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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迫害 甘肅陳仲軒控告惡警遭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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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甘肅報導)甘肅會寧縣法輪大法學員何玉瑚、韓秀芳、金銀武、馮彩紅,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遭會寧縣中川派出所、會寧縣公安局國安大隊惡警綁架、抄家搶劫,已經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十個月,期間遭非法庭審。面對惡人如此無理迫害,韓秀芳的丈夫陳仲軒將會寧縣中川派出所、會寧縣公安局國安大隊作惡行為以「濫用職權罪、搶劫罪、徇私枉法罪、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等罪行告到相關法律機構。

陳仲軒被迫流離失所,會寧縣公安局不法警察還四處搜尋他,企圖綁架迫害。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甘肅會寧縣法院對法輪功學員何玉瑚、韓秀芳、金銀武、馮彩虹非法開庭,家屬從北京請的正義律師從法律角度辯護,不但證明法輪功學員無罪,更從法律角度證明法輪功學員的所有行為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面對正義律師,法官啞口無言。

辯護律師說:面對皇帝的新衣,並不需要高深的學問,只需要普通人的良知和勇氣,如果面對邪惡保持沉默,就是邪惡的幫兇,無論甚麼理由,將明知無罪之人判決有 罪,既是涉嫌犯罪,又愧對自己的良知。請各位法官尊重公民的憲法權利,承擔起應有的歷史責任,敢於直面現實和自己的良知,實踐法制精神,判本案被告無罪予以釋放。

辯護律師還說:檢察官和法官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公民的希望所在,當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都應該嚴格遵守。但法律和命令,歸根結底是為了維護人類的良知和正義。

正當人們拭目以待這場法律與強權、正義與邪惡的較量時,會寧縣「六一零」惡人康映祥為了加重迫害法輪功學員,到處謠言煽動鼓譟,給公、檢、法系統施加壓力,說省「六一零」要求重判,原因是這幾位法輪功學員都曾是單位領導,陳仲軒已經把狀子遞到了相關法律部門,這些人如果放出來一定會控告的,現在絕對不能「放虎歸山」。

主要被告之一李永剛(電話:13639361807),現任會寧縣國保大隊大隊長、中川派出所警察蒲忠學(電話:13639361349)。自一九九九年至今,僅在明慧網曝光,李永剛就直接參與實施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次法輪功學員遭受折磨,被迫害並面臨非法判刑。李永剛係主要責任人。他一方面為利益驅動,一方面深受中共謊言欺騙,仇視佛法,對會寧縣法輪功學員遭受嚴酷迫害負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理應為其累累罪惡受到法律的制裁。

古人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聖人之言。有敬畏者必然相信善惡之報,尊道重德,這樣的人聽到修煉者的勸善之言必定欣然接受,心懷感激。而現在那些被中共用無神邪論和仇恨鬥爭思想洗腦的人,既不順從天命棄惡從善,更不畏懼天理的懲罰報應,對大法和講真相救人的法輪功學員極盡侮辱、誹謗和迫害,這樣的人就像不知死活、自投羅網的小鳥,大難來時到哪裏躲藏呢?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作惡者難逃厄運,這是永恆的真理。法輪功學員不願看到惡報發生在任何人身上。講真相歸根結底是為了那些善念猶存,只是被中共謊言欺騙而無知造業的迫害參與者,所以控告不是最終目的,控告中將被掩蓋的殘酷迫害公布於眾,善惡的鮮明對比會讓世人辨別正邪,在謊言迷霧中沉睡的良知會被喚醒,從而不再參與迫害,遠離邪惡才能遠離危險,在大劫中平安度過,這是大善之行。

「文化大革命」中紅極一時的北京市公安局長、公安部長謝富治,在文革剛剛結束,這些「革命」的闖將們就被當成了惡黨的替罪羊,有的畏罪自殺,有的神秘死亡,死後還被定為「反革命」主犯。 今年,前重慶市公安局長王立軍同樣面對走狗烹的命運時,卻沒有繼續遵循充當替罪羊的中共黑幫規則,他在殘酷迫害他人的同時也看清了中共就是你死我活的鬥爭,他不甘心被當作工具利用完之後就棄之如敝屣甚至殺人滅口,為自保冒險出走美國領事館,隨後,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被免職。江澤民、羅幹、劉京、周永康等迫害法輪功的元凶,已經被三十五個國家五十幾個法庭以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起訴。

大廈將傾,把性命押在行將就木的中共身上,真是愚不可及。法輪功學員控告作惡者,是為了制止惡行、喚醒良知,給行惡者將功補過的機會。而行惡者報復行兇只能罪加一等,堵死最後的生路。所有曾經參與過迫害的人們,請思考他們的肺腑之言,抓住這瞬息即逝的時機,為自己也為家人選擇那條還有希望的生路。

附:甘肅會寧縣陳仲軒控告警察犯罪行徑

甘肅省會寧縣八里灣鄉工作人員陳仲軒與妻子韓秀芳2011年9月24日晚9時許,被會寧縣公安局中川派出所蒲忠學、會寧縣公安局國安大隊李永剛等不法警察綁架到中川派出所、非法關押。這些人身著便服,沒有說明任何法律依據,更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續。陳仲軒依法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控告會寧縣公安局中川派出所蒲忠學、會寧縣公安局國安大隊李永剛等涉案警察。

以下是陳仲軒的控告書:

控告人:陳仲軒,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會寧縣八里灣鄉工作。家住會寧縣會師鎮校場西路新三巷。
被控告人:李永剛,男,四十多歲。會寧縣公安局國安大隊隊長。
被控告人:蒲忠學,男,四十多歲。會寧縣公安局中川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單位:會寧縣公安局中川派出所、會寧縣公安局國安大隊。

所反映問題的性質:

會寧縣公安局中川派出所、會寧縣公安局國安大隊部份警察涉嫌綁架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濫用職權罪、非法剝奪信仰自由罪等,嚴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權益。

控告依據:《憲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一、事實與危害:

1、犯罪事實: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晚九點多鐘,我妻子韓秀芳、何玉瑚、金銀武、馮彩紅等人坐金銀武私家車途經中川鄉高廟村境地,被會寧縣公安局中川派出所不法人員蒲忠學等人身著便服在公路上橫車擋住我們的去路並率領四、五名手持鋼管、鐵棍的不法人員包圍了我們,野蠻的用鋼管、鐵棍站在我們的車門周圍堵住不許下車,僵直一個多小時後,會寧縣公安局國安大隊李永剛等人身著便服,在沒有說明任何法律依據和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將我們強行戴上手銬綁架到中川派出所非法拘禁到二十五日上午,後又將韓秀芳、何玉瑚、金銀武、馮彩紅等人劫持到會寧縣公安局並非法抄家,同時搶走了我家珍貴書籍等物品。如今我妻子韓秀芳已經被非法關押在白銀市看守所一個多月。我也被會寧縣公安局四處追尋,警察還企圖對我綁架進行迫害,致使我有家難歸,至今流落在外。

我妻子韓秀芳,現年五十歲,修煉法輪功以後,她時時按照「真、善、忍」嚴格要求自己,修心向善,做事處處為別人考慮,在修煉中不知不覺各種病都奇蹟般消失了,身體健康了,精神昇華了,人也樂觀開朗了,說話總是笑嘻嘻的,家庭從此也和睦了。鄰居都說都說她是非常好的一個人,周圍人也都稱讚她是個大好人,凡是認識她的人都知道她是非常好的一個人。在母親、婆婆的眼裏,她是個孝順的孩子;在丈夫兒女們的眼裏,她是個賢妻良母;在朋友眼裏,她是個仗義的好朋友;在晚輩的眼裏,她是個慈愛的長輩。

我有幸修煉了法輪功後,全身所有的病都奇蹟般沒有了,無病一身輕,我內心的喜悅無以言表,我們全家人和親戚朋友都由衷的為我高興。法輪功使我們的心靈得到了淨化,使我們的道德得到了提升,人生的世界觀都發生了變化。這是發生在我們身上的奇蹟。

然而就是這樣一個使無數人身心受益、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高德大法,卻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後遭到了邪惡的打壓與迫害:所有國家宣傳機器全面發動起來對李洪志老師和法輪功進行鋪天蓋地的造謠誹謗、污衊抹黑,謊言毒害了全世界的人;所有國家暴力機器全部開動起來對堅信「真善忍」只做好人的法輪功學員實施綁架、拘留、關押、勞教、判刑和洗腦轉化迫害;所有國家機構和社會階層全都調動起來逼迫著人們在法輪功問題上要「人人表態、個個過關』,用捏造的假新聞和炮製的偽案例惡意煽動起全民全社會對李老師、法輪功及法輪功學員的憎惡與仇恨……集古今中外邪惡手段之大全無所不用其極的打壓與迫害法輪功及其學員。這些年來,我們家屢屢被會寧縣公安局不法警察上門騷擾,恐嚇和威脅;非法抄家,如今我我被迫流落在外不能回家,八十六歲的我母親在家中無人照看,好端端的一個家庭被迫害的支離破碎、令人痛心不已。

2、迫害造成的嚴重後果:

會寧縣公安局對我們的迫害,不僅使我們夫婦二人身心受到折磨摧殘,同時嚴重傷害了我家其他的成員。

古人云:百善孝為先。韓秀芳對我八十六歲的母親極盡孝道,我老母親在城市住不習慣,和我嫂子住在農村,常常一人在家。我妻子就經常抽時間回老家去看望老人,每次回家都給老人買很多吃的用的,又幫助幹農活,臨走時還得給老人家蒸一鍋饅頭,留足零花錢。會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破門而入,翻箱倒櫃,像土匪一樣把家裏弄的一片狼藉。如今我妻子被非法關押,我被逼有家不能回,老人被驚嚇的臥床不起,整天盼兒以淚洗面,吃不下飯,睡不著覺。

因警察無數次的上我家騷擾,又多次抄家,現在我八十六歲的母親無人照料,全靠親友的幫助才能勉強度日。我原本好好的一個家,如今老無所養。這都是會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對我們夫婦迫害所造成的嚴重後果。

二、會寧縣公安局的違法危害與法律責任:

首先,會寧縣公安局在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定程序,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公然將人綁架,目無王法,嚴重侵犯《憲法》第5條依法治國原則,應依照憲法第5條的規定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2011年9月25日,會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長李永剛帶領十幾個警察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綁架我妻子給它們帶路闖進我家搶走我家的珍貴書籍等貴重品,並將我妻子非法拘禁至今。作為公安警察在執行公務時公然聚眾撬門,會寧縣公安局有嚴重疏於管理之責,竟然用納稅人的錢養活著這樣一批像土匪強盜般擾民的「警察」。這些人不僅嚴重違反公安人員執行公務的法定程序,而且和憲法第5條依法治國原則相違背,根據憲法規定「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所以,無論會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的警察處於何種原因聚眾撬門搶劫,會寧縣公安局都無法推卸管理職責,而且,會寧縣公安局對本單位職工濫用職權,非法限制我與妻子韓秀芳的人身自由,對公民的財產安全公然破壞的行為,用不作為予以縱容,嚴重違法,必須予以追究責任。

其次,會寧縣公安局警察的行為不僅違法,而且構成犯罪,情節惡劣,依法應受到刑事制裁,並予以嚴懲。

根據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人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同時《刑法》也規定公民的住宅和合法財產不受任何個人和組織的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護。會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無視國法,強行入室,毀壞我家私人財產,搶走我家的貴重物品,侵犯了《刑法》第245條,第263條,第275條的規定,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會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綁架我妻子並關進白銀市看守所,侵犯了《刑法》第239條,第238條的規定,構成綁架罪,非法拘禁罪。

另外要著重說明的是,我們這些人根本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我們從後面的事實可以清楚看出),卻受到了如此嚴重的非法侵害。可能有人會認為你們肯定是犯了甚麼罪,蒲忠學、李永剛等人才會去抓我們。可是,大家都知道,警察不能僅憑心裏懷疑誰有罪就去抓他,警察必須具備一定的證據才能去抓人。如果警察不需要證據,只要懷疑誰有罪就可以去抓人,那還有公民權利可言嗎?

從這裏完全可以看出,蒲忠學、李永剛等人是非法抓走我妻子,是先對公民「定罪」,再去「收集證據」 的違法行為;顯然,這是濫用職權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執法犯法行為。

《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會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他們對公民實施了綁架、非法抄家、搶劫財物、超期關押等違法行為,致使公民的身心健康受到極大摧殘,同時嚴重傷害了其他家庭成員,這顯然是屬於「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他們涉嫌犯下了「濫用職權」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罪行,而且「情節特別嚴重」,必須依法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

《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會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僅僅因為我和妻子信仰「真善忍」、向世人講法輪功真相,堅持修煉法輪功而對我們進行綁架、關押。法無明文規定不得定罪,翻遍中國所有的法律沒有一條規定修煉法輪功違法、給人講法輪功真相違法,行政指令代表不了法律,所以我與妻子修煉法輪大法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保護。

《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的思想不構成犯罪,法律只懲處行為,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一個公民不管他有甚麼樣的思想和信仰,只要他沒有危害他人的實際行為,就不能認為他是違法犯罪。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認的普世權利,也是中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神聖權利,任何打擊信仰的做法都是違背國際法的,也是違憲的。法輪大法是正法,我們信仰並修煉法輪大法完全屬於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範圍。我們修煉的方式就是看書學法,修心性,不斷使自己的思想和行為符合「真善忍」標準,做好人中的好人,何罪之有?我們堅持信仰法輪功不違法,我們向當地民眾講我們從大法中身心受益的事實及這些年來所遭受的迫害經歷、講法輪功的真相,這也不違法。說真話、講真相有錯嗎?讓人了解事實、辨明好壞、分清善惡這是真正的為人好,這是在救人,更不應受到刑事處罰。相反會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對我和妻子的所作所為觸犯了刑法251條,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是真正的在違法犯罪。

會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的行為不僅違法,而且是對我國法律的蔑視,對《憲法》第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原則的挑釁。作為我國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公安機關警察,竟如土匪強盜一般僅僅為了打壓信仰而公然非法侵入住宅搶劫百姓財物,擾亂社會秩序和人民生活安定,更為惡劣的是警察集體作案,集體搶劫,並將我妻子非法拘禁已一個多月。會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的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憲法》、《刑法》的規定,構成數罪併罰,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會寧縣公安局國安大隊李永剛帶領數十人來到我家,直接就強行入室,搶走我家的私人貴重物品,迫使我流離失所,侵犯了我與妻子韓秀芳的人身財產權,根據《刑法》第239條,第238條,第263條,第245條,第275條,第397條、第251條的規定,構成綁架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濫用職權罪和非法剝奪公民的信仰自由罪。參與人員依法應受到刑事制裁。同時會寧縣公安局應承擔不作為之責和國家賠償責任。

三、個人的要求:

會寧縣公安局警察作為國家的專業執法人員,理應知道法律是約束行為的、而不是約束思想的;理應知道刑法是懲罰行為惡果的、而不是懲罰行為善果的,更不是懲罰思想結果的。本人信仰法輪功是思想結果,不構成刑法懲罰的任何罪名。因此,為維護我與妻子韓秀芳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第5條,第41條的規定,特向相關司法機關提起控告,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我妻子韓秀芳,立即無條件解除對我的非法追捕,恢復《憲法》賦予我們作為合法公民應有的權利,維護法律的尊嚴;同時要求依法追究會寧縣公安局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如數歸還我家的財產,依法賠償我和妻子韓秀芳的一切精神與物質損失。

在本檢舉書呈遞的同時,本人還保留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控告和行政訴訟的權利,直至該冤案得到圓滿解決為止。謹請檢察院和有關機關從速處理,並責令會寧縣公安分局立即無罪釋放公民韓秀芳。

善惡有報是天理,犯罪必究是正義,也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準則。對於惡警們的罪行,正義的人們一定會追查到底,一定能將其繩之以法。務請檢察機關和有關部門嚴加查究!

四、誠摯的勸告:

各位執法者,在此我誠摯的勸告你們:迫害法輪功是靠行政指令而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完全違法的。那麼各級執行者,特別是直接參與迫害者,一定要承擔他們各自的法律責任,這是必然的。法輪功學員是信仰「真、善、忍」的好人,難道做好人犯法嗎?請問:究竟是誰在誹謗、造謠、和誣陷法輪功及其學員?是誰在真正的擾亂社會治安?又是誰在真正的犯罪?迫害善良、亂抓無辜,天理何在?大法使無數人身體健康,人心向善,道德回升。我們冒著被抓、被打、被勞教、判刑、甚至被迫害致死的危險走出來講真相就是為讓民眾了解「法輪大法好」!讓可貴的中國人知道法輪功真相,我們希望所有人幸福而光明的生活。你們身為人民的執法者,為民伸冤是你們的天職。所以我懇請你們為民作主,維護道義和良知,維護法律的尊嚴,做出公正的裁決。

儘管國內媒體仍在不斷地造謠、誣陷,儘管當局仍在竭盡全力的控制新聞報導、封鎖消息,儘管中共仍在死命的封殺真相、阻截「九評」的傳播,但是越來越多的民眾已經知道了法輪功的真相,明白了法輪功是被迫害的,越來越多的世人已經站到了正義的一邊在支持法輪功反迫害。江澤民因迫害法輪功已被幾十個國家刑事起訴,「全球審江大聯盟」,「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北美人權及律師基金會」等眾多國際機構紛紛成立,誓將所有迫害法輪功的兇手送上法庭,令其承擔歷史、道義和法律的責任!

法輪大法不但沒有被打壓下去,反而更廣泛的洪傳世界,所有明白了真相的國家和人民都紛紛起來譴責江氏流氓政權對法輪功的迫害並支持法輪功學員的講真相反迫害壯舉。如今法輪功弘傳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澳門、台灣,李洪志先生的著作被譯成三十多種文字,受到了許多國家和人民的普遍歡迎:印度有的學校把法輪功的經文當作學生的教科書,學生課間操煉的是法輪功的功法;台灣把法輪功學員請到監獄去給犯人教煉法輪功;美國及歐洲許多國家把李老師在它們那裏講法的日子定為 「李洪志日」、「法輪大法日」……人們從法輪功這裏看到了人類未來的美好和希望,法輪大法贏得了全世界所有善良民眾的尊敬,各國政府及國際組織給予法輪功的褒獎和支持議案信函已超過三千項。而江澤民卻因為迫害法輪功而成了過街的老鼠人人喊打臭名遠揚,特別是隨著「九評」及《江澤民其人》的面世和廣泛流傳,江賊策劃打壓法輪功、炮製「天安門廣場自焚」偽火等內幕及他所幹的種種駭人聽聞的醜行惡事全部被曝光於天下揭了個底朝天。面對全世界鋪天蓋地的起訴與追查,江根本不敢踏出國門一步,只好整天龜縮在上海老巢裏苟延殘喘的等待著人間正義的清算與審判。

香港《前哨》雜誌刊登一文,揭示了江澤民自認「鎮壓法輪功是蠢事」。話說回來,不管江澤民或中共出於甚麼目的放出這種信息,這種自認「迫害法輪功是蠢事」的說法,對還在繼續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和誤解仇恨法輪功的人,不值得深思和警醒嗎!為甚麼各級政法委對法輪功的案件只有口頭指示而沒有任何文件了?其實他們是害怕留下迫害證據將來被清算被審判。所有聽信了中共謊言而對法輪功及其學員產生誤解和仇恨的人,你們是否也該反思一下:為甚麼會對法輪功產生仇恨?法輪功和法輪功學員究竟給你造成了甚麼傷害?你們對法輪功又真正了解多少?你們所有了解法輪功的信息渠道都只是中共的一言堂,所謂「兼聽則明,偏聽則暗」,你們為甚麼不去靜下心來聽一聽法輪功學員的講真相呢?現在,江澤民都在後悔鎮壓是一件蠢事,你們為甚麼還要助惡為虐繼續迫害法輪功學員呢?而且這種被邪惡的謊言和惡毒的謠言煽動起來的仇恨會反過來害了你們自己呀!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在德國紐倫堡對納粹戰犯進行大審判,有一名曾參與過毒殺奧斯維辛集中營猶太人的納粹軍醫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解說:我是一名軍人,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我所做的只是在執行命令。大法官回答他:是,你是在執行命令,但你執行的是邪惡的命令,所以你是有罪的。最後這名軍醫被判絞刑處死。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中國大陸施行的《公務員法》第九章第54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務員法》的這一條也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的路。北京律師金光鴻為寧河縣法輪功學員董會月的辯護詞中有這樣一段論述:「1992年2月,柏林牆倒塌後,守牆衛兵英格﹒亨里奇受到審判。在柏林牆倒塌前,他射殺了企圖翻牆而過的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亨里奇的律師辯護稱,這些衛兵僅為「執行命令」,別無選擇,罪不在己。然而法官西奧多-賽德爾並不這麼認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主權,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在這個世界上,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衝突時,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尊重生命,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原則。』」最終,衛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殺格夫洛伊被判刑三年半,且不予假釋。

作為一名警察,首先是一個人,然後才是警察,是人就應該有人的道德和良知,就應該有人自己分辨善惡、正邪和好壞的能力,就不應該明知迫害為了一點蠅頭小利而把良心出賣給中共邪黨。「亨里奇案」作為「最高良知準則」的案例早已廣為傳揚。「抬高一釐米」是人類面對惡政時不忘抵抗與自救,見證著人類的良知。每個接觸和真正了解法輪功學員的人,包括非法抓捕他們的警察都知道,法輪功學員是好人,是道德高尚的人。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的律師李蘇濱在接觸法輪功學員後感慨道:「法輪功學員是現在中國人的道德脊梁,是未來的希望」。《易經》曰:「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俗話說:「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時候一到,一切都報。」古往今來的教訓一再告訴我們:善待修煉正法的人,會給自己與兒孫積很大的福份;而迫害正信的罪是永遠都無法償還的,也是任何人都償還不清的!

茫茫人海,只有珍重你的人才會真心實意的勸告你,他不會在意你的反感,也不會介意你的譏笑,更不會懷恨你的辱罵,因為他無私、無畏,全是為你---勸你,是希望你安康;勸你,是為你生命負責;勸你,是讓你遠離危險。也許在現今社會,你會認為這是無稽之談,也許你認為這是痴人說夢,也許你認為共產黨還很強大,不可能在短期內滅亡,也許……但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請你不要對忠言熟視無睹,千金難買的忠言絕不是無理的詛咒,只有與忠言為伴生命才能走的更遠、更好。

我真誠的希望你們能了解真相、明辨是非、選擇善良,從而擁有美好的未來。在此我也誠摯的勸告所有仍在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天滅中共」 「退黨保平安」 「沒有共產黨,才有新中國」已成為全球共識,中共邪黨在歷史上對眾神、對眾生犯下了滔天大罪,奪取政權後又一直在用謊言和黨文化欺騙毒害著廣大的中國民眾以維持其邪惡的專制統治,而打壓法輪功則是它自己選擇了與宇宙大法為敵,也給它行將入土的棺木上釘上了最後一刻釘子。 對中共的清算已經來臨,全球退黨大潮浩浩蕩蕩勢不可擋,順之者生,逆之者亡。目前「三退」(退黨、退團、退隊)人數已超過一億,而且每天還在急劇增長,中共解體在即,跟隨中共一條路走到黑的人只能是自己害自己,成為中共的犧牲品和陪葬品!執迷不悟這麼多年,該清醒了……善惡有報是天理,犯罪必究是正義,對於那些不聽勸善一意孤行要繼續參與迫害的人,人間正義的力量一定會將其追查到底,一定會將其繩之以法。

此控告狀致:
會寧縣檢察院
會寧縣法院
會寧縣公安局

敬禮
控告人:陳仲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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