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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金州新區警察的劫匪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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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近日,遼寧省大連市金州新區警察對法輪功學員張國祥、韓金玲綁架抄家,形同土匪。

2011年6月29日,遼寧省朝陽市葉柏壽縣榆樹林子法輪功學員張國祥,被不明身份的人從大連市金州新區金髮地鋼材市場浩祺經貿有限公司秘密綁架到先進派出所進行酷刑迫害,下午1─2點一輛黑色轎車來到他的租房處,車上下來三個40來歲的穿便衣的人到屋內,將屋內翻的亂七八糟,將張國祥的筆記本電腦、錢、銀行卡、手機等私人物品全部洗劫一空,周圍的鄰居都說這麼好的人為甚麼要綁架人家,警察真是土匪!

大連市金州新區法輪功學員韓金玲,於2011年6月29日下午一點左右,在自家樓下正要外出,被金州新區友誼派出所一群身穿便裝的惡警強行綁架。據目擊者透露,惡警怕老百姓知道,不讓韓金玲喊,用膠帶把韓金玲的嘴封住,然後搶走她的鑰匙,上樓抄家抄走所有大法書和電腦打印機,參與綁架有友誼派出所副所長:賀勇,還有幾名不知名的警察。

大連市金州新區友誼派出所、金州新區友誼派出所等機構的人員,都犯下了「濫用職權」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罪行,他們對合法公民實施了綁架、非法抄家、搶劫財物、超期關押等違法行為,致使合法公民的身心受到摧殘,同時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這顯然是屬於「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必須依法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

附錄:上述警察觸犯了以下法律:

中國刑法規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1、非法拘禁罪,指以非法扣押、關押、綁架或者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如:公民抓獲現行犯後沒有任何合理理由而將現行犯由自己較長時間的控制,拘留後發現不應拘留而仍不釋放被拘留人以及無證逮捕的情形,因不合法,也屬非法拘禁。刑法第238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本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綁架罪,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刑法239條規定,犯本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非法搜查罪,指無權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妨害他人人身自由或住宅安全的行為。主要三種情況:一種是無權搜查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個人,為了尋找失物、有關人或達到其他目的而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第二種是有搜查權的人員,未經合法批准或授權,濫用權力,非法進行搜查的;第三種是有搜查權的機關和人員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續進行搜查的。刑法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4、非法侵入住宅罪,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仍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為。即使「他人」是住宅承租人,出租人非法侵入的,亦可構成本罪。另外,對學生宿舍,對他人暫時居住的賓館、招待所、療養院亦可構成本罪。非法侵入供人居住生活的地窖、山洞、漁船等,都是非法侵入住宅。刑法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5、徇私枉法罪:在與法輪大法修煉者的接觸中,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都能了解到法輪大法修煉者的修煉實質,了解到這些人無任何政治野心,沒有非法目的,都是在按「真、善、忍」做人。但是警察等人員不敢「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地辦事,而是按政法委某負責人對各部門的授意、密令、文件的要求去搞假證,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399條的規定,構成了徇私枉法罪。

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綜述:

《憲法》規定了我國公民享有10餘種的基本權利,而這場迫害幾乎剝奪了法輪功學員的所有公民基本權利。

1、平等權:《憲法》第3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2、言論自由權:《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信仰自由權:《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權:《憲法》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5、人格尊嚴權:《憲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6、住宅權:《憲法》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7、通信自由權:《憲法》第4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8、申訴、控告、檢舉權:《憲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9、勞動權:《憲法》第4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10、受教育權:《憲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不能推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控告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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