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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彩華在遼寧省女子監獄遭受凌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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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九月六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凌源市法輪功學員婁彩華於二零零八年二月被非法抓捕,之後被判刑六年,現在被關押在遼寧省女子監獄八監區。在獄中婁彩華要求申訴,訴訟狀交到監獄,監獄沒有受理,又給退回來了。婁彩華在獄中遭到惡警指使的犯人毆打折磨。

遼寧省女子監獄位於瀋陽市於洪區平羅鎮,其各個監區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事實均有曝光(《遼寧省女子監獄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手段》),如二監區、八監區等。十監區主要從事服裝生產的高強度奴工勞動。十監區惡警以給犯人多加分、減刑為誘餌,利用犯人折磨法輪功學員。

婁彩華被非法關押在十監區三分隊,因不放棄信仰,而被惡警張豔茹指使的犯人號頭陳鳳雲及其他犯人瘋狂毆打,打的她滿身是傷,渾身沒有一點好的地方,青一塊紫一塊。犯人號頭陳鳳雲,折磨法輪功學員的手段狠毒,還用穿過的臭襪子堵婁彩華的嘴。惡警張豔茹將婁彩華丈夫要給婁彩華存的六百元錢貪污了,婁彩華丈夫為了婁彩華在獄中少遭罪,還給了惡警張豔茹二千元錢。婁彩華現在還在獄中受迫害。十監區大隊長安蕊曾指使犯人王井豔、沈曉麗、張寶珍折磨婁彩華,說只要婁彩華胳膊、腿不折就行……這幾個惡人在惡警的授權下,把婁彩華的床單撕成一條一條的,然後把婁彩華綁在暖氣上,讓她站不起,蹲不下,拿髒抹布堵嘴,給她隔離二十天,不讓睡覺、不讓上廁所,只給早上喝一口粥。

遼寧省女子監獄的警察對法輪功學員的野蠻行為已經違反了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對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憲法》中明確規定:保障公民基本人權和信仰自由的權利;《監獄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監獄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何況法輪功學員根本沒有犯罪,根本不是犯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正告行惡的警察,你們為了自己的私慾、為了追求「轉化率」,置法律法規於不顧,隨意侵犯人權、草菅人命。中共監獄用酷刑折磨法輪功學員不僅要毀掉法輪功學員的肉體,還妄圖要改變法輪功學員對真善忍的堅定信念,真是邪惡至極!這與德國法西斯虐殺猶太人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其中的你們是助惡為虐的直接殺手和幫兇。中共制定的法律,也將置參與迫害者於死地:「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中國《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

曾經猖狂的十監區大隊長安蕊如今也遭惡報,年紀輕輕三十歲左右就做了心臟手術。當時一同行惡的惡人有醒悟的,說:我可不幹了(指迫害法輪功學員),幹了功勞是他們的,責任是咱們的。是啊,邪黨歷來都是卸磨殺驢,這裏犯人為了減刑,被惡警利用著;那警察為了加官晉爵,也被中共利用著。行惡之人都將逃不出上天的懲罰以及正義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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