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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新賓縣張富春被秘判三年 村民簽名營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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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四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撫順市新賓縣榆樹鄉法輪功學員張富春,被新賓縣法院秘密判刑三年。張富春八十多歲的父親要求釋放只因堅持信仰就被判罪的兒子,村民們同情他們一家的遭遇,簽名營救。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日早晨七點左右在新賓鎮,張富春突然被撫順市公安一處(國保支隊)七、八個警察圍上打倒在地,鼻子都打出血了,妻子郭慶鳳上前阻止,兩人被警察一起綁架。後關押到新賓縣看守所。

張富春以前腰肌勞損,不能正常勞動,生活很困難,張富春和妻兒一天到晚愁眉苦臉。妻子由於長期精神壓力導致精神抑鬱,頭痛心痛吃不少藥也不見好轉。自從學煉法輪功以後張富春和妻子的病都好了,幹重活也不累,勞動掙錢生活有了保障。

因法輪功遭受中共迫害,二零零八年三月間,張富春的兒子張東在貼真相資料、揭露迫害的過程中,被榆樹派出所綁架到新賓縣榆樹派出所。後榆樹派出所所長高振遠、董憲偉、曹偉等幾個人,到張富春家非法抄家。張富春當時走脫,但在二零一一年九月被撫順市公安一處的惡警綁架。

張富春被綁架到新賓縣看守所之後,張富春的家人對張富春因堅持修煉法輪功被綁架,特地從北京請來律師為張富春做無罪辯護。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在新賓縣法院的刑事審判庭,對張富春的案件進行審理。北京律師為張富春做無罪辯護。律師從以下幾點為張富春進行了辯護:

一、說張富春修煉法輪功,破壞了國家的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沒有,也就是說法輪功學員沒有破壞國家的法律和法規的實施。刑法三百條,不適宜於法輪功學員。

二、法輪功學員上網下載法輪功的資料,不是違法行為,而是符合《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範疇。

三、法輪功學員製作、散發、傳播法輪功資料是符合《憲法》三十五條之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是符合《憲法》規定的,是公民的實施自己的權利。

在律師辯護之後,當場旁聽的人,都感到律師講的非常的好,而律師在最後告訴新賓法院的審判人員:張富春無罪,應立即釋放。

但是新賓縣法院不是執行法律的規定,卻在不通知家屬的情況下,秘密的對張富春判刑三年。於二零一二年十月末,送到遼寧省瀋陽大北監獄迫害。

張富春的父親是一個八十多歲的老人,在兒子被無辜的判刑之後,很悲傷。那些善良的村民看到張富春的父親太可憐,兒子為了做好人,修煉法輪功,按照「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卻要被非法的判刑,紛紛簽名要求釋放張富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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