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濤是教學骨幹,其單位領導曾去有關部門再三強調孫濤在校工作出色,表示學校工作需要穩定,希望將孫濤接回,遭拒絕。對此一系列公安和檢察院的違法行為,孫濤及其代理律師提起了控告。家屬也呼籲無條件釋放孫濤,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依法賠償損失。
對法輪功學員的抓捕、監禁、判刑,是違法的,因為法輪功學員都是在按照「真善忍」的原則努力做一個道德境界更高的好人,他們沒有傷害任何人,對任何人都有益,他們不僅沒有違法,而且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中共專門迫害法輪功的610非法組織脅迫公檢法人員卻千篇一律的用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給法輪功學員定罪,製造了無數的冤獄,使無數的家庭陷於困境和災難。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害人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組織在破壞法律實施,假借法律陷害好人。
凡是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中共人員已經構成了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陷害罪等。中國大陸民眾在覺醒,已經有家屬和律師就此類罪名控告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公檢法人員。只要參與了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抓捕、批捕、起訴、審判和判決,就是犯罪嫌疑人,就是被告。法律是公正的,這些人定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下面是孫濤及其律師的控告狀及家屬的情況反映:
1.控告裕華公安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搜查罪;
2.控告石家莊二看虐待被監管人員強迫動;
3.情況反映(家屬)
附一:控告石家莊市警察韓增祿、趙長慶、趙立敏、李黎、劇曼、李潤來、容心剛、何志願涉嫌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搜查罪
控告人(被害人):孫濤,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滿族,大學畢業,河北城鄉建設學校教師,住河北省石家莊市鐵路運輸學校宿舍。現被非法羈押在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韓增祿,男,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分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趙長慶,男,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分局國保大隊警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趙立敏,男,石家莊東環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黎,男,石家莊東環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劇曼,石家莊東環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潤來,男,石家莊東環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容心剛,男,石家莊東環派出所所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何志願,男,石家莊東環派出所教導員。
涉嫌犯罪事實:
一、非法拘禁罪
2012年2月25日早晨8點多,我從家出來到樓下,準備和朋友齊國琴外出辦事,發現有十幾個警察、三四輛警車停在那。韓增祿、趙長慶上來說我是市公安局的,先把齊國琴戴上手銬押到一輛車上,然後要我家鑰匙,我不給,韓增祿就打我一嘴巴,搶走我的包搶走鑰匙。不讓我動,強制性地把我看在車裏,有五六個人到我家搜東西。半個多小時後搜查的人下來,就把我們帶去裕華區的東環派出所。期間韓增祿等人沒有向我們出示任何法律手續。3月1日上午把我送到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
從2012年2月25日到3月1日共6天時間,我們都被關在東環派出所。該派出所安排十幾個警察和協警看著我和齊國琴。看我們的人輪班倒,一班12小時,二人一班,第二天換人。屋子裏只有兩張桌子,只讓我們坐木椅子,被子甚麼都沒有,不讓我們睡覺。約在2月28日前後的兩天,一個所長(約1.78米高,40歲,偏瘦,圓臉尖下巴)值班,命令把我倆銬在鐵椅子上,從晚上9點一直銬到第二條早晨8點。他下班後,我們要求才給我們打開手銬。在該派出所對我共做了四份筆錄,開始是趙立敏、李黎做的,其他做筆錄的警察不告訴姓名,律師閱卷後說做我筆錄的有韓增祿、趙長慶、趙立敏、李黎、劇曼、李潤來。因為我沒有犯罪、警察的筆錄記得也不符合實際,我都沒有簽字。在派出所最後一次作筆錄的時間是3月1日11時。3月1日下午在第二看守所筆錄記載當天才告訴我被刑事拘留的事。
最高檢(2006)2號《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時間最長為24小時。韓增祿等6警察等把我關在東環派出所6天,大大超過法定期限,構成非法拘禁罪。東環派出所所長容心剛、教導員何志願,應該知道我被非法拘禁在該所,負非法拘禁的領導責任,是共犯。
二、非法搜查罪
刑訴法規定搜查應當出示搜查證,搜查和扣押物品清點時我應在場、填寫的扣押物品清單應該給我一份。根據最高檢察院關於非法搜查罪立案標準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韓增祿等警察,沒有合法搜查手續,搶我鑰匙強行搜查,不讓我清點扣押物品也不給我扣押清單,手段惡劣,應當構成非法搜查罪。涉罪人員有韓增祿、趙長慶等五六個參與搜查的警察。
以上警察執法犯法,踐踏國家法律,嚴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請求保護我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尊嚴,依法追究他們的涉嫌犯罪行為。
附證據共11頁:
1、2012年6月6日律師會見筆錄(1)複印件2頁;2012年6月7日律師會見筆錄(3)複印件2頁。
2、從2012年2月25日、2月27日、2月28日、3月1日至3月1日13,被控告人對孫濤的5份訊問筆錄開始部份複印件共5頁。
3、律師遞交石家莊市裕華區法院的律師所函、親屬和本人的委託書複印件共2頁。
以上證據證明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搜查罪的事實。
附二:控告河北省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監管人員涉嫌虐待被監管人員罪、強迫勞動罪
控告人(被害人):孫濤,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滿族,大學畢業,河北城鄉建設學校教師,住河北省石家莊市鐵路運輸學校宿舍。現被非法羈押在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303監室。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所長劉曉、監管我的李姓監管人員,強迫全所被監管人員強迫高強度勞動的所有監管人員。
涉嫌犯罪行為:
一、強迫被監管人員每天超強度勞動14個小時
我2012年3月1日上午被石家莊市裕華派出所警察送往該看守所羈押。我以前從母體帶有乙肝大三陽,一直未能治癒,在送進看守所前做了一次體檢驗血,未檢出有大三陽,進所後很快就被要求和其他被監管人員一起參加強制勞動。勞動是非人和超強度的。勞動內容是插花、布花,說是殯儀館用的,零件很小,每天一個人的工作量大約有1萬個操作。經常舉行競賽,然後不斷提高工作量。因工作繁重,每天要工作14個小時,早晨6點起床,吃完早、中飯就幹,幹到下午4點,5點半再接著幹到晚8點。因為長期這樣幹沒有休息,很多人手指變形、爛、骨節變形;腰、背、頸椎酸痛;長時間坐在很小的塑料圓凳子上幹活,任務重很少活動,每個人的屁股都掉了幾層皮,屁股發黑。有個被監管人員叫李鳳蘭(音),被說裝病,就「上架子」,在床上平躺戴腳鐐、手往上銬住過頭頂,翻不了身,銬了一天一夜,吃飯和排便都在床上。其他人完不成任務,就會被罵,調號子,不讓洗頭、洗澡,受歧視,不幹完幾天不給通風、悶著,不讓買日用品。有病的吃完藥、打完針要繼續幹,不讓休息。
二、伙食極差,缺乏基本營養
一天三頓饅頭,早晨有粥;中午是清水加一點白肉片;晚上加點水和白菜葉。根本沒有營養可言。《刑法》第248條的規定,「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第244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構成強迫勞動罪。
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的監管人員,強迫被監管人員長期、每天長時間和高強度勞動,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伙食極差,應當構成虐待被監管人員罪和強迫勞動罪。
該所監管人員的行為嚴重侵犯被監管人員的健康權和人身權,破壞法律的正確實施。請求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監督糾正他們的違法行為,追究其刑事責任。
另外,我曾患有乙肝大三陽,現在身體高度不適,懷疑舊病復發,5月中旬向李姓監管人員口頭要求再做一次驗血,確認是否有大三陽。至今已經20多天,沒給我檢查驗血,請求監督該所儘快辦理。
附證據共5頁:
1、2012年6月6日律師會見筆錄(2)複印件1頁;2012年6月7日律師會見筆錄(3)複印件2頁。
2、律師遞交石家莊市裕華區法院的律師所函、親屬和本人的委託書複印件共2頁。
附三:情況反映
各相關部門領導:你們好!
我們的家人孫濤,女,今年45歲,河北城鄉建設學校教師。四個多月前被石家莊市東環派出所、裕華分局國保大隊的警員以「莫須有」的罪名毆打、強行綁架、抄家,非法拘禁六天後,關押到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虐待、做奴工,致使她肝病復發,近期,裕華區檢察院又對孫濤非法批捕、非法起訴,我們全家憂心如焚。特請各位領導做主,幫助制止相關人員對我們家人的不法侵害。具體情況如下: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孫濤正準備和朋友開車外出,東環派出所和裕華分局國保大隊的幾名警察突然出現。他們不出示任何法律手續,副大隊長韓增祿上來就打孫濤耳光,搶走鑰匙,到孫濤家中進行抄家,把家中筆記本電腦、打印機、銀行卡及法輪功著作等私人物品悉數搶走,同時將孫濤的私家車(高爾夫,車號:冀A079IL)開走。先在東環派出所關了孫濤六天(律師說他們犯了「非法拘禁罪」),後又將她關押到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直到四月一日前後,他們聲稱已將孫濤轉捕,給出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現已非法起訴孫濤。
蒙此飛來橫禍,我們家人多方奔走,諮詢了律師和相關法官,證實我們家孫濤完全無辜,而有關辦案人員卻是在違法犯罪──
首先,東環派出所和裕華國保大隊的警察抓捕孫濤沒有正當理由。他們先聲稱是「上面」讓抓的,後又說孫濤被懷疑開車幫人拉過空白光盤盒。他們懷疑那些空白光盤盒是法輪功包裝神韻演出光碟所用……律師說,孫濤替他人拉光盤盒屬合法行為,不構成任何犯罪。相關人員都說,起訴書和證據漏洞百出!但有關部門就亂下指令竟以此抓人、批捕、起訴孫濤,實在荒唐之至,就是在以權代法,徇私枉法。
其次,把孫濤在派出所非法拘禁六天後,給安了個罪名叫「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然而,我們諮詢律師和法律專家、查閱了相關法律資料的結果卻是,用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給法輪功修煉者量刑定罪,是對刑法的肆意濫用、錯用,參與的人員自己都在執法犯法,已經構成徇私枉法罪:
(1)有關人員將這項罪名強加給孫濤,但卻說不出孫濤破壞哪一部法律的實施?孫濤是如何破壞的?破壞造成的後果是甚麼?他們更沒有任何事實與證據的證明;
(2)孫濤幫著朋友拉空白光盤盒,而空白光盤盒是人家正常經營的商品,即使有問題也是工商部門的事。如今不法警察將其與法輪功相聯繫,然後就將孫濤關押迫害,到底誰在破壞法律實施?
(3)凡是懂得一點法律的人都心知肚明,迄今為止,中國關於邪教認定的正式文件是《公安部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 (2000)39號)。公安部明確闡明,該通知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後,自行認定了十四個邪教組織。但該通知的名單中沒有法輪功。而中國的《憲法》及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沒有定法輪功是邪教。至於江澤民在答外國記者時說的,和媒體的宣傳及各部門包括公檢法的內部文件說的,那也不是法律,更無法律效力。相反,是他們完全違背了《憲法》和法律,幹的都是破壞《憲法》和法律實施的事。(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其實,熟悉孫濤的人都知道她是一個好人,她沒有任何罪錯行為。因為她從前患有嚴重的家族遺傳性乙肝,生育後又患上了嚴重貧血、風濕關節痛等十幾種疾病,完全無力照顧孩子,孩子三個多月大就被送回老家。而她平日與丈夫更是爭吵不斷,幾乎精神分裂、有時哭鬧整宿,導致精神深度抑鬱、神智恍惚。身高約1.7米的她,體重只剩了八九十斤,無法工作和照顧家庭,身心萬分痛苦。一九九六年,一位朋友介紹她修煉了法輪功,很快她就無病一身輕了,精力充沛、工作輕鬆,還在學校一次幾千米長跑競賽中出人意料的榮獲第一。人也變得年輕漂亮起來。過年同學聚會時,大家都吃驚:這麼多年來,你怎麼越活越年輕啊?因為修煉法輪功,她堅持修德向善,遇到矛盾向內找,處處事事考慮別人,對公婆十幾年如一日的悉心照料;對丈夫、對孩子都無微不至地關懷照顧。孩子也越來越優秀,順利考入石家莊市二中重點班。家中親戚也來往不斷,家庭十分和睦,大家對她無不稱讚。她在單位工作也是兢兢業業、任勞任怨,領導與同事們都佩服她的工作成績和人品!
憑良心說,孫濤是一個在法輪功修煉中身心受益的人。她親身的經歷和體驗自然知道甚麼是好甚麼是壞,她不肯畏懼於強權放棄修煉,只要是理智善良的人,誰都會理解和支持她的選擇。她作為虔誠修煉真善忍的人,誰都知道她不可能做違法犯罪的事。對於當局一些人對待孫濤的所作所為,人們心中自有一桿秤。
但是現在,無辜的孫濤,被藉著鎮壓政策明目張膽違法亂紀的不法人員如此迫害,致使我們好端端的家一片黑暗,已到了崩潰的邊緣。孫濤的公公婆婆都已年已古稀,身體不好;婆婆本已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過去多虧孫濤的悉心照料。如今兩位老人自身朝不保夕,還要為孫濤的生死擔驚受怕,盼望兒媳回家,天天唉聲嘆氣;孫濤的女兒今年參加高考。母親被冤枉並非法抓捕時,正是她緊張備考期間,需要母親幫助和鼓勵的時候。在看不到母親的日子裏,孩子情緒失控,有時夜裏會突然驚醒、偷偷哭泣。本來中上游的學習成績,在母親被非法抓捕後的一次通考時降到班裏倒數第一。一家人淒慘悲苦的境況,令人心酸。
截至目前,孫濤被非法關押在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已經四個多月。她每天被強迫勞動14個小時,由於精神壓力和超負荷的強迫勞動,她的身體虛弱不適,明顯出現乙肝病大三陽復發的症狀。孫濤多次提出看病體檢的要求,相關警察僅是口頭答應,但至今無下文……
這就是我們一家陷入的悲慘處境!為避免更大的慘劇發生,我們特此向你們呼籲,請你們關注我們家發生的事情。我們請求各有關部門和領導們,請你們幫助救援被無辜迫害的好人孫濤!我們的家需要她!她工作的單位、她的親朋好友和同事們需要她!一個沒有任何罪錯的好人,是不應該被如此冤枉的,更不應該被如此迫害!請您以博大寬厚的仁義、人道之心,幫助協調相關單位無條件釋放好人孫濤!
我們請求有能力的政府官員,幫助制止東環派出所和裕華分局國保大隊不法警察的違法亂紀行為!制止裕華區檢察院對孫濤的非法逮捕和非法起訴行為,把正義和公平還給老百姓,還給社會!
我們全家老少感謝您百忙中看完我們的情況反映,期待您的支持和答覆!
家有難事,言詞如有不周之處,望您諒解和海涵!再次感謝您的關注!
孫濤家人
參與迫害孫濤的相關責任單位與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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