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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法輪功學員李新被惡警誤抓 至今未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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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警察調查車輛肇事案件,卻故意綁架和肇事者同名的法輪功學員,這是近期發生在哈爾濱的荒唐事。

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中午十二點之後,哈爾濱做服裝生意的李新正在瑪克威進貨,突然上來約二十幾人,把他撲倒在地,惡意綁架了他,並把當時綁架場景錄了像,隨後將李新劫持到動力區公安分局,這些綁架者是動力公安分局刑警大隊人員。

當晚,刑警隊於姓隊長帶人非法搜查了李新母親家,搶走了不少私人物品。第二天去了李新家,又搶走了大量個人物品。期間,他們仔細搜查並帶走了李新的幾件衣服,但未對家屬解釋綁架李新的原因。

據悉,李新的綁架與哈市三月底一樁車輛肇事案件有關,因肇事逃逸者名叫李鑫,所以哈市公安鎖定了數個名叫「李鑫」(同音)的人,並濫抓無辜。

在得知李新是修心向善的法輪功學員,根本不是犯罪嫌疑人時,惡人沒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道歉,反而將李新轉交給迫害法輪功的部門──動力區公安局國保大隊,致使李新仍被非法關押,至今沒有回到家中。

按照法律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詢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遺憾的是,李新不但被錯抓了,還被非法關押了這麼多天,給他和家人造成物質和精神上的巨大傷害,那麼抓錯人的公安機關應負甚麼責任呢?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同時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賠償的義務機關正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機關。哈市動力區公安分局應當立即釋放被錯抓的公民李新,並對李新受到的損害做出國家賠償。同時那些故意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相關公安人員,必將受到刑事追究。

光天化日之下,哈市公安如此行使警察權力,讓公民遭受不白之冤,看來中國老百姓真的到了人人自危的地步了。

其實類似事件一直在上演著,自中共打壓法輪功以來,有多少警察在執行公務的幌子下,參與迫害以真善忍為做人準則的法輪功學員。

在不久的將來,他們的犯罪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和天理制裁!在此正告參與迫害李新的警察,立即無條件釋放大法弟子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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