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知情人士透露說,此案的所謂審理只是走個過場,結果早就內定了。廣漢市法院十月二十二日的非法庭審中,法輪功學員楊華蓮、廖小蘭、黃定成,將法庭變成講真相的場所,加之兩位正義律師的無罪辯護,使得法庭委派的另一律師,也當庭做出對當事人有利的辯護。
12月6日二次庭審中,法輪功學員楊華蓮指問公訴人肖世昌:「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是犯罪構成的四要件,缺一不可,而本案是四缺三。公訴人作為國家的專業執法人員,你連這些定罪量刑基本原則都不清楚?」審判長曾令勝打斷:「這個問題你上次已經提過。」「是,可是公訴人沒回答。」曾令勝:「還有新的嗎?」楊華蓮:「有,請問公訴人我們三位法輪功信仰者的修煉行為違反了哪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破壞了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傷害了任何人。如果有,請公訴人讓他站出來指控!」肖世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楊華蓮:「憲法規定我國所有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兩院司法解釋是違憲的,法庭不應採信。」
遺憾的是,審判長曾令勝仍然堅持採信違憲的「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再造冤案。
三位法輪功學員分別在最後的陳訴過程中,雖然被公訴人肖世昌提出抗議,被審判長曾令勝打斷,阻止。他們始終堅持自己的信仰,再次陳述了法輪大法是正法,修煉法輪大法無罪,製作法輪功真相資料無罪。楊華蓮在最後的陳訴中指出:
「公訴人作為國家的專業執法人員,理應知道法律是約束行為的、而不是約束思想的,理應知道刑法是懲罰行為惡果的、而不是懲罰行為善果的,更不是懲罰思想結果的。本人信仰法輪功是思想結果、為宣傳法輪功的理念製作法輪功的資料並沒有造成人員與財產損失的惡果,不構成刑法懲罰的任何罪名,公訴人的有罪推定是沒有客觀依據的。
「從公訴人提出的證據,到公訴人指控我們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個罪名,整個過程證明,我們三位法輪功學員並沒有犯罪,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是所有參與此案的公檢法人員才是在破壞法律實施,具體破壞了《憲法》、《刑法》、《刑訴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法無明文規定不定罪,你們明知我們無罪,卻要假借法律治我們的罪,你們才是在真正犯罪。因此,依照本人陳述的事實與法律,法庭應當認定我們無罪,同時無條件釋放我和所有大法修煉者。判決執法機關賠償由於錯誤執法給我們造成的一切精神與物質損失。
「極為遺憾的是: 『610』、許多公檢法司系統的工作人員,至今仍有很多未能明白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希望你們今後別再錯失良機,否則你們會斷送自己的未來。其實我們所做的一切,包括我們今天的被非法審判,可都是為了你們啊!這些也許你們將來能有機會明白。 「感謝本法庭讓我能依法行使辯護權;感謝正義律師頂住巨大的壓力,冒著艱險迎難而上,從千里之外遠程來給予法律援助,堅定的站在正義立場為我們作出了公正的無罪辯護;感謝能在百忙中擠出時間親臨法庭關注本案的每一位先生、女士和親朋好友們! 「我堅信:今天我們所做的一切最終的結果一定是好美好的!」
審判長曾令勝宣判後叫楊華蓮在庭審記錄上簽字,楊華蓮說:「合憲的行為遭受違憲的法律迫害,還要我簽字?不簽!」曾令勝無可奈何道:「你來坐這個位子也不好辦啊!」接下來他對楊華蓮的家屬說:「那你們家屬就帶她回嘛!」
在二審庭內旁聽者除當事人家屬外,還有醫護人員、610及公檢法人員。法庭外的廣場、街道、路口的各種警車、警察及便衣也不少,但沒一審時那麼多,也還有救護車。 楊華蓮女士, 一九五三年七月出生,原廣漢市農機局工程師 ,她和中國大陸的所有法輪功學員一樣,十二年以來,因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多次遭受廣漢610(中共為迫害法輪功而專門設立的非法機構)、什邡市公安局、廣漢市公安局惡警惡人迫害,多次被非法抄家,先後七次被邪黨惡徒綁架,兩次被綁架到洗腦班,兩次被非法勞教,後又被610的惡警惡人構陷非法判三年,遭受了監獄惡警、惡人的種種酷刑與 精神折磨。在多次非法關押中,楊華蓮慘遭惡警高壓電棍電擊、警棍毆打等刑具折磨,腰椎壓縮性骨折、腰部嚴重損傷,突發高血壓、心臟等高危病狀,雙目幾乎失明,生活難以自理;並於二零零八年九月被單位非法開除。二零一二年十二月,楊華蓮與法輪功學員廖小蘭、黃定誠等一同被綁架。
法庭涉案人員:(電話區號:0838)
審判長曾令勝13508016765、(原定審判員羅凌、陪審員陶俊,但兩次開庭都不是他們,待查)
書記員王宇、辦公室5223808(第二次開庭不是他)
公訴人:肖世昌5229644、18981061504
劉勝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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