回南市區檢察院。

十一月一日,南市區檢察院又將案卷退回。保定國保支隊第三次編造所謂證據迫害三位法輪功學員。檢察院第三次接案後,將案卷送到法院。南市區法院發現構陷的罪名無法成立,遂以「證據不足」為由,叫南市區檢察院取回,將三位法輪功學員拆開,將案卷分開,更改所謂「罪名」,單獨對三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起訴。

南市區公檢法不法人員,罔顧法律,執行「610」的命令,在八月八日上午對王滿紅、宋國彬非法開庭,僅是象徵性地走過場,兩場非法庭審不到兩個半小時就匆匆結束,上演了一場「庭審秀」, 再次向外界暴露了中共法院的「執法律之名,行違法之實」的無恥。 九月底,王滿紅、宋國彬被保定市南市區法院非法判刑,王滿紅已上訴,保定市中級法院讓律師遞交辯護詞,想用書面解決,迴避二審開庭,以掩蓋其製造冤案、迫害無辜、執法犯法的罪行。

刁難、阻撓律師,執法犯法

王金鳳的家人為了營救親人,曾找到保定市國保支隊,問及:我們的家人到底犯了甚麼罪?究竟破壞了哪些法律實施?你們根據哪條法律說他們有罪?保定國保支隊的警察啞口無言。王金鳳的家人聘請了律師介入此案,遭到公安局、法院的百般刁難。鑑於保定市南市區公檢法的非法行徑,王金鳳的律師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十一月七日兩次向保定檢察院遞交了「法律要求書」,嚴正指出,南市區公檢法人員明知王金鳳無罪卻仍知錯犯錯、執法犯法,要求「立即撤銷該案、釋放當事人」。

保定市610非法組織始終指使南市區法院拒絕王金鳳請的律師介入此案。二零一三年一月北京正義律師到南市區法院遞交為王金鳳辯護的手續,主辦法官周愛國讓律師出示不煉法輪功的證明和律師協會證明的非法要求,刁難律師,拒絕接受律師正常手續,說是南市區防範辦(610)、保定市防範辦(610)的特意要求。針對此事,律師找到南市區法院辦公室主任和南市區法院耿院長反映情況,沒有結果後,又找到保定市中級法院反映此情況。中級法院紀檢金主任答覆:南市區法院周愛國的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只交正常手續就可以了。隨後律師用特快專遞將手續寄給周愛國,周愛國簽收。 過一段時間後,律師再次找到南市區法院遞交正常手續,周愛國依然說是防範辦(610)有要求,拒絕接收律師手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四日,南市區法院主辦法官周愛國通知王金鳳家屬十一月七日上午九點開庭。家屬再次強烈要求,開庭要通知辯護律師,但南市區法院一直未通知律師。十一月七日上午八點半律師趕到南市區法院,準備和家屬一同進入法庭,周愛國通知安檢法警阻止律師進入,律師和家屬據理力爭。這期間,南市區檢察院、法院相關人員已到看守所準備秘密開庭,強制王金鳳出庭,王金鳳當場提出抗議,嚴詞拒絕,最後開庭被迫取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王金鳳遞交抗議書,嚴正指出當局的犯罪行為,抗議非法拘禁,超期關押,要求立即無罪釋放。

相關單位、人員電話號碼(區號:0312):
防範辦(610):
地址:保定市市委1號樓13樓
主任 王荷麗3089691
副主任 范秀輝 3089738
劉峰3089661
趙軍3089935
副調研員 甄佔良3089013
辦公室主任 趙妍妍 3089077
政法委:
地址:保定市市委1號樓8樓
馬文河 常務副書記13633322288 3089759
荊國平 副書記13903128008 3089837
張敬東 副書記、綜治辦主任13603125538 3089937
保定市公安局:
地址:保定市東風中路1166號
局長 潘靜蘇3026139 3025666 13731288886 13333120858
常務副局長 王星亮 3038250 13333122002
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安增奇 3077166 13333120012
副局長 李振平 3039866 13703121526
指揮中心(辦公室)主任 趙強 3029702 15188688880
保定市國保支隊:
地址:保定市天威西路201號
國保支隊長董元 3226569 15103120007 13731288886
國保大隊長劉文君 13333121616
大隊教導員王洪恩 13333120869
主辦該案警察:蔣春增 15103121273 吳文生 13333120880
馮永13333120899 13930881836
劉振昌 13333120906
孫力13333122086
保定市法院:
地址:保定市天鵝中路1號 區號0312 郵編 071051
梁紅繼 中院院長 3103199
高素英 主管刑事副院長 3193588
徐佔軍 紀檢組長3103361(辦)13931258568
高素英 副院長3193558、13931692168
殷文勝 政治部主任3103339、13731689555
辦公室主任 金主任
刑二庭 崔曙光法官 0312─3103101
保定市檢察院:
地址:保定市五四西路106號 區號0312 郵編071000
周慶平 黨組書記、檢察長15831289999、0312-3027999、3059500
賈榮君 起訴科18931698227
控申處 高處長 孫處長 3075445
南市區檢察院;
地址:東關大街483 區號0312 郵編071000
檢察長 戴軍鋒 5912001 13503229588
控申科長 李思靜 5912000 18931698268
公訴科 賈衛東
起訴科科長 賈榮君 18931698227
南市區法院:
地址:玉蘭大街591 區號0312 郵編071000
耿院長 (女) 辦公室 馬主任
副庭長 周愛國 13933287031(此案主辦法官)
辦公室:0312─5076555
財務室: 5076589
政治處: 5076572
調研室: 5076580
民一庭: 5076553
民二庭: 5076582
民三庭: 5076579
刑事庭 5076552
審監庭 5076561
行政庭 5076565
立案庭 5076583
信訪接待室 5076584
執行一庭 5076594
執行二庭 5076596
法警隊 5076590
保定市依棉派出所:
電話:0312-3233567
地址:向陽南路,花園裏小區菊園對面
所長:李強13903120030、曹巨光13703288999
指導員:王連所13032055888
惡警:金雙德15831566660
其他警察:13333122891、13333122767、13333121092
菊園片警 :焦永章13331230920 張碩(女)15194989338
靳超 15028207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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