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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葉延東家屬上訴案的法律點評

——法輪功學員完全合法,中共法官處處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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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據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報導,遼寧省瀋陽市康平縣法輪功學員葉延東二零一一年一月五日被鐵嶺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非法勞教二年,家屬不服,向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鐵嶺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兩位法官──刑事庭副庭長趙濤(女)、審判員趙繼楠(女)在回覆家屬時表示:「現在,國家沒有對法輪功的法律,給你們立案,我們沒有法律依據判你們有罪和無罪。」

鑑於中共利用法律的幌子在不斷迫害法輪功學員,我們有必要對此案做出詳細分析,讓受害者知道下一步怎麼辦,讓法官知道自己的行為違反了哪些法律,讓廣大世人知道迫害法輪功的真相,並從中得到借鑑。

第一、中國法官現在也已經知道對法輪功的所有判決和迫害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了

此前,已有不少正義律師、法學專家和有識之士指出,對法輪功的所有鎮壓、迫害、拘留、勞教、判刑、洗腦等都是非法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現在連法官都知道並且承認了。這說明,中共迫害的非法性越來越浮出水面了。

第二、既然沒有針對法輪功的法律,就應該裁定法輪功學員無罪

人人都知道有這麼一條法律通則,那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既然沒有法律規定法輪功有罪,那麼法輪功就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煉功、講真相等所有活動都是合法的,而所有對法輪功禁止和迫害的行為都是非法的。

本案屬於行政訴訟案件。中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份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應根據上述《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情形,接受葉延東家屬的起訴,並裁定法輪功學員葉延東無罪,裁定鐵嶺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所做出的勞教判決無效,責令公安部門立即釋放葉延東,並依法對葉延東做出國家賠償。

第三、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不受理本案,是違法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中,家屬問:「起訴材料缺甚麼嗎?」她們說:「不缺甚麼。現在,國家沒有對法輪功的法律,給你們立案,我們沒有法律依據判你們有罪和無罪。」

我們知道:「國家沒有對法輪功的法律」根本就不能成為法院不受理起訴的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

第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顯然,葉延東家屬的起訴案屬於第十一條第(二)款的情形,而不屬於第十二條四款中的任何一種情形,因此,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應予受理,法院拒不立案是違法行為,相關法官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法官對不受理不做書面裁定,違反了《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葉延東家屬正式針對鐵嶺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非法勞教葉延東兩年,向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二零一一年三月五日,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家屬來法院,給家屬口頭答覆。

家屬說:「我們覺得太冤才來的,就是想通過法律途徑討個公道,你們作為審判機關應秉公執法,既然不受理,還不給個書面答覆嗎?」法官說:你們的心情我們也理解,但是無能為力,我們得按照上邊的意思辦,其它任何案子都給書面解釋,就法輪功案子不行。你們說的也有道理,但是我們也不能給你們裁定書,這不是我們能解決的了的問題。你就是找到高院去也是同樣結果。」

第五、法院企圖製造從沒接到過起訴書的假相,這是耍流氓的違法行為

為甚麼法院對不受理起訴不做出書面裁定呢?一是這樣的「裁定」依法無據,法官怕留下證據將來自己要承擔責任;二是阻止當事人進一步上訴,因為沒有裁定書就不能運用上訴程序;三是企圖製造「從沒有發生過起訴這回事」的假相。關於這一點,從下面細節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出法院的企圖──

最後,兩位法官讓家屬拿回起訴狀,家屬不拿。趙濤說:「你們不拿回去,我們也給你們寄回去。」

在此,我們提醒家屬注意:一定要保留寄回來的原件,作為將來起訴法官的證據。

第六、法官「按照『上邊』的意思辦」,是違法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官法》第八條規定法官享有「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權利。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在本案中,兩位法官對起訴人說:「你們這個案子涉及到法輪功問題,就是最敏感的話題,經院領導研究,不予受理。」並聲稱:「我們得按照上邊的意思辦」。

家屬與她們交涉了很長時間,後來她們說:「我們是國家的公務員,國家的規定得去執行。」家屬要她們拿出國家規定的依據,她們說:「沒有。」

顯然,相關法官違反了《行政訴訟法》和《法官法》的上述規定。

第七、法官犯下了「玩忽職守」之罪並造成了嚴重後果

《法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本案中,家屬與法官一再交涉,法官仍然置法律於不顧,致使家屬狀告無門,葉延東被劫持到本溪(威寧)勞動教養院非法關押。顯然屬於「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情形,對於造成這個後果,當事法官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法官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法官的玩忽職守造成了葉延東繼續被關押迫害,後果嚴重,將來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希望當事法官趕快彌補過失,挽回損失,減小自己的罪過。

第八、中共法律的虛偽使法官也成為受害者

本案中,家屬說:「你們是公務員,可我們也是中國公民,你們法院是主持公正的地方,你們不給解決,我們這不是求告無門嗎?」她們說:「我們也無能為力。你們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我們解決不了。」

從中我們看到中共操控下的法官也非常無奈。他們知道受「上邊」指使迫害法輪功學員實質是中共的協從犯,將來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他們也非常苦惱。但苦惱不是辦法,及早擺脫中共的操控和利用,才是唯一出路。

第九、受害人家屬接下來應當怎麼辦?

一、繼續向法院起訴「勞教委」;

二、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並控告當事法官脅從中共迫害法輪功;

三、向檢察院提出申訴,並控告「勞教委」責任人和當事法官脅從中共迫害法輪功;

四、向「勞教委」本身或其上一級提出行政覆議,

五、向政府、人大等信訪部門廣泛申訴此案中的冤屈,要求儘快處理。

更具體辦法,可以參考明慧網剛剛刊出的《反迫害法律手冊》第九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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