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身著便衣的警察李旭東、郭庭竣、劉言指揮砸開房門,5、6個警察把韓淑娟拖出門外,按在地上,揪起頭髮、扯起她的胳膊和腿倒控著拋擲警車內,韓淑娟沒來得及換的拖鞋也丟掉了一隻在大門外。緊接著,惡警又用同樣手段把石孟昌抬出門外,拋入車內。整個綁架過程沒出示任何證件,沒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直接把他們劫持到青龍山洗腦班(所謂「法制教育基地」)迫害。
石孟昌八十多歲的父母和親屬到建三江七星公安分局要人,七星公安分局局長郭玉忠態度蠻橫。當質問他們有甚麼法律依據抓人時,郭玉忠說,「就抓你們了,樂意到哪告到哪告。」石孟昌和韓淑娟的親屬到七星農場機關要人,政法委副書記馮志剛恐嚇說,石孟昌建法輪功資料點人證物證,要判刑。青龍山洗腦班邪惡人員說,兩個月要給洗洗腦,洗洗澡。
石孟昌父母敬請父老鄉親伸出援手,救救他們的親人!同時請律師對綁架、非法關押兒子媳婦的人員進行控告。下面是呼籲信和控告狀:
呼籲信
敬請父老鄉親伸出援手,救救我們的親人!
我兒子、兒媳2013年9月23日被拘禁於黑龍江省農墾總局法制教育基地,沒給任何手續,關押至今,現在兒子嘴歪、說話口齒不清、半身麻木身體消瘦,精神狀態不好,我找過相關部門不給解決,我老兩口都80多歲了非常想念兒子和兒媳。
敬請父老鄉親伸出援手,幫助呼籲相關部門無條件的釋放我們的親人回家,在此也感謝您的關愛和幫助。
呼籲人:
石孟昌和韓淑娟的母親:王慶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以下是我對有關人員的刑事控告狀
刑 事 控 告 狀
控告人:王慶榮,女,漢族,1934年5月14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富錦市七星農墾社區C區二十六委66號,電話:13945417550;
被害人:石孟昌(係控告人之子),男,漢族,1962年5月1日出生,農場員工,住龍江省富錦市七星農墾社區B區七委412號,現被拘禁於黑龍江省農墾總局法制教育基地(位於青龍山公安分局院內,俗稱「青龍山洗腦班」,下同);
代理人:唐吉田,男,漢族,1968年9月1日出生,吉林敦化人,電話:13161302848;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1、 房躍春,男,58歲,青龍山洗腦班主任兼青龍山農場公安分局副局長、「六一零」辦公室負責人,住青龍山農場,電話:13846125557;
2、 陶 華,女,47歲,青龍山洗腦班副主任,原青龍山幼兒園園長,負責洗腦班日常管理, 住青龍山農場,電話:13555430238;
3、 3、房秀梅:女,44歲,原是家庭婦女,負責洗腦班財會,住青龍山農場,電話:13734535052;
4、周景峰:男,25歲左右,洗腦班工作人員,住青龍山農場,電話:13634654646;
5、朱少鵬:男,25歲左右,洗腦班工作人員,住青龍山農場,電話:0454-5700569;
6、金言鵬:男,25歲左右,洗腦班工作人員,住青龍山農場,電話:15145444141,18245429966;
7、王曉春, 建三江農墾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 ,電話:0454-5808801 (辦), 13352545555
8、劉 博, 建三江農墾管理局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610」辦公室負責人,電話:0454-5790507(辦),0454-5710817(宅), 13512600001;
9、孫 鵬,男,建三江七星農場黨委書記,現住七星農場, 0454-5794999(辦),5790976(宅),13946488777 ;
10、吳國民,男,建三江七星農場黨委副書記、政法委副書記,「610」辦公室負責人,現住七星農場,電話:0454-5794224(辦),0454-5808809(宅),15331967678;
11、郭玉忠,男,七星農場公安分局局長,現住七星農場,電話:0454-5788007(宅)、13803675568;
12、李旭東,男,七星農場公安分局西城警區警長,現住七星農場, 電話:0454-5791521 (宅),13945444313;
13、郭庭竣,男,七星農場公安分局西城警區負責人,現住七星農場,電話:0454-5794512(宅),15326547757;
14、劉 言,男,七星農場公安分局西城警區警察,現住七星農場。
控告事項:
依法查明上列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實,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書面函告控告人。
事實和理由:
2013年9月23日9時許,在被控告人王曉春、劉博、孫鵬、吳國民、郭玉忠等的策劃、指揮下,西城警區10多名警察把被害人石孟昌家前後圍住,由身著便衣的李旭東、郭庭竣、劉言等砸開房門,5、6個警察把韓淑娟拖出門外,然後把韓的頭按在地上,揪起頭髮、扯起她的胳膊和腿倒控著將其拋擲在警車內,緊接著又用同樣手段把石孟昌抬出門拋擲在車內,整個過程沒出示任何證件,沒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連原因也沒有告知親屬。
控告人後來得知被害人石孟昌夫婦被劫持到被控告人房躍春等人供職的青龍山洗腦班關押。時至今日,青龍山洗腦班沒有提供任何法律文件給控告人,只是聲稱在對被害人進行強制「轉化」。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控告人認為,上列被控告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已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各被控告人公然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理應受到嚴肅追究。
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規範公職人員行為,捍衛憲法和法律權威,特向貴院提出控告。
此致
控告人:王慶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抄送:最高人民檢察院、黑龍江省檢察院、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黑龍江省檢察院農墾區分院、中共建三江農墾管理局黨委、建三江農墾管理局、建三江紀檢委、建三江政法委、建三江公安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