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鳳玉在行政起訴書中指出: 劉玉晶學煉法輪大法,按照大法「真、善、忍」的原則修煉心性,從內心真正的做個好人;原來身體不好,走路體乏無力,通過煉法輪大法的五套功法強身健體,以健康的身體更好的為家庭和社會服務。無論是劉玉晶的親戚、朋友,還是其他認識劉玉晶的村民,都覺得劉玉晶學煉了法輪大法以後,變化非常大,孝敬婆婆、愛護子女,是個真正的好人。劉玉晶信仰的法輪大法就是這樣教人做好人的正法。
田鳳玉起訴書中質問,被告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說劉玉晶涉嫌「危害社會」,那麼到底是誰或者哪個群體因為善良農婦劉玉晶的行為而受到了危害呢?受害人是誰呢?沒有。被告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說劉玉晶涉嫌「破壞法律實施」。中國現行的法律中到底有哪條哪款被善良農婦劉玉晶破壞到了無法「實施」的地步呢?沒有。
田鳳玉並指出,中區分局警察企圖將非法抄家所得到私人物品作為給劉玉晶所謂「定罪」的證據,其實恰恰相反,其中的「福」字等物品,更加證明了劉玉晶的善良、淳樸,她自己在法輪大法中獲得了身心健康、闔家幸福,也希望把美好帶給他人,讓每個人都感受到「真、善、忍」的美好與祥和。這些物品不但證明了劉玉晶無罪,而且她關懷別人、希望別人得到幸福的善良行為與高尚情操,更應該受到政府與世人的褒獎。
田鳳玉還指出,中國沒有法律規定「傳播信仰有罪」,而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中直接規定「公民有傳播信仰的權利」。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基本法律原則,在中國大陸,即使傳播信仰也是無罪的。
田鳳玉要求法院: 撤銷對劉玉晶的非法逮捕令,無罪釋放劉玉晶;判決被告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劉玉晶所受身體和精神損害進行賠償;要求被告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寫「保證書」,保證不再違法迫害信仰法輪大法的公民,並公示於眾;並承付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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