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莫偉秋的丈夫李廣遠也是法輪功學員正在家中,阻止並告訴他們這樣做是違法的,是在知法犯法,因為憲法中規定:公民信仰自由,可是他們不聽,搶走了九本大法書籍、三部手機、四個MP3、一台DVD和其他等物品,然後將李廣遠強行推上警車劫持到廉莊鄉派出所,同時被劫持的還有廉莊鄉大於村的法輪功學員岳井耐。李廣遠給警察講真相,講法輪功學員沒有犯罪,兩小時後回家;莫偉秋和岳井耐被非法拘留十五天後回家。
隨後,李廣遠、莫偉秋夫婦幾次到廉莊鄉派出所索要自己的東西,二零一一年二月二日,派出所通知讓他們去一趟,他們夫婦和大女兒來到派出所,房間裏有兩名國保人員,把DVD、手機和MP3還給他們,但不還大法書籍和其它資料。
李廣遠、莫偉秋夫婦是天津市寧河縣廉莊鄉廉莊村人,於一九九七年開始修煉法輪功的。煉功後,夫妻身心受益,修煉前的一身病不治自癒,他們深知大法的美好、純正、超常,他們夫婦倆處處按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讓自己做一個真正的好人。可是自九九年以來,他們夫婦多次被非法關押、勞教並被非法判刑,在被非法審判和監禁期間,他們夫婦倆都多次遭到毒打和酷刑折磨,在這期間,家中的老人和孩子也都遭受著精神的摧殘。
酷刑演示:暴打 |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李廣遠被劫持到天津市雙口勞教所迫害,非法勞教三年,在這三年裏,他遭受了非人的虐待和折磨,被強制參加超長時間的奴役勞動。在他被綁到勞教所三大隊的第一天,就遭到惡警隊長佟秀和指使刑事犯人的棍棒毆打;第二天肋骨被惡人打斷了一根。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村幹部通知莫偉秋去鄉里問話,由於她堅持修煉,不寫「三書」,被非法押送到了縣裏的洗腦班,被迫害四個月時間。二零零四年,李廣遠從勞教所回家不到半年時間,夫妻倆又被抓捕、每人非法判刑四年。李廣遠於零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被非法送到天津市港北監獄強制洗腦,長時間奴役 勞動;莫偉秋於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被劫持到天津市女子監獄,每天被逼做奴工,強行洗腦。
近期又遭綁架、抄家、拘留,當他們夫婦倆找到國保人員要回被他們非法抄走的大法書籍等個人用品時,他們不給,卻說那是「違法」的。
下面就國保人員說:那些東西(指的是大法書籍等)是「違法」的,很顯然他在說法輪功在中國是 「違法」的,那咱們就中國現行的法律看看究竟是誰在違法。
一、從道德方面看法輪功:
法輪功又名法輪大法,現在已洪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除了中國大陸禁止法輪功外,世界上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的港、澳、台,也包括共產黨執政的朝鮮、越南等國家)全都允許人們自由修煉法輪功,法輪功所到之處受到世界人民的愛戴和尊敬。至今獲得各國政府褒獎、支持議案信函近三千項。大法書籍被譯成三十多種語言在世界出版發行。在互聯網上可免費下載。這麼好的功法難道違法嗎?要說違法那只有一個理由,就是中共邪黨行使的是惡法、邪法。
法輪功倡導真、善、忍,這是全人類公認的普世價值觀,是高德正法,人們在修煉法輪功後按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道德高尚的人,不偷、不搶、不嫖、不賭,身強體健,性格善良,家庭和睦、鄰里和順,帶動了整個社會的道德水準提高,這樣的好人違法嗎?
二、從法律方面看法輪功:
中共迫害法輪功時一直冠以「依法」的名義。但是,在迫害持續了十餘年之久的今天,人們發現,中共所依的「法律」根本不存在。在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庭審中,眾多大陸律師以詳實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指出:信仰法輪功合法,傳播法輪功真相合法。信仰屬於意識形態範疇,是思想領域的事,而人的思想不能構成犯罪。因此司法機關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打壓、迫害、構陷法輪功修煉者,是對法律的褻瀆,是一場徹頭徹尾的信仰迫害以及人權災難,是人類歷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
沒有任何現行中國法律或行政法規明文規定說在中國煉法輪功是違法的。事實上,法輪功是一個鬆散的修煉群體,沒有任何組織形態,誰愛煉就煉,不愛煉就不煉,來去自由。
法輪功學員她們擁有法輪功書籍及相關用品和散發法輪功宣傳資料,他們的行為是行使了憲法賦予合法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法輪功學員散發真相資料的目的是在政府堵死上訪路的情況下,在民眾的視聽權被堵塞,電視、報紙對法輪功報導極盡污衊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向廣大民眾善意的解釋是符合憲法規定的。「在不公正的對待下得允許人說話,這是人的最基本權利,法輪功學員發資料講真相是在提醒人們善惡有報的道理,別跟壞人作惡,以免遭報應,是為了救人講真相,同時也是幫助民眾實現知情權。這一切不僅合法而是受法律保護的。
修煉法輪功不違法,恰恰相反,中共江澤民集團在迫害法輪功過程中不但違反中國法律,而且違反了國際法,犯下了滔天大罪,這些罪行必將受到追究。
據中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警察及政府人員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已構成違法違憲的犯罪行為,警察無論以任何理由,如執行公務、執行任務等,只要是參與迫害法輪功,有以下行為,都構成犯罪。 現列舉一、二。
1、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已構成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2、故意給法輪功學員以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捏造虛構罪名,損害法輪功學員名譽、人格或嘲笑和辱罵,已構成誹謗罪或侮辱罪。
3、對法輪功學員施用酷刑,逼取口供強迫承認強加的偽證和罪名,不管是否取得口供,已構成刑訊逼供罪。
4、對法輪功學員打擊報復、發洩私憤、非法庭審、判決,濫用職權、枉法瀆職,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訴,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造成冤案,已構成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5、不明真相者誣告法輪功學員,給其扣上罪名,捏造事實進行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已構成誣告陷害罪。等等
6、對法輪功學員強行搜查身體,闖入法輪功學員家搜查住所,已構成非法搜查罪。
7、強行囚禁法輪功學員,私設刑堂、私自禁錮,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把法輪功學員囚禁在屋子裏、賓館裏、辦公室裏,派人監視,限制法輪功學員不能離開。或送往洗腦班、派出所、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監獄醫院、或其它地方。
8、強行帶走劫持法輪功學員,向其家屬勒索錢財,已構成綁架罪。如把法輪功學員強行帶走、綁架劫持到洗腦班、派出所、看守所、勞教所等,向法輪功學員家屬勒索「生活費」、「保證金」、其它名目的財物,或迫使法輪功學員購買看守所、勞教所、監獄裏的高價生活用品變相索得錢財,不管是否勒索成功,已構成綁架罪。
9、搶走法輪功學員家電、財物和現金等,已構成搶劫罪或盜竊罪。如到法輪功學員住處搶走盜走電視機、影碟機、錄音機、電腦、打印機、鑰匙、證件、存摺、現金、手機、相機、手錶、首飾、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汽車等貴重物品,不管是對法輪功學員使用暴力、脅迫還是使用其它方法,已構成搶劫罪或盜竊罪。
10、拘留所、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等監管人強迫法輪功學員做奴工、野蠻灌食、用不明藥物毒害中樞神經,毆打、體罰、捆綁、施用肉刑,精神折磨的虐待行為,已構成虐待罪。
其實作為一名警察或政府人員等,也是中共邪黨體制內的受害者,被邪黨利用來做傷天害理的事,成為專門欺壓善良民眾的邪惡工具,最是悲哀,到頭來成為最大的受害者。也許有些警察會認為是身不由己,這是一項工作,是在執行命令。可是做甚麼事都不能泯滅良知,應該以法辦案,否則就是盲目的執行命令。真正追查來臨時,沒有哪一個上司會為你承擔責任的。因此希望聰明的警察能明辨是非,不要為了眼前一時利益而自毀前程,做甚麼事情總要給自己留一條退路。識時務者為俊傑,「今天你們可能不會受到追訴,不代表未來不會受到追訴。」吸取歷史的教訓,希望公檢法司系統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員懸崖勒馬。在你權限範圍內善待大法,善待大法弟子,為自己和家人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