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慈悲找回昔日的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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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八月六日】二零零二年五月,看了師尊的《北美巡迴講法》,心中久久不能平靜。師父說:「在這場迫害當中走向反面的,甚至於做了很不好的事的,我告訴大家,師父也不想丟下他們。」「使我的弟子當初怎麼來的怎麼回去,但是甚麼都沒有帶回去,同時哪,回去以後,他所代表的龐大的天體全是空的,沒有了先前的一切生命,因為他沒修好,一切都變壞了,都淘汰掉了,只有再造了。」我悟到師尊是把這種可怕的後果講出來了,一直不能走回大法中來的人面臨的最後結果就是這麼悲慘,但這只是後果,如果大法弟子都能做好是可以破除的,就看大法弟子動甚麼樣的心,這一點非常重要。

我單位有一位在勞教所被所謂「轉化」回來的袁女士,由於她罵大法,其他同修都不願接近她。我第一次去幫她,她就勸我不要煉功了,說大法是×教。我有針對性的將師父講法的原話往她腦子裏打,以破除她的心結,同時用強大的正念清除她背後的邪惡因素。她每說出一句邪悟的話,我就有針對性的用師父的話解她的心結。過程中,一邊發正念,一邊與她交流。兩個小時以後,她平靜了許多,對我非常熱情,從她的言談舉止中,能清楚的感受到她充滿感激,走的時候送我很遠。

當我第二次去的時候,她又變成原來那樣子,口中還是罵大法,還不停的「轉化」我,我一邊用強大的正念清除她背後的爛鬼及舊勢力,同時用師父的原話往她腦子裏打。一個多小時以後,她又清醒了許多,同時比較激動,把我當成她自己的親人。

我幾乎每隔三、四天或一個星期去一次,由於她在黑窩被灌進去的邪靈爛鬼及歪理太多,我每一次都要用強大的正念給她清理。同時將師父的講法原話帶著強大的能量往她腦子裏打,喚回她本性的一面。每次我離開的時候,她雖然沒表示還要修大法,但都非常感激的。

我就這樣反反復復幫了她三十多次,她也反反復復罵大法及講不好的話三十多次,最後終於將她幫回來了。

這個過程是一個不可思議的過程,一般人去幫了兩、三次,她還要說大法不好的話,就不幫了。那麼,我是抱著一種甚麼心態做的呢?

作為我來講,她罵甚麼,我根本就沒放在眼裏,我知道這是另外空間的邪靈爛鬼在操縱著她不好的思想與觀念在罵,而她不迷的一面正期盼著大法弟子去救她。由於對師尊的法理深層次的理解,我根本就不看她這一世一時的表現。生命都是天上來,我覺得能夠下到人間來,都是不錯的,不管是來起正面作用的,還是起負面作用的,我覺得都是應該珍惜的。能冒著天膽下來就不錯,就應該珍惜。宇宙中的舊勢力它們卻不敢下來,還有很多高級生命怕迷失不敢下來。

師父不是說要我們全盤否定舊勢力的邪惡安排嗎?那我們就應該對那些走向反面的,甚至於做了一些很不好事的,也不要另眼看待。站在我的境界來講,我只看他在無數年之前在天上冒著天膽下來的那一刻,同時珍惜師尊在修煉初期給學員做的那令宇宙眾神都不可想像的一切。師尊在從我們生命的本源開始做時,發現那一切已經變異了,生命的本源都不純了,用宇宙眾神的智慧來看,這個宇宙已經不能要了,只能再造了。可是師尊做過來了,而且還超越了先天宇宙的美好與純正。我能體會到師尊對每一位學員得法初期做的一切有多難。就是看在這一點上,我們也應該用自己的最大努力去幫助邪悟及掉下去的同修。

現在正法已經到最後,大法弟子應該更加成熟,師尊在《再精進》中說:「在最後的時刻到來之前要救度的眾生還沒有達到數量,大法弟子還有一部份沒跟上來,這就是還不能夠使最後這件事完成的關鍵所在。」我感到找回昔日同修的重要。

師尊在九八年《和時間的對話》中說:「我還是想再等一等,看看把更微觀的破壞人類的物質清理乾淨時,再看一看怎麼樣,再下決定。他們畢竟是來得法的。」舊勢力迫害這些同修掉下去或走向反面,其中一個目地也是在所謂的考驗大法弟子要給大法弟子造成一個更複雜的局面,要給大法與師父及正法造成難度,從中看我們還能不能把他們找回來,從而所謂的給大法和大法弟子建立更大的威德。這是它們敗壞的觀念想的。如果我們絕大多數大法弟子都能夠從思想中認清它,都能認識到師父不願落下他們,那情況就不是這樣了。

在現階段,我個人認為如果花太多時間去幫助以前的同修,我認為也不適合。我們怎麼樣能夠對全盤否定舊勢力迫害有一個更深的認識那才更重要,因為我們神的一面是無所不能的,但是他們只是按照主尊的意識在行事,我們悟到多少的時候,我們發正念的時候,神通的一面就會做多少,我們從法上沒有認識到的,神的一面也不能做。

當我們從內心深處都能認識到舊勢力對其他同修的迫害根本是不應該存在的,那無私無我的純正的一念,就可以使一切迫害同修的邪惡因素全部解體,就能夠促使他們從新走進大法中來。正法一天沒結束,我們就一天有責任助師找回以前的同修。

「你們也不能隨隨便便的給我拋下一個人,不管這個人有甚麼樣的錯誤、他是個甚麼樣的人,我都想給他機會。當然啦,人類社會畢竟有那麼一批世人已經不行了,那就隨他去。我今天講的主要是講我們大法弟子要做的更好,得了法的人就要珍惜他。」(《各地講法四》〈二零零四年芝加哥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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