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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會寧縣法院刑庭庭長踐踏法律陷害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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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一月七日】(明慧網通訊員甘肅報導)閆隆兵,四十歲左右,甘肅省白銀會寧縣法院刑庭庭長,這個泯滅良知的中共法官,自中共開始迫害法輪功以來,積極為邪黨賣命,陷害好人,以主審法官身份濫用法律,非法開庭構陷、枉判多名法輪功學員,並且索要受害者家屬的錢財物品。致使這些好人的家庭支離破碎,給法輪功學員家屬的心理造成極大的傷害。

閆隆兵甘願充當中共邪教的打手,對法輪功學員的善言相勸置若罔聞,一意孤行,對迫害好人樂此不疲。閆隆兵已被國際網站列入惡人榜。現將閆隆兵的邪惡行為曝光如下:

一、百般刁難、阻擋正義律師的正常、合法的司法活動

真相的傳播使得世人越來越清醒、明白,民眾也想了解發生在自己身邊的大法學員受迫害的真實案例。特別是從法律角度看,修煉法輪功屬信仰自由,受法律保護;講真相屬言論自由,完全受法律保護。中共邪黨卻打著法律的幌子迫害善良,實則用強權踐踏法律。所以邪黨才懼怕正義律師用法律揭穿他們迫害大法學員的無理和荒謬,揭穿他們欺騙、愚弄百姓的伎倆,於是便威脅、恐嚇受害學員家屬,試圖阻止他們聘請正義律師,百般刁難、阻擋正義律師的正常、合法的司法活動。

法官本來應該是社會公平、人類良知和正義的維護者,可現在在中國有一個怪現象,中共為迫害法輪功,在對待律師上,要麼恐嚇家人不准請律師,要麼百般刁難、阻撓正義律師的介入,要麼耍無賴屢次改動非法庭審時間。而了解閆隆兵的人都知道他從來不知尊重他人,受到同事和律師的譴責。閆隆兵辦案中更不尊重律師和當事人,向受害者家屬索要錢財、禮物,對辦案的律師刁難,律師要求閱卷幾次才能看到案卷,不准複印案件卷宗。對無辜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請的正義律師更是百般阻撓刁難。

甘肅省會寧縣法院原定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上午九點非法開庭迫害何玉瑚、金銀武、馮彩虹、韓秀芳四名法輪功學員,後因北京正義律師的介入,法院將非法開庭日期推遲。在請律師階段,中共會寧縣政法委、「六一零」惡人恐怕他們構陷好人的惡行曝光於天下,對此十分恐慌,便採用流氓手段將正義律師誣告到北京司法局,妄圖阻止律師幫助被害人。會寧縣「六一零」主任康應祥等還欺騙、恐嚇家屬,稱北京北京律師已得罪了省領導,家屬如聘其做辯護律師,法院一定會判的更重。並以受害者家人的公職相要挾。同時,康應祥脅迫會寧律師事務所一張姓律師,騙用法輪功學員何玉瑚妻子的名字簽訂律師聘用書欺騙何玉瑚。這個律師帶著受騙後的何玉瑚的妻子到看守所面見何玉瑚時,欺騙、恐嚇何玉瑚的妻子千萬不可請北京律師,說要讓何玉瑚先承認自己有罪,然後他就可為其做無罪辯護等等。當張姓律師的伎倆被揭穿後,他稱是康應祥脅迫他這麼幹的,他也不願這麼做。

法輪功學員何玉瑚的北京正義律師在開庭的前兩日(二月十九日),到會寧法院辦理相關的程序手續,閆隴兵以各種荒唐的理由拒絕、推托手續合法的北京的張律師,不准複印何玉瑚的案件卷宗,律師要求閱卷幾次才能看到案卷。接著對何玉瑚的妻子王女士進行威逼、誘騙。一會以何玉瑚的工作要挾、一會詢問律師費用、一會偽善的擔心王女士交不起律師費,話中有話妄想王女士放棄請北京的正義律師,被王女士一口回絕。

看完卷宗,張律師到會寧看守所接見何玉瑚,看守所所長連權珍(原國保大隊副隊長)受六一零(中共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政法委的指使為拖延時間不讓接見何玉瑚,謊稱必須法院的介紹信。律師將電話打到法院,法院的人說沒有那個規定。連權珍在電話中又說是公安局的人不讓見,張律師找到會寧公安局的劉姓、魏姓的副局長說明情況,二人在張律師的合法手續面前就答應了,張律師幾經周折才見到迫害人何玉瑚。二月二十日,法院通知律師延遲開庭日期,時間待定。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甘肅會寧縣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何玉瑚、韓秀芳、金銀武、馮彩虹。上午九點開庭,在庭審過程中,家屬從北京請的正義律師從法律角度辯護,不但證明法輪功學員無罪,更從法律角度證明法輪功學員的所有行為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辯護律師說:面對皇帝的新衣,並不需要高深的學問,只需要普通人的良知和勇氣,如果面對邪惡保持沉默,就是邪惡的幫兇,無論甚麼理由,將明知無罪之人判決有罪,既是涉嫌犯罪,又愧對自己的良知。請各位法官尊重公民的憲法權利,承擔起應有的歷史責任,敢於直面現實和自己的良知,實踐法制精神,判本案被告無罪予以釋放。

辯護律師要求法官:明知法輪功是善良無辜的卻對他們處以刑罰就是有罪。希望法庭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歷史使命來維護社會正義,作出正義選擇,還我當事人一個清白,無罪釋放。面對正義律師的辯護,法官閆隆兵啞口無言、公訴人語無倫次。法庭只得草草收場。並沒有釋放無罪的法輪功學員。

二、耍流氓無賴,拒絕親人、民眾旁聽

為了控制旁聽人員,法院限定每個受害學員只能有兩名家屬參加旁聽,其它席位已被他們指定的內部人員佔滿,旁聽證卻改由街道社區辦理。整個操作過程沒有一樣不是違法的。所以,他們這套玩弄法律、愚弄民眾的所謂庭審都是非法的,所以它在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時往往都是偷偷摸摸進行的,不敢真正公開面對世人,竭盡全力阻止法輪功學員以及世人到庭旁聽。足見其迫害大法學員理虧氣短、做賊心虛。

在非法審理法輪功學員時,對外聲稱「公開審理」,其實很少有親友能進去。邪黨掌控下的大陸公、檢、法系統的庭審,公民沒有絲毫的人權、人格尊嚴可言,公民的生命、財產、家庭、人格、尊嚴都被邪黨踐踏。在庭審過程中閆隆兵也全然不顧法律和法官的尊嚴,足顯流氓嘴臉。

二月二十八日,會寧法院對法輪功學員何玉瑚、韓秀芳、金銀武、馮彩虹進行非法開庭。為了阻止民眾旁聽,整個會寧縣城如臨大敵,法院門口百米以內戒嚴,周圍布滿了便衣和各種新式的車輛監控監視,不但各個路口有警察站崗,連進城的司機,以及入住各個賓館,招待所的所有人員都要進行身份證檢查,並上網核實是否是法輪功學員,給出的理由是怕法輪功「劫法場」。用劫法場之說栽贓法輪功,純屬造謠惑眾。

其實在會寧法院非法審判這幾位法輪功學員之前,會寧的法輪功學員已經大面積地向會寧縣的鄉親散發了邀請函,邀請大家去法庭旁聽北京正義律師對法輪功學員所做的無罪辯護。法輪功學員這樣做,正說明他們是堂堂正正的,中共對他們的迫害是非法的。平時法輪功學員對民眾講法輪功真相,被中共惡徒知道了,都可能遭到迫害。可是在法庭上,哪怕他們因為對自己信仰的堅定而被中共判刑,他們也把法庭當成證實法輪大法好的機會和場所。法輪功學員家人請的律師也會從法律的角度對法輪功學員講真相的行為進行無罪辯護。

這正是中共最為害怕的。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這夥人,無論它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偵察、起訴、判決還是幕後構陷,它是非常清楚它對法輪功的迫害是非法的。明明違法的事情卻還要打著法律的旗號進行所謂的審判,這種流氓行為在沒有民眾旁聽的情況下,走走過場也就糊弄過去了。可是在精通法律的正義律師面前,在拒絕承認自己違法的法輪功學員面前,面對公眾還怎麼耍流氓?讓律師和法輪功學員當庭質疑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非法,身為中共黨徒的這些人等於被當眾了醜。老百姓會說:噢,這些穿著警服的人原來幹的都是違法的事啊,對法輪功的迫害從始至終都是非法的啊。

中共各種名義阻止民眾到法庭旁聽的事實,充份說明中共當局的無恥與邪惡,它們是真怕民眾知道法輪功真相!

法庭於上午九點正式開庭,作為審判長的閆隆兵開始了一系列的詢問大法弟子的法庭調查問話和庭審質證。律師在針對法庭調查、庭審質證,為當事人做了無罪辯護。在辯護中律師詢問何玉瑚:「在辦案過程中,辦案人員有沒有刑訊逼供行為」,何答:「在調查取證詢問時,公安警察使用了刑訊逼供行為強行構陷所謂的證據」,對律師的這個問話與法輪功學員的回答法官沒有做任何回答和解釋。 在整個辯護過程中,面對律師運用法律依據有理有據的辯護,法官語無倫次,公訴人啞口無言。

非法對法輪功學員的所謂「開庭」最後只得草草收場。

三、捏造事實,非法構陷,枉法裁判

中共對法輪功問題從始至終都是違法的,無論有無證據想抓就抓,捏造證據想判就判。正義律師在為法輪功學員辯護時,都依法嚴謹的論證了修煉法輪功無罪,講真相救人是高尚無私慈悲之舉,而應該追究的是綁架、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的公安、國保、六一零人員。閆隆兵作為法官,無視法律的尊嚴,助惡為虐,濫用法律,與邪惡的六一零、國保大隊沆瀣一氣,捏造事實,非法構陷,枉法裁判。

為構陷法輪功學員,會寧縣的警察和國保大隊與社會上的土匪行徑的人互相勾結先非法抓人,然後構陷證據非法起訴。當構陷證據不足被檢察院退回時,便繼續構陷所謂的證據,如:將張貼的撕毀的傳單當作證據,缺多少,構陷多少……律師提出:從情節上看,我的當事人就是發發資料,這個證據的真實性也值得質疑。

律師提出: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為此,公訴人出示證人證言等,試圖證明「何玉瑚實施破壞了國家某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我們每個人都經常從網上下載傳播一些感興趣的資料,也會收到他人散發的樓盤宣傳資料或者其他廣告宣傳品,沒有人會認為傳播、散發廣告破壞了法律實施或者是犯罪行為,而公訴人沒有指出為甚麼被告人何玉瑚傳播第一類法輪功廣告宣傳品卻破壞了法律實施,也沒有指出何玉瑚破壞了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恰恰相反,上網瀏覽下載傳播廣告宣傳品,正是公民行使《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是一種合法行為,根本沒有也不可能有哪部法律法規對此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律師說:我的當事人,他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一心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是一個正直守法的公民,我的當事人所做的事只是為了向別人介紹法輪功,並講真相給人們聽,其用意和出發點是好的。所採用的手段也是和平的方式,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

其實,國保大隊是本案的偵查單位,任務是為本案搜集有關的證據,無認定權力,他們這種行為是違法的,而違法行為所得的證據是無證明力的。對本案的物證要進行實物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來認定。

對於律師的辯護和質疑,閆隆兵並沒有做任何解釋。其實,作為法官,在律師有理有據的辯護面前,非常明白自己的所作所為是在犯罪,踐踏法律,哪有他回答的理由呢?閆隆兵要根據《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枉判時,被律師指出說他是利用職權濫用國家法律,枉法裁判,國家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法輪功是邪教,《起訴書》在邏輯上顯然是荒謬的。而且憲法規定信仰自由,要追究法官的刑事責任。最後律師還從法律條文與事實的層面進行了全面深刻的剖析,論證了何玉瑚的所作所為都是合法的。不僅如此,還應該追究參與抓捕何玉瑚的所有的人違法犯罪的行為。最後閆隆兵無奈以休庭走掉。

對所有律師的辯護,閆隆兵都不作任何答覆,即使無罪也不放人,而後就是黑箱操作,在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濫用法律,枉法裁判。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甘肅會寧縣法院在不通知家屬和律師情況下,再次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何玉瑚、韓秀芳、金銀武、馮彩虹。枉法誣判何玉瑚一案四人都三年刑期。而當家屬質問為甚麼這樣裁判時,也不給你做任何解釋。法庭給法輪功學員定的罪名都是「利用×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因為他們找不到任何一個真正的罪名,只能昧著良心以這個罪名強加給法輪功學員。

會寧法院對四位法輪功學員的枉法裁判,四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均表示要繼續上訴中級法院。近日家屬到白銀市中級法院了解情況,白銀中院告知到現在會寧縣法輪功學員的上訴材料沒有移交到中院。對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上訴,根本不按照法律程序辦理,欺騙家屬,不予調查審理,更不開庭,家屬很難得到消息。

閆隆兵的以上作為給無辜的好人和他們的家庭造成巨大傷害,已經構成了觸犯法律,構成犯罪行為:違反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公務員法》、《法官法》等多部法律,已經觸犯刑律。

1、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已構成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故意給法輪功學員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捏造虛構罪名,損害法輪功學員名譽、人格,已構成誹謗罪或侮辱罪。《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刑法》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法輪功學員打擊報復、發洩私憤、非法庭審、判決,濫用職權、枉法瀆職,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訴,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造成冤案,已構成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輪功學員在互聯網上傳播法輪功信息是「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的具體體現,是國際公認的普世價值,應當受到中國司法機關的尊重和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也確認了中國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第三十六條也確認了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

4、《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和《法官法》第七條也確認公務員和法官必須保護中國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凡是侵犯中國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的人都要追究其相關的違紀責任和行政責任,對於那些執行上級錯誤命令和指示的公務員也要追究其相關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會寧縣法院法官閆隆兵、陪審員李雪梅等無視何玉瑚等四名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利,明知他們的行為是受國際公約和中國憲法和法律保護的行為,執行錯誤的法律和上級錯誤的指示,依然枉法裁判,非法剝奪他們的人身自由,應當依法追究其違紀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縱觀該案,從立案偵查、拘留、批捕、起訴、判決、裁定等,都是國家假法律的名義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集體打擊報復,是一起徹頭徹尾的冤案,是對一個合法行為假法律名義實施的集體違法或犯罪行為,其間涉及到的一切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參與者應當受到法律制裁,涉嫌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閆隆兵已經構成了以上犯罪行為,違反了《憲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已經觸犯刑律。

其實作為執法人員或者警察等,也是中共邪黨體制內的受害者,被邪黨利用來做傷天害理的事,成為專門欺壓善良民眾的邪惡工具,最是悲哀,到頭來成為最大的受害者。也許有些人會認為是身不由己,這是一項工作,是在執行命令。可是做甚麼事都一看法律,二看良知,否則就是盲目的執行命令。真正罪責來臨時,沒有哪一個上司會為你承擔責任的。

因此希望聰明的人們能明辨是非,不要為了眼前一時利益而自毀前程,做甚麼事情總要給自己留一條退路。識時務者為俊傑,當歷史翻開嶄新的一頁,從新衡定與審判各自所為時,能全身而退才是聰明人。當今的王立軍和薄熙來就是最真實的例子。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成立並發布公告:徹底清算江澤民集團、「610辦公室」以及直接實行迫害的公檢法組織,和在勞教所、洗腦班、監獄的管教人員與惡警,以及喪盡天良的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所謂醫生等。閆隆兵,王立軍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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