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曾遭冤獄九年 史文卓再被綁架 老父討公道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四日】吉林省九台市法輪功學員史文卓於2012年5月30日因為向公安局國保大隊的董平贈送神韻光盤,被董平等警察綁架抄家,目前仍被關押在看守所,警察構陷他的材料已經送到預審科。

近十年前,史文卓曾於2002年11月27日被董平等綁架,遭刑訊逼供,之後被非法判刑九年,遭受九年冤獄的史文卓如今再次被綁架。

史文卓的八旬老父近日致信當地官員,要求立即釋放史文卓。


致九台市委書記、人大主任、市長、法院、檢察院、公安局、派出所、社區的一封公開信

九台市各階層領導:

我叫史書元,是史文卓的父親,現年83歲。雖已到耄耋之年,但我的頭腦思維意識還是比較清醒。

今天,我代表我們全家人給你們寫信,記述十年來,我兒子史文卓因修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所遭到的非法拘留、關押、勞教判刑和所遭受的非人折磨,同時要求無條件釋放史文卓!停止對他再次迫害!

古人云:強權之下無公理。由於我兒子堅信「真、善、忍」, 做好人,被誣判冤獄九年,這悲劇是在強權壓頂、謊言蔽日的歲月裏,九台市公檢法不法人員參與造成的。九年的冤獄,我兒子為了真理,為了喚醒世人心中的善念,在迫害中大義凜然,寧死不屈,頑強理性地堅守著自己至真至善的信仰。這九年的冤獄,我兒子可以說是在九死一生中走過來的。

就在我兒子回來半年的時間,九台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的董平等人再次綁架了他。2012年5月30日早晨,我兒子在行路中碰見董平,沒有計較曾經對自己的傷害,給了董平一張2012年「全球華人新年晚會」光盤(「神韻晚會」),希望他也能有一個美好的未來。可董平卻把我兒子史文卓綁架,並搜去身上帶的家門鑰匙,不知過多長時間,才打電話告訴我兒媳婦說:「我們是公安局的,正在你們家。」還沒等我兒媳婦到家呢,他們就私自把房門打開,非法抄家。搶走我兒子家一台手提電腦,兩個MP5,兩個MP3、兩部手機等貴重物品和法輪功書籍。然後,他們威脅迫使我兒媳在他們非法搶去的物品單上簽字。當天晚上六點把我兒子刑事拘留。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公民堅持自己的任何信仰,表達宣傳自己的信仰,持有信仰物品和資料都是合法的,應受到法律保護的。《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對我家的搜查抄家是非法的!

九台市公安局「拘留通知書」是這樣寫的:字[2012]217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六十一條之規定,我局已與2012年5月30日將涉嫌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史文卓刑事拘留,現羈押在九台市看守所。2012年5月30日。辦案人:孫鳳堯,李大海。2012年5月30日18時。

這張拘留通知書,我是根本就不能接受的,也是我與家屬與親友以及所有知道這件事情的人不能容忍與接受的。這完全是黑白顛倒,莫須有的罪名。捏造強加的罪名是非法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不能成立的。

我兒子就是一個法輪功修煉者,一向以「真、善、忍」為準則,嚴格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一個道德高尚的人。何談犯罪?而且法輪功講「真、善、忍」,註定與邪教無緣,那麼「涉嫌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與法輪功信仰的「真、善、忍」有關係嗎?能對上號嗎?是不是法輪功教導的「真、善、忍」不符合共產黨信仰的「假、惡、暴」就得說他是犯罪嗎?此拘留通知書的辦案人用《刑事訴訟法》六十一條做根據,把我兒子刑事拘留,這種辦案方式完全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下面我用事實說明,九年前,董平等一些人所謂的執法人對我兒子都幹了些甚麼?

2002年11月27日下午三點,九台市公安局政保科的一個姓陳的副科長和董平、李大海等六、七個人把我女兒家門打開,進去就把我兒子的手背後面,四個人把他固定住,就這樣把我兒子綁架到公安局。在公安局的一樓收發室裏,九台市公安局政保科的曲春森,長春市公安局一處魏處等三人把我兒子固定在椅子上,頭套上塑料袋,並且把他的手銬到鐵椅子上,胸前有三根鐵棒,用繩子掛在兩手中間,也就是扣子前後繞繩,椅子兩邊一邊站一個人繞繩,就和五馬分屍的形狀沒有甚麼區別,一邊繞繩子,一邊打腦袋,人一會就窒息了,然後再把塑料袋放開,就這樣來回重複的折磨,肚子被槓子壓的就像腸子都要出來了,前後大回環的繞繩,等到繞到頭,兩邊的人就使勁的拽繩子。魏處長和曲春森還說:「弄死你(我兒子史文卓),就是心臟病突發,你身上沒傷,胳膊的腫能消,你要是死了你家甚麼辦法都沒有」。政保科姓陳的,王浩宏等五、六個人還在旁邊加油喊號,晚上魏處長和曲春森對我兒子說,今天在九台我們讓你怎麼說你就怎麼說,要不然就給你送到長春,那個刑可比九台不知厲害多少倍。曲春森還給我兒子灌酒,讓他罵他的師父。2002年11月27日,那天我兒子被折磨了近十個小時(從下午三點到後半夜一點)九 台市公安局副局長劉國順進去看我兒子時還說:「好好交待何必受這個罪!」

28日上午,曲春森等三人又去審問我兒子,繩子就放在他旁邊進行恐嚇,讓我兒子按著他們寫的去承認,不然就上繩,就像27日晚上那樣的折磨,強行讓我兒子按手印,其實第二天我兒子的腦袋像木頭一樣,精神已經到達崩潰的邊緣,後關押在看守所裏二十多天,我兒子的手和胳膊都無知覺。兩個多月手逐漸恢復感覺,拿東西才不往下掉,在九台看守所關押一年。這就是九台公安局所謂的執法人員所幹的事!「執的法!」

我兒子就是在這樣的迫害背景下,被九台法院冤判九年。九年的冤獄和酷刑非人折磨,都沒有動搖史文卓對「真、善、忍」的正信!這也見證了正信的不可動搖和威力。

無論怎樣,迫害好人不會長久,歷史會很快翻過這一頁。誰幹了壞事都得償還!今天的拘留通知書就是明天行惡者的罪證。善惡到頭終有報!人在做,天在看!我要求無條件放回我兒子史文卓。多關押一天,多一天罪證。我們保留對行惡者追查和控告的權利!

從法律方面講,「涉嫌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根本就不成立。(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假借法律陷害好人。)

一、 從法律依據和決策層講,「利用邪教組織」的罪名不成立

1.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1999年10月30日做出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高」關於「對邪教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也就是說法律從未認定法輪功是邪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即定性定罪過程必須是符合司法程序才是有法律效力,因此將廣大法輪功學員按「邪教組織」罪名處置是嚴重違法的。

2.所謂「司法解釋」就是在執行法律過程中對具體問題的解答,也就是說「法律」是「解釋」的根本依據和前提,而沒有法律依據的「司法解釋」是違法的,是無效的。如前所述,「法律」從來未給法輪功認定為邪教,那麼基層法院如果把它當作「司法解釋」執行的話,就是完全違法的。

也就是說對法輪功群體是先定罪,再立法、立案。這完全違反法律程序的處罰和判決,毫無疑問是違法的!是不公的。公檢法部門知法犯法,嚴重觸犯了《憲法》和諸多法律:

(1)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和《刑法》第四條規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3) 《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法院、檢察院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查權;
(4)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3.迫害法輪功已經是嚴重的違法,抵制這些違法行為是合法的!何談把這種抵制迫害的行為說成是「破壞法律實施罪」?只許造謠誣陷別人,不許別人澄清事實,這合理嗎?難道面對打劫的強盜非但不將強盜繩之以法,反倒要追究受害人的自衛行為,天理何在?!

二、「破壞法律實施罪」不成立

1.民政部、公安部屬國務院部門,代表不了國家和政府,所發布的「事項」屬「規章」性質,不是法律和法規。查閱所有的法律書,針對法輪功處罰的(包括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法規,至今沒有一條說法輪功違法。

1999年7月22日為無理鎮壓法輪功,民政部公布的「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和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根據《憲法》第三節「國務院」第九十條「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和規章。」民政部和公安部屬國務院下屬部門,所發「通告」屬規章性質,按《憲法》規定,規章應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來制定,那麼公安部「通告」對法輪功(學員)的處罰,依據的是哪條法律和法規呢?而且已明顯觸犯了《憲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規章權限範圍。

民政部的「通告」雖然依據的是《社會團體登記條例》但適用不當,因為法輪大法研究會是個「煉功團體」非「社會團體」,沒有章程、固定資產、辦公地點,根本不符合社會團體的登記條件,這算個啥「組織」?即使這樣,民政部依然違背了《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結社」自由權的規定。

2.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用「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手段來迫害廣大法輪功學員,就嚴重觸犯了《憲法》的諸多法律條款,六禁令「通告」的前三條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權和煉功的人身自由權;第四條剝奪了公民上訪權和政治申訴發言權;第五條侵犯了言論自由權;第六條剝奪了學員正常社會交往的人身自由權,連學員之間的正常交往也被視為「串聯」而問罪。

至今一些法官警察仍將「通告」當成對付廣大學員的尚方寶劍,任意抄家、抄書,任意處置、任意抓捕、任意勞教、判刑或送精神病醫院迫害,嚴重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九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構成「非法拘禁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嚴重違反《憲法》第三十七條,《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構成「非法拘禁罪」,嚴重侵犯了公民權益,給億萬家庭帶來莫大傷害,多少人家破人亡,流離失所,多少年幼孩子,無人照管!如果不是法輪功學員講真善忍,做個好人的話,恐怕這個「六禁令」早就造成社會動亂了。如果我兒子的行為違反和破壞了公安部這個「通告」實施的話,正說明我兒子維護了《憲法》和法律的公正與尊嚴。

我兒子沒有觸犯法律,辦案人員怎麼能利用《刑事訴訟法》六十一條說我兒子「涉嫌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將其刑事拘留呢!這是對法律規定的濫用,他們的行為才是違法的!這也是我們家屬不能允許和接受的,所以我們家屬要求立即無罪無條件釋放史文卓。

關於史文卓被迫害一事相關人員信息:
公安局長 李金 電話、13304334477
丁樹柏 電話 13304394496
李雙印 電話 13904394478
孫俊清 電話 13604394298
常貴 電話 13844960369
預審科辦公室 電話 82312833
辦案辦公室 李大海 82324701
檢察院 夏文晶 電話 13353190888
公安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 董平 電話 15904414657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