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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龍口市三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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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日,山東省龍口市法輪功學員陳豔、曲建芹、劉長元被龍口市石良鎮派出所綁架,後上報給龍口市國保大隊。三人被非法關押在龍口市張家溝看守所二十多天,目前她們三人已經被非法勞教,教期均為一年半。

四月十三號是公安局長接待日,陳豔的家屬一早就來到公安局傳達室,要求見局長。傳達室的人不給傳達,並口出狂言:「對待法輪功就是不講法律,愛上哪告就上哪告去。」陳的家屬只好跟隨其他要求接見人員進入公安局,見到局長後家屬遞上控告信。局長邵愛民一看是法輪功的案子,就把控告信摔在桌子上,家屬說:「你不要我們就拿回去!」 邵愛民又沒好氣的說:「放在這兒吧。」

在被非法勞教前,陳豔的家屬為她請了兩位北京正義律師。在市公安局長的支持下,龍口市國保大隊一直百般阻撓律師會見陳豔,公然違反《律師法》及《刑事訴訟法》,並且威脅、恐嚇律師,侵犯律師的正常執業權利。直接執行綁架的石良鎮派出所也是與國保大隊狼狽為奸,一唱一和合夥迫害法輪功學員,踐踏國家法律。

一、石良鎮派出所做賊心虛,推脫綁架事件

四月七日,陳豔的家屬到石良派出所要求放人。家屬在派出所足足等了兩個小時才見到參與綁架的惡警丁學海,其自稱三月二十日他值班,接到「舉報」後將曲建芹、劉長元綁架到派出所。至於說陳豔,他推說不知道。當時陳豔的丈夫和私家車也是一同被綁架到派出所的,為此家屬向派出所要人要車。但丁學海拒不承認,人也不知道哪去了,車也不知道在哪,問甚麼都是不知道。

家屬又遞交了無罪釋放陳豔的申請書,並在派出所院中等所長回來。大約十二點左右,王延軍回來了,質問家屬在這裏幹甚麼,家屬說明了情況。王延軍態度囂張,家屬說陳豔沒有違法,王延軍根本不聽,推說這個事他管不了,說了不算,又說所長出差了(其實根本沒有出差),回不來,無理的趕家屬走。最後威脅家屬說:再不走就按鬧事處理,把家屬都抓起來。並關上派出所的大鐵門不准家屬再進去。

家屬只好在門外等候,派出所裏的高吉照出來勸家屬回去,說在這裏等也沒有用,陳豔出來宣傳就是違法。家屬據理力爭,高吉照自知沒趣,鑽到車裏跑了。在陳豔剛被綁架時,高吉照夥同國保大隊的郭××到陳豔公公家要陳豔家的鑰匙,想非法抄家,當時陳豔公公還在家掛著吊瓶,告訴他們沒有鑰匙,他們還不相信,高吉照還出主意說把鎖砸開進去,出來時再換上把鎖,他們完全不顧及公民的權利和利益,像土匪一樣肆無忌憚。

二、市國保大隊出爾反爾,相互推諉,故意刁難律師接見受害人

四月初,陳豔家屬聘請的律師早早向市國保大隊遞交了律師手續,要求會見陳豔。但國保遲遲不予答覆。為此家屬又來到龍口市國保大隊,要求律師會見陳豔,並遞交無罪釋放陳豔的申請書。國保大隊一自稱姓王的指導員出來接了申請書,並答應說允許律師會見,家屬這才各自回去。

四月八日一早,兩位律師就來到公安局要求會見,在傳達室外等了很久才允許進入。國保大隊的王琪故意刁難律師,說不能證明陳豔的委託人和陳豔的親屬關係。律師指出要求會見的法律手續已經齊備,國保應立即安排會見。在律師的一再要求下,國保大隊長王志東才同意下午三點四十分安排會見。

可是到下午三點四十分,律師來到公安局傳達室聯繫會見,王志東卻推諉不見。直到下午五點才同意律師進入公安大樓,國保說請示了分管的公安副局長,說有「親屬關係證明」才能接見。最後沒能讓律師見陳豔。

國保大隊公然執法犯法,推脫責任,兩律師及家屬極為憤怒,律師和家屬分別寫了「控告信」(附一、二),控告國保大隊王志東、王琪等執法犯法的事實,分別郵寄了檢察院、政法委等部門。

來自家屬、律師及國內外的壓力,國保大隊極為恐慌。四月十一日晚,為轉移壓力,市國保大隊偷偷摸摸將陳豔、曲建芹、劉長元非法勞教,並於十二日一早送往山東省淄博第二女子勞教所。陳豔的家屬拒絕在勞教通知書上簽字。

現龍口市公安系統的手機把陌生號碼全部設為拒接,電話打過去也提示為關機,真是做賊心虛啊!希望國內外正義之士伸出援助之手,關注這些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幫助他們早日脫離惡黨的迫害。

參與迫害的相關部門電話:
龍口市政法委 0535-8788702
國保大隊 0535-8788746
國保大隊頭子 王志東 13854528286
龍口市檢察院 遲娟 吳道明 0535-8951697 0535-8500960
龍口市公安局 局長:邵愛民 13953565998

龍口市公安局石良派出所
地址:山東省煙台市龍口市213省道 郵政編碼: 265707
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的惡警是:王延軍 丁學海
王國愛 15053588688
高吉照 13791250070
溫孚義 0535-8757405
石良鎮派出所警察名單:
王國愛(所長)、王延軍、范欽恆、丁學海、孫志紅、王洪進、王培好、曹先念、高樹人、高吉照、張希福、刁福建、馬作利、林風明、溫孚義、王洪剛、馬承琪、付景志、劉福輝、耿煥林、曹承忠、曹國富

惡警照片
惡警照片

龍口市石良派出所
龍口市石良派出所

龍口市各鎮區街群眾工作站服務熱線(區號 0535)
經濟開發區群眾工作站 8819039
高新區群眾工作站  8662778
濱海度假區群眾工作站 8586013
東萊街道群眾工作站  8503148
新嘉街道群眾工作站  15192386023
龍港街道群眾工作站  886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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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福鎮群眾工作站  15805358855
諸由觀鎮群眾工作站  8563706
北馬鎮群眾工作站  8911148
黃山館鎮群眾工作站  8890619
蘆頭鎮群眾工作站  8643739
蘭高鎮群眾工作站  8637007
七甲鎮群眾工作站  8771107
下丁家鎮群眾工作站  8621148
石良鎮群眾工作站  8750148

附1:關於對龍口市公安局國保大隊侵犯律師會見權的控告信

被控告人:龍口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王志東 、警官王琪

控告事項:違法侵犯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執業權利。

事實與理由:

2011年3月21日,陳豔被龍口市公安局以所謂「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為藉口刑事拘留。3月29日,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及北元律師事務所分別接受陳豔姐姐陳××的委託指派控告人李××律師及王××律師為陳豔提供法律幫助。

因龍口市看守所稱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需經辦案單位安排,3月30日控告人前往辦案單位龍口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向被控告人辦案警官王琪(音)出示了「律師執業證書」,遞交了由陳××親筆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函」、「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告知接受委託事宜、要求依法安排會見,並互留了聯繫電話。

4月8日上午,控告人再次前往國保大隊要求安排會見,被控告人王琪告知無法查實委託人陳××是否是陳豔的姐姐,要求陳××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親屬關係證明」後方可安排律師會見。

控告人指出,《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被控告人提出委託人陳××應提交「親屬關係證明」後方可安排律師會見的要求於法無據,違反了《律師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侵犯了律師的執業權利。控告人的會見法律手續已經齊備,辦案單位應予安排會見。經多方交涉,被控告人王琪在請示了其上級、被控告人王志東之後答覆控告人,同意當日下午4時安排會見。

當日下午3點40分始,控告人在龍口市公安局傳達室與被控告人王琪及王志東 多次聯繫安排會見事宜未果,至下午5時被控告人方同意控告人進去面談,告知經請示公安局分管副局長後答覆,仍然必須在委託人陳××提供「親屬關係證明」後方能安排律師會見,致使控告人無法會見陳豔。

控告人認為,被控告人身為公務員,公然違反《律師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私設條件,要求 有「親屬關係證明」方可安排律師會見,其行為違反了《公務員法》第12條公務員應當履行義務第(一)項「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及第(五)項「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規定,侵犯了律師的執業權利,破壞了《律師法》實施。現特向貴處進行控告,請依法予以監督、查處。

此致

控告人:
2011年4月9日

附2:關於對龍口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非法剝奪陳豔獲取律師法律幫助的控告信

被控告人:龍口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長王志東,警官王琪。

控告請求:請求對上列人員非法阻止陳豔獲取律師幫助的行為予以查處。

事實和理由:

以上控告人均為陳豔的親屬,2011年3月21日,陳豔於被以所謂「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為藉口刑拘之後至今沒有消息,我們親屬認為陳豔沒有任何違法行為,於2011年3月29日為其聘請了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但律師帶齊手續到看守所辦理會見時被告知需要辦案單位安排,隨後律師找到辦案單位龍口市國保大隊的警官王琪,王警官接收了律師的手續,但說需要請示領導,讓律師等其答覆,會在規定期限內安排會見,但一直到4月8日律師第二次來為止也沒有給出答覆。當律師第二次找到王琪警官時,王警官說下午三點四十分安排會見,讓律師直接到公安局門口等,但是一直等到五點也沒有安排會見!當律師再次致電要求辦理會見時,國保大隊的王大隊長接待律師說:「不辦理會見是因為委託人陳××的身份難以確定,要陳××住所地出具親屬關係證明(證明姐妹關係)。」硬是不辦理會見。

控告人認為:我們作為陳豔的親屬,為自己的家人聘請律師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陳豔自被關押之日起有依法要求和律師會見的權利,而以上被控告人再三置法律於不顧,公然阻止律師會見我們家人陳豔,不知到底想掩蓋甚麼?

《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律師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龍口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長王志東,警官王琪以領導命令取代法律,非法阻擾看守所安排會見,剝奪了律師會見的權利、剝奪了我們親屬陳豔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同時也是對法律的公然踐踏,已經構成濫用職權。

綜上所述,請求貴部門依法追究以上各責任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法律尊嚴。

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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