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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王剛被迫害致死一案提供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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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王剛被迫害致死 妻子要求賠償》的報導,看後令人心酸不已。河北涿州法輪功學員王剛,是十里八鄉有口皆碑的好人,於二零零二年七月被當地警察非法抓捕,遭酷刑折磨,於二零零四年一月被非法判刑十年,被劫持到河北省保定監獄,在獄中遭惡警折磨,造成腿部壞死,於二零零五年五月被強行截肢。保定監獄一直對家人封鎖消息,並於二零零七年六月把王剛轉移到唐山冀東監獄繼續迫害。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生命垂危的王剛被保外就醫,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晚王剛含冤離世,年僅四十一歲。王剛妻子任桂芳向唐山冀東監獄、河北保定監獄分別遞交了《要求國家賠償(刑事賠償)的申請》,卻只得到一個「不予賠償」的決定。目前,任桂芳又向河北省監獄管理局遞交了覆議申請書,要求撤銷兩監獄分別作出的「不予賠償」的錯誤決定。

此種狀況,天理何在?正義何存?法律何為?所有法律界人士,都有責任給王剛妻子提供法律援助;所有心存良知的人們,都有義務起來追究做惡者的責任,使冤案得到昭雪,還人間以正義,還法律以尊嚴,還生民以保障。

以下,對王剛被迫害致死一案做出簡要的法律分析,希望以此能促進冤案的昭雪、正義的回歸:

一、修煉法輪功不違法,對王剛的判刑是非法的,公檢法人員都涉嫌犯罪

中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法輪功違法,法院對王剛的判刑是執法犯法,涉及王剛一案的公檢法人員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嫌犯罪,對王剛被迫害致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非法判刑,才會有監獄迫害的發生,監獄只不過是法院的刑罰執行機關。公安、檢察官和法官所涉嫌罪行主要是瀆職罪和濫用職權罪,觸犯的主要是《刑法》、《公務員法》、《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等。對於他們的罪行,可單獨起訴、控告,也可與監獄惡警一併控告、追究。

二、退一萬步講,即使對王剛的判刑不是非法的,監獄把王剛迫害致殘致死也是嚴重的犯罪行為

在王剛被迫害致死一案中,保定監獄長高英、獄政科的負責人范建立和冉林,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對王剛施用酷刑,特別是范建立對王剛右腿多次狠踹,致王剛右腿內側血管被踢斷,大量血液滲出,醫院檢查確定為腿、骨頭、肌肉、血管壞死,被迫高位截肢。其後,保定監獄繼續迫害王剛二年多,又把他轉到唐山冀東監獄迫害。冀東監獄為迫使王剛放棄修煉法輪大法,竟慘無人道的將他迫害致生命垂危。二零零九年十月初,冀東監獄通知王剛因右下肢截肢術後生命垂危已無救治脫險可能,並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決定:以保外就醫名義將王剛送回家。即以保外就醫名義讓已無救治可能的王剛回家裏等死。被送回與家人團聚僅僅十八天的王剛,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晚含冤離去。

可見,上述兩監獄的高英等警察對王剛施用酷刑,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涉嫌以下犯罪:

1、故意殺人罪,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刑法第238條、247條、248條規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刑法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主體為已滿14週歲,具有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故意傷害罪,指故意非法的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刑法234條規定,犯一般傷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謂「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主要指那些以割耳、挖眼、低溫冷凍、高溫曝曬、火燙、針刺等特別殘酷的手段而導致他人身體嚴重殘疾的情形。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可以成為致人重傷的故意傷害罪的主體。

3、虐待被監管人罪,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或者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毆打指造成被監管人肉體上的暫時痛苦的行為。體罰虐待指毆打以外的,能夠對被監管人肉體或精神進行摧殘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罰站、罰跪、罰曬、罰凍、罰餓、辱罵,強迫超體力勞動,不讓睡覺,不給水喝等等手段。不要求具有一貫性,一次性毆打、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就足以構成犯罪。行為人默許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亦應視為「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行為。刑法248條規定,前款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以上三項罪名,因第1種的「故意殺人罪」已包含後面的2種,所以應按「故意殺人罪」起訴和追究惡警。

三、涿州市「六一零辦公室」主任高建等是王剛被迫害致死一案的共犯

二零零九年五月的一天,唐山監獄把病危的王剛送回家,涿州市「六一零辦公室」主任高建召集鄉政府、派出所人員在一起預謀,再次拒收王剛。獄方把王剛扔下開車便跑,這些政府官員和公安人員馬上騎摩托堵截,就這樣可憐奄奄一息的王剛再一次被送進監獄。這些政府官員公安和「六一零辦公室」,寧肯讓王剛死在監獄裏也不肯給他留條生路,對王剛被迫害致死負有連帶責任,應作為共犯與監獄惡警一併起訴和追究。

四、王剛家屬申請國家賠償的訴求應得到支持,不予賠償的決定是違法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王剛家屬完全有權利得到監獄的賠償。二個負有賠償責任的監獄應做出給予賠償的決定,並對高英等相關責任人做出行政處分,然後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受害者家屬還可以採取哪些法律行動?

1、在上述二個監獄拒絕賠償的情況下,河北省監獄管理局作為監獄的上級部門,應做出給予賠償的行政覆議。如果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對其下屬的監獄非法袒護、不支持賠償的話,那麼受害者家屬可以向法院起訴上述二個監獄和省監獄管理局。

2、同時,受害者家屬可以向二個監獄的檢察室或監獄所在地的檢察院對惡警提出控告,要求檢察院對王剛被迫害致死一案立案偵查處理。

3、同時,受害者家屬也可向監獄所在地的法院直接起訴監獄惡警高英等人,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並附帶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4、同時,受害者家屬可以向政府、人大等法律監督部門進行申訴。

5、在目前中國大陸的黑暗法制環境下,受害人還可以向媒體廣泛公布監獄的酷刑惡行,讓公眾了解迫害的更多細節,爭取社會支持。

在此,我們也呼籲:凡有能力支持的,都出一份力,給受害者家屬以支持,讓這個慘絕人寰的冤案得到一個公正的結果,以告慰死者,以保護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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