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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黑龍江東寧縣多名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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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晚,王喜和駕駛自家的麵包車,拉乘法輪功學員曹文波、梁君志、許以利、肖華、呂玉蘭、張桂芹等人,到道河鎮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被道河公安邊防派出所綁架。二月二日上午,家屬再去公安局要人時,竟綁架了陪同家屬要人的法輪功學員苗福。東寧縣公安局,於二零一二年四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被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五月又將原卷宗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東寧縣法院六月二十七日對許以力等八位法輪功學員非法開庭,北京市律師李長明、王雅軍、李紅秀、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全璋和北京市京昌律師事務所董前勇等五位律師出庭為法輪功學員做正義的無罪辯護。

鑑於苗福腦子被東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林曉偉等打壞,失去很多記憶,行走站立困難,身上有傷,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苗福當庭描述審訊遭遇刑訊逼供的情況,要求法庭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東寧縣法院刑庭法官王傳發竟然大言不慚地說,「根本不需要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我也不知道怎麼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甚至任意打斷本案其他辯護人的發言,律師善意提醒,竟然以發司法建議相威脅。

一、王喜和駕自家車拉學員到道河鎮發放資料被綁架

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晚,王喜和駕駛自家的麵包車,拉乘法輪功學員曹文波、梁君志、許以利、肖華、呂玉蘭、張桂芹等人,到道河鎮的西河村、嶺後村、躍進村等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告訴村民法輪功是怎麼回事,法輪功是被迫害的,讓人們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等。

在躍進村林業檢查站附近,道河公安邊防派出所所長王巍、副所長張文貞、警察王路平等綁架了法輪功學員許以力、曹文波、呂玉蘭、張桂芹、肖華、王喜和、梁軍志等七人,掠走車內大法資料等,非法關進東寧縣看守所。一月十日上午惡警對被綁架的學員非法抄家。

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家屬曾找「六一零」(中共迫害法輪功設立的非法機構)及國保大隊及副局長趙佔東,要求釋放自己的親人,未果。

二月二日上午,家屬再去公安局要人時,東寧縣公安局副局長趙佔東惱羞成怒,竟綁架了陪同家屬要人的法輪功學員苗福,非法關押到東寧看守所,並於當日晚派人到苗福家非法搜查,導致苗福七十多歲的老母受到驚嚇,寢食難安。現今苗福腦子被東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林曉偉等打壞,失去很多記憶,行走站立困難,身上有傷。

東寧縣公安局以所謂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綁架批捕了,家住東寧鎮房產八號樓,四十五歲的苗福;東寧鎮北河沿村四十五歲的村民王喜和;家住東寧鎮東升小區六十五歲的曹文波;東寧鎮萬鹿溝村四十九歲的梁君志;東寧鎮暖泉一村四十七歲的村民許以利;道河鎮小地營村五十二歲的肖華;東寧鎮暖一村六十二歲的張桂芹;以及東寧鎮婦聯退休幹部,家住東寧鎮東苑A區,六十二歲的張桂芹。

東寧縣公安局,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三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又將原卷宗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卻能通過審查起訴!

牡丹江市東寧縣法院六月二十七日對許以力等八位法輪功學員非法開庭,北京市律師李長明、王雅軍、李紅秀、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全璋和北京市京昌律師事務所董前勇等五位律師出庭為法輪功學員做正義的無罪辯護。

二、律師為肖華無罪辯護:信仰自由 傳播合法 綁架違憲

肖華,女,五十二歲,道河鎮小地營村。修煉法輪功多年,僅僅是因為身體有病。北京市京昌律師事務所董前勇律師為法輪功學員肖華辯護道:

1、從刑法300條第一款規定來看,被告人肖華也不構成該罪的構成要件。

律師會見和其法庭陳述中:自己有嚴重的驚嚇型心臟病,不能說話。中醫大夫和她說已經不能治了,當時(九九年一月左右),那我說自己只能等死。醫生告訴她,可以修煉法輪功試試。

而肖華在法庭陳述,其剛開始怎麼也不相信,後來是沒辦法,抱著試試看的態度,竟然好了。

而且她當時還有風濕病、胃潰瘍、脾腫大、腎炎、子宮瘤、嚴重結腸炎、嚴重痔瘡、肝功能衰弱、腦外傷(輕微腦震盪,放樹時被砸的)、眼花流淚、鼻炎、咽喉炎、四肢浮腫、還有胸膜炎等二十多種病,還有嚴重失眠、腦神經病。而這些疾病,僅僅因為信仰,剛開始就停止吃藥,隨後就神奇的好了。

肖華體質差,從小就容易感冒,每次都六七天,不能下地,站不住,讓其母親很鬧心,後來暈車的也很厲害。

可見肖華只是一個信仰者而已,只是以自己的行為去餞行自己的內心確信,因為其身體的疾病實實在在好了。肖華作為法輪功信仰者的個人屬性在本案中非常明顯。

通過庭審,肖華和其他人絕大多數甚至都不認識,之前也無預謀。她沒有組織特徵,沒有與組織的聯絡。即便按照公訴機關指控是進行散發所用,公訴機關也沒有指明散發給他人和社會造成和何種消極影響,給社會帶來了何種損失,是否浪費了筆墨紙張,還是擾亂了社會秩序,危害了國家安全,公訴機關都沒有指明。公訴機關也沒有指明被告人破壞了國家何部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整體實施。

被告人也沒有參與任何組織,更沒有利用任何組織,其身份在本案中根本與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幹人員無關。

辯護人認為,認定上述行為是犯罪事實,實在荒唐:被告人自述因身體多種嚴重患病而抱著試試看的心態,信仰法輪功而身體受益。憲法不僅規定公民有信仰的自由,也有表達權利。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明確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

作為法輪功信仰者,談論法輪功信仰是她的權利;當今社會進入了互聯網時代,全球信息共享,每一個上網的人,在不侵犯他人權益的情況下,都可以把自己感興趣的知識、文章、圖片進行上傳、下載、保存及互相交流。作為法輪功信仰者,肖華不懂電腦,只有小學文化,但作為公民,作為人,同樣具有這些平等權利!

依據憲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所謂犯罪行為,恰恰是公民的憲法權利,是公民的正常生活的一部份,如同街頭散發的房地產廣告,培訓資料,招生招聘廣告,只要不是違法的事情,或違反明確法律規定的宣傳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就不應作為犯罪處理。公訴機關的指控,有違法理!這些將公民的正常的信仰行為或日常生活的瑣事認定為犯罪的判決是荒唐可笑的。

2、對我國宗教信仰自由原則的理解。

從憲法層面看,我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這一基本權利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已經得到了比較系統的立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我國政府公開宣布和承認在人權問題上的責任。信仰自由是普世公認的基本人權,國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其不可推卸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這是我國法律體系中對宗教信仰自由所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護,基本上與國際社會通行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標準相同。當其他各種法律、法規及政策所規定的具體措施企圖威脅信仰自由時,憲法36條也成了信仰自由的最可靠的庇護所。

我國《憲法》第36條宣布的宗教信仰自由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第一,每個公民都享有自由自在地信仰或者不信仰這種宗教或那種宗教的權利。只要該公民沒有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執法機關就不能以任何形式對擁有上述信仰的公民採取限制或干涉他的自由信仰。即使公民有違法犯罪行為實施,法律懲罰的對像也不是該公民的信仰內容,而是該公民的具體犯罪行為本身。

第二,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都無權對任何一個公民的信仰內容進行法律上的評價並以此評價作為限制或干涉公民信仰自由的依據。這是文明社會所通行的信仰自由理念。

第三,宗教信徒設立聚會場所不需要經政府機關批准。因為宗教信仰純粹是社會公民的精神情感活動,法律只能管束人的外在行為而不能去窺視人的內在精神和情感。法律在任何時候都不能介入並對公民的信仰內容進行評價,對其活動行使世俗法律的「許可權」。

第四,公民有傳播宗教信仰的自由。信仰者(無論是專職還是兼職)從事傳播宗教信仰內容的權利無須獲得來自政府機關的「許可」就可以自由行使,除非信仰者的行為觸犯了法律的規定。而被觸犯的法律規定必須是符合憲法的規範和原則精神才是合法有效的。

第五,宗教信徒有權出版有關他們的信仰內容的材料而不受審查、批准和禁止。這同時也是我國《憲法》第35條宣布的出版自由。

極為遺憾的是,由於國家機關執法人員缺乏憲法意識,在實踐中並沒有尊重憲法的這一規定;公民信仰者遭受來自執法機關經常性的侵權行為比比皆是。尤其在處理法輪功的問題上,嚴重背離了憲法確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則。把僅僅是傳播信仰、印製宗教書籍、說明真相、遊行抗議、懸掛標語等傳教行為或表達思想的行為當作違法犯罪行為來處理,造成了相當普遍的冤案錯案。以本案被告為例,被告人僅僅散發了其所信仰多年的法輪功資料,傳播教義或講清事實,即被拘留、逮捕、審判。

3、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高壓手段違憲,效果適得其反。

我們認為,宗教是一種思想意識,包含一套價值和超驗主張,它一旦產生,便如同人出生之後就有生命的存在一樣,它的存在是一種事實,並不以法律的承認為前提。信仰自由,包括法輪功信仰本身的生存、發展的自由及公民選擇信仰已經存在的法輪功宗教的自由。由於實行宗教自由的憲政國家沒有認定邪教的權力,實行憲政的我國,從法律上講已是不可能出現邪教這個稱謂的(如果有,這個稱謂也是違憲的,非法的)。

從世界範圍看,除我國大陸外,沒有任何國家宣布法輪功為邪教,禁止它的傳播,民眾難免疑問:難道我國大陸的信仰自由原則與其它憲政國家不同嗎?到底誰的標準有問題呢?如果我國有關方面仍然不改正說法,恐怕不容易找到一個適宜的理由。

我們認為,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高壓政策不但違反了普世原則和我國憲法,而且從實用及歷史的角度來看,效果有限,甚至適得其反。法輪功原來在國內允許自由存在的時候,它只是一個區域性的、影響有限的宗教;但是,自1999年對法輪功採取高壓手段以來,不但沒有制止它的傳播,反而使其影響力擴大到世界範圍,成為世界性的宗教。從歷史上來看,對宗教、思想進行鎮壓的結果往往適得其反:儘管過去的一千年裏對各種「異端」的迫害不遺餘力,但沒有一種「異端」思想、哲學或教派被消滅。無論是宗教裁判所的鞭打和火刑,還是法西斯和極權政府的強制洗腦,都無法摧毀人們內心和靈魂的選擇。政治壓制只能把宗教運動變成現實的社會運動,激烈的鎮壓除了製造政治恐怖氣氛和人道主義災難以外,也會製造激烈的社會政治運動。

強迫法輪功信仰者改變或放棄信仰,耗費了納稅人的巨額財富,帶來的卻是妻離子散、家破人亡、人人自危、談法輪功而色變,不敢面對真相,不敢面對發生在我們周圍的暴行和苦難。清洗人們內心信仰的企圖,既超出了政府的合法權限,也超出了任何世俗政權的能力。辯護人認為,我國政府應當檢討一下前期政策,適時作出調整,尊重普世原則,尊重憲法,踐行憲法,在我國早日落實信仰自由原則。

4、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的懲治行動過激、違法,有些行為構成犯罪。

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在自己的法定職責範圍裏履行職務,這種行為是合法的,如果超越了職權,或者所做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則視為越權行為,屬個人行為,與職務無關。我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目前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的懲治行動包括:監視、跟蹤、竊聽、搜家、拘捕、罰款、轉化、勞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剝奪法輪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對一個信仰宗教的公民採取上述措施,無疑都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應負刑事責任。同時,由於「轉化」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以此種方式限制剝奪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種犯罪行為。勞教制度本身違反憲法和立法法,本身沒有合法性,依據違憲無效的法規限制公民的自由,是一種公然犯罪行為。對法輪功案件的實際偵查和審判過程往往存在著大量瑕疵,比如對辯護人介入法輪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辯護權未受尊重、未做到審判公開、各地610機構對司法機關的不當干涉。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等。辯護人認為,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運動式、過於激烈的懲治行動,違背起碼的程序正義,有些行為構成違法甚至犯罪;對法輪功信仰者實施刑訊逼供明顯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和中央倡導的依法治國原則,違背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司法理念,也與國際人權準則和歷史潮流背道而馳。辯護人再次提請法庭注意,程序上公訴機關未出示本案所涉物證,證人未出庭作證,本案應當無罪釋放被告人。

北京市京昌律師事務所董前勇律師最後辯護道:

本案看起來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實際上也是一起不尋常的憲法案件,一個關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如果拋開憲法,只在法律法規層面考慮問題,就會出現合憲的行為受到違憲的法律法規的懲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點燈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西諺云:對一人的不公,就是對所有人的威脅,請各位法官尊重公民們的憲法權利,也正確地面對自己的歷史責任,敢於直面真相和自己的良知,做出本案被告無罪的公正判決。

辯護人重申肖華踐行憲法權利無罪,堅持信仰無罪,傳播信仰無罪、如其他學員一樣宣講自己的苦難遭遇及澄清事實無罪!我們相信,所有關心自己憲法權利的我國公民都在期待本案及任何一個法輪功案件的公正判決!

三、王全璋律師為苗福辯護被多次打斷甚至以發司法建議相威脅

法輪功學員許以力、曹文波、呂玉蘭、張桂芹、肖華、王喜和、梁軍志等七人,一月九日被綁架,一月十日上午惡警對被綁架的學員非法抄家。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家屬曾找「六一零」(中共迫害法輪功設立的非法機構)及國保大隊及副局長趙佔東,要求釋放自己的親人,未果。

二月二日上午,家屬再去公安局要人時,趙佔東惱羞成怒,竟綁架了陪同家屬要人的法輪功學員苗福,非法關押到東寧看守所,並於當日晚派人到苗福家非法搜查,導致苗福七十多歲的老母受到驚嚇,寢食難安。現今苗福腦子被東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林曉偉等打壞,失去很多記憶,行走站立困難,身上有傷。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全璋為其辯護。庭上牡丹江市東寧縣法院刑庭法官王傳發,多次打斷辯護人發言。為此王全璋律師庭審後第二天發表了《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寧縣法院刑庭法官王傳發的投訴控告書》。

控告人:王全璋,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控告人:王傳發,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寧縣法院刑庭法官

控告事項:

追究被控告人王傳發違反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法官行為規範審理案件的紀律責任、行政責任。

控告人作為被告人苗福的辯護人於2012年6月27日參加了庭審,庭審過程中,被控告人王傳發作為主審法官,多次打斷辯護人發言,具體細節如下:

1,被控告人王傳發任意打斷本案其他辯護人的發言,控告人善意提醒,被控告人竟然以發司法建議相威脅;

在庭審開始,針對辯護人的一位對被告人的發問,被控告人王傳發頻繁打斷其發言,已經違反了法官行為規範中關於庭審中法官言行的規定,控告人善意提醒後,被控告人王傳發竟然翻過來指責控告人缺乏律師修養,以「信不信我給你發司法建議?!」相威脅。

2,被控告人王傳發不合理使用法槌;

根據法官行為規範,法官應該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法槌,敲擊法槌的輕重應當以旁聽區能夠聽見為宜。但是本案審理過程中,被控告人王傳發多次違規使用法槌(或者根本沒有使用法槌,不知用甚麼東西敲桌子)將桌子拍的啪啪震天響,在法庭辯論階段,竟然將一堆卷宗摞摔桌子,一副氣急敗壞的樣子,完全不顧一個職業法官的形像。

3,被控告人王傳發拒不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案件審理過程中,控告人針對被告人當庭描述審訊遭遇刑訊逼供的情況,要求法庭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被控告人王傳發竟然大言不慚地說,「根本不需要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我也不知道怎麼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其審判的專業素質可見一斑。且被控告人王傳發在此過程中,再度威脅控告人,「我看你是越來越放肆了,實話告訴你,今天法庭的錄像就是針對你的!」

4,被控告人王傳發當庭羞辱、威脅被告人,不使用法庭語言,諷刺辯護人;

庭審過程中,一位被告人因為遭受刑訊逼供,身體狀態一直很差,反應遲鈍,說話聲音細微,有氣無力,被控告人王傳發竟然指責被告人「虛偽」、「選擇性記憶」。

對於其他辯護人要求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六部委的證據要求,要求證人出庭、審查證據的時候,被控告人王傳發竟然要求辯護人「到中國政法大學的講罈上說這些話」。

本次庭審中,法庭使用先進的錄音錄像設備,一個攝像頭對著公訴人,一個對著聽眾,一個對著辯護律師,沒有一個攝像頭對著庭審法官,但是控告人相信,該套設備技術非常先進,完全能夠同時採集到主審法官如何拍桌子,如何指責辯護人、打斷辯護人發言的,通過調取庭審錄像,一切都一目了然。

控告人認為,控告人作為本案其中一位被告人的辯護人,與其他辯護人一樣,完全是在按照憲法和法律以及律師法的要求,依法給被告人提出無罪辯護,但是被控告人王傳發的言論和行為,完全不顧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法官行為規範對法官在庭審中言論和行為的要求,獨斷專行,破壞了法官公正、中立的形像,損害了公民對司法獨立的信心,

基於以上的事實和理由,特此控告,敬請相關監督部門在法定的期限內依法處理此事,並函告控告人,逾期控告人將採取進一步法律措施。

四、其他法輪功學員律師也做了無罪辯護

其他法輪功學員曹文波、許以力、呂玉蘭、張桂芹、王喜和和梁軍志,相應的律師為他們也做了無罪辯護。如法輪功學員曹文波對為其辯護道:

1、曹文波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00條第1款所規定的構成要件

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沒有離開具體構成要件的犯罪,也沒有離開特定罪名的犯罪。這是法律人的基本思維方式,應當成為我們思考問題的基礎。曹文波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00條第1款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即曹文波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公訴人出示的證據與其指控的罪名沒有關聯性

公訴人出示的一系列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能證明本案罪名的成立。也就是說,這些證據沒有一份可以證明曹文波犯了指控之罪。因此,別看公訴人舉證很多,但能夠證明本案罪名成立的證據一份也沒有。據此,公訴人出示的證據與其指控的罪名沒有關聯性。

3、即使有製作、散發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

公訴人出示的一系列證據除了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外,或許僅存的另外一種解讀就是證明曹文波有製作、散發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那麼,有製作、散發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而不符合刑法第300條第1款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當然不能認定曹文波的行為構成犯罪。據此,即使有製作、散發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法律人應該以「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作為基本邏輯,同時,要堅持兩句格言──「沒有離開具體構成要件的犯罪」和「沒有離開特定罪名的犯罪」。這本來是法律人應該具有的基本思維邏輯,但是我們的司法過於遷就現實,不再堅持這種理念。因此,辯護人需要在內心為「理想主義」保留一點點空間,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並認為曹文波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才是對法律負責。同時,辯護人期待著公正的判決。


東寧政法委書記 紀天生13303633028
東寧法院院長 周濤13704839168
東寧法院副院長 金慶華13351735522
東寧法院刑事庭庭長 王傳發13946300699
東寧綜治辦 王芬軍15945731848
公安局局長婁可洲15145385666
副局長趙佔東 13845386188
國保大隊林曉偉 13946388110
國保大隊尹莉莉 13946318581
國保大隊程休海 13089865988
六一零主任崔潤濤 1335173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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