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州市法輪功學員吳有清、胡秀慧和信宜市法輪功學員李俏三人,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在信宜市旺沙鎮被綁架,被非法關押在信宜市拘留所(信宜市水口鎮二零七國道旁);八月十日上午九點半,三人被轉為非法刑事拘留,送往信宜市看守所(信宜市竹山路旁)關押一個月。
十一月四日吳有清家屬被告知,將於八日開庭;對於胡秀慧家屬卻沒有通知,胡秀慧丈夫通過吳有清家屬告知才獲知,他打電話到法院確認時,法院推說還在討論,未確定。吳有清家屬請了律師,法院連律師也不通知,吳有清家屬通知律師,律師五日匆忙到信宜市法院調閱案卷。
八日開庭時,吳有清、李俏、胡秀慧三方家屬均到場旁聽。吳有清、李俏、胡秀慧三人都被非法施刑,戴著手銬腳鐐出庭。
公訴人宣讀所謂的證據:車上有真相資料多少份,光碟有多少張,並放言以此資料的份數可能將她們判刑七至九年。三人被綁架時,被搶走現金幾千元,但公訴人卻說只搜到幾百元。律師為吳有清作無罪辯護。
希望海內外有條件的同修,整體配合營救這三位同修,向信宜市各相關單位講清真相,避免他們再犯罪。
附1:廣東省信宜市相關單位電話(區號:0668)
1、廣東省信宜市旺沙鎮旺沙派出所電話:0668-8738444,參與人員有:陳榮奇、楊榮貴、李晟昉等
2、公安局
廣東省信宜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參與人員有;楊劍泉、歐乙才
手機:13929761422、高翠雲、毛玲、羅子京、周德健
地址:信宜市人民北路183號
廣東省信宜市公安局辦公電話:
8899141
總機:8410141
局長室:8872233
辦公室:8884524
值班室:8410296
戶政股電腦室:8873600
簽證股:8884623
秘書股:8410290
政保股:8410231
政工股:8410223
二 股:8883814
五 股:8410237
預審科:8882115
行政拘留所:8883112
總機1:8410141
總機3:8884746
刑警大隊:
一中隊:8410271
二中隊:8410272
三中隊:8410273
四中隊:8410274
技術中隊(五隊):8410275
大隊長:8410277
教導員室:8410278
兩掃一打辦公室:8410279
秘書股:8884284
巡邏警察大隊:
隊長室:8410297
一中隊:8410291
三中隊:8873701
3、政法委員會:8875780,8882442
4、信宜市人民政府:
市長專線電話:8886323
辦公室:8884686
5、信宜市市委機關、人民政府:
秘書長辦公室:8818308
第一辦公室:8814769
傳真室:8819033
6、常委辦公室:
103室:8810863
105室:8810869,8812898
主任辦公室:8814276
7、信宜市第二看守所(竹山路):8875109
8、廣東省信宜市檢察院
廣東省信宜市檢察院公訴人:楊良幫
郵寄地址:廣東省信宜市檢察院
人民路26號,
檢察院電話:0668-8884601、8873458、8873459、
檢察長助理辦:8875277
紀檢監察科:8887980
監檢科:8873685
批捕科8886003、8873461
檢察院反貪局電話:0668-8873462、8873463
反貪預防綜合科:8875390
值班室8873460
文行科:8881480
行政科:8873655
9、法院
廣東省信宜市法院刑庭審判長:許月文手機:13580031891
刑庭辦公電話:0668-8882580
郵寄地址:廣東省信宜市江堤北路1號
廣東省信宜市法院辦公電話:東鎮法庭:8812842、8817742
文印室:8821542
信宜市法院辦公電話
院長室電話:8876261、8885431、8883173、8870261
副院長室電話:8876089
辦公室:8882123
經濟庭:8884611
立案室:8889644
民事庭:8874563
法警大隊:8874181
審判監督庭:8886400…江堤北路1號:8887531
研究室;8882583
政工紀檢室;8880231
執行庭:8883106
值班室:8883127
附2:證人名單
所謂的證人有:
1、梁麗,手機:13929769188
工作單位:廣東省信宜市旺沙鎮加油站
住址:廣東信宜市人民北路38號
2、吳清芬,住宅電話;8739105
工作單位:廣東省信宜市旺沙鎮加油站
住址:廣東信宜市硃砂鎮古泮松塘村6號
3、吳福成,手機:13542360083
住址:廣東省信宜市硃砂鎮旺涉老鴉塘村574號
4、李延東(村幹部還有陳德寶)
手機:13432374781
住址:廣東省信宜市硃砂鎮盤龍盤龍寨村1號
5、陳遠周,手機:13543390035
廣東信宜市硃砂鎮大院宿舍
6、見證人1:郭偉明,信宜市硃砂鎮文華廟背村
7、見證人2:郭偉玲
8、當事人:李成海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3/12/27/1438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