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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政法系統踐踏法律迫害法輪功簡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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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接前文)

五、迫害法輪功無任何法律依據

中共一直「講政治不講法律」,但為了給「黨委審批的捕人、殺人制度」披上法律的外衣,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反邪教決定」和「兩高司法解釋」最為迷惑人。近年來,一些明白了真相的正義律師公開指出,中共打壓法輪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中共鎮壓法輪功是以權代法、以黨代法的違法行為。

1、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反邪教決定」和法輪功沒有關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9年10月30日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取締邪教活動的決定》裏面根本就沒提到「法輪功」。這個《決定》確定了對邪教的認定標準,可是這個標準和法輪功沒有絲毫的關係,因為法輪功以「真善忍」為原則,教人向善,修煉者普遍道德回升,是社會中最善良的民眾,這是被公認的事實。

這個俗稱為「反邪教決定」的文件被公檢法廣泛盜用於迫害法輪功,但是,這個決定並沒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所以這個「決定」不能作為給法輪功修煉人定罪的依據。另外,這個決定不但違反憲法「信仰自由」精神,而且非常粗糙,根本不能與正規的法律相提並論。

《刑法》的原則是「法無明文不定罪」。很多人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反邪教」決定當作是針對法輪功的,從而把它當作是認定法輪功「違法」的最高法律依據,這其實是完全錯誤的。

2、「兩高司法解釋」是越權、違憲的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名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一」);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再次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二」)。

兩高關於打擊邪教犯罪的「司法解釋」(一)(二)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字樣,與法輪功也毫無關係,因為法輪功是有益身心、造福社會的功法,根本與邪教沒有任何關係。

很多人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專門針對法輪功的,但從法律層面來說,並不是針對法輪功的。至於很多法官運用這個解釋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那是迫於上面的壓力。

《憲法》六十七條和《立法法》四十二條明文規定,司法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兩高」作為司法機構,也沒有立法權,因此,它們的「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它們本身也是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為法律處理依據。

因此,在對待法輪功問題上,「兩高」帶頭違反《憲法》和《立法法》。出現「法輪功是X教組織」字樣的是「兩高」各自下發的《內部通知》,但內部通知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何況它們都是違憲的。所以,把這個內部通知作為法律依據,利用處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來判定法輪功學員犯「破壞法律實施罪」是完全錯誤的,都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非法裁判。

3、荒謬的刑法300條

中共的所謂司法程序,主要是用《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來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打著法律的幌子,來掩蓋迫害,讓迫害顯得「合法化」,以低劣的手段來欺騙各界。

按照刑法學理論,犯罪構成有四個要素,也稱四要件,缺一不可。其一是「犯罪主體」,這主要指行為人是單位還是自然人,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等等。其二是「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即犯罪主體在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如小偷偷錢在主觀上顯然是故意。其三是「犯罪客體」,就是犯罪行為侵害的對像,如小偷偷錢侵犯的是受害者的「財產權」。其四是「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客觀上造成了甚麼樣的社會危害、嚴重程度如何。例如,如果張三偷了李四一萬元,那麼張三的盜竊行為客觀上給李四造成了一萬元的損失。

許多法律工作者指出,在所謂的「法輪功案子」中,四要素竟然缺了全部三個用於定性的要素!法輪功學員到底破壞了國家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了?如何實施破壞行為?破壞的程度又是怎樣?造成了怎樣的破壞後果? 面對這樣的質問,公檢法的所謂「執法人員」啞口無言,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但卻又用《刑法》第三百條非法重判法輪功學員,製造冤假錯案,草菅人命。

其實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正是「講政治不講法律」的中共。

六、法律是掩蓋迫害的幌子

中共迫害法輪功初期,多採用避開法律程序的「勞教」手段(見下節),只對所謂的「骨幹」法輪功學員實施非法判刑迫害,近年來迫害手段有所變化,越來越多的法輪功學員遭到非法重判。

1、打著法律的幌子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政治審判」

公檢法司在中共黨委、政法委、610的操縱和指使下,表面上是公安、法院、檢察院在辦案,而政法委、610在實際控制所有的所謂「法輪功案子」。政法委聯席會議在背後把判決事先都定好了,法院的庭審只是走形式,實質是「政治審判」,有的「法官」在法庭上公開講:我們不講法律,只講政治。政法委、610的存在實質就是中共干預司法獨立,破壞法律實施,把整個公檢法司變成迫害善良煉功民眾的政治工具。

在政法委和610的幕後操控下,在所謂的司法程序中,充滿著非法行為,剝奪法輪功的合法權益,而且,公安偽造證據、檢察院非法逮捕與起訴、法院秘密誣判,許多法官、副院長、廳長都多次表示,法輪功的案子他們自己做不了主,每一步都要請示「六一零」。

2、法院新底線:絕對不能出現無罪判決

除了政法委、610在法外操控公檢法司之外,中共的法院本身就是黑箱作業。法院裏面有個「審判委員會」,這個審判委員會是法院內部的最高審判組織,指導所有的「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審判。即法官只是表面上審,但是沒有最後判決權,而這個審判委員會,不出面審,但是有最後判決權。

這個審判委員會的成員除了院長、副院長之外,其他成員基本上是秘密的,不為外界所知,在背後黑箱作業。即「審判委員會」的成員是不透明的,運作是不透明的,對所謂的大案、特殊案件等等的審判完全不透明。中共把所謂法輪功案子當作重大案件,政法委、610充份地利用「審判委員會」這種黑箱作業,操控判決的結果。案子還沒有審判,判決已經由政法委、610內定了。請不請律師辯護也沒有甚麼區別。

在迫害的早期,政法委和610下令不准律師為法輪功做辯護,從而造成律師不敢接所謂的「法輪功案子」。後來一些明白了真相的律師敢於給法輪功作辯護,政法委和610下令不准律師為法輪功做無罪辯護。一些敢於用法律來給被非法抓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的人權律師,遭受了中共的打擊,受到騷擾,甚至吊銷律師執照。

二零零九年初,海外媒體曝光了山東青島和遼寧瀋陽兩地「根據中央和省、市委統一部署」加強打壓法輪功的秘密文件。瀋陽市鐵西區「610」辦公室下發的秘密文件還暴露出中共被迫調整的司法新底線:絕對不能出現無罪判決。這種見不得人的秘密文件,再一次暴露出中共以內部文件代替法律繼續對法輪功進行迫害的違法犯罪行為,再一次暴露出中國的司法黑暗。

3、不准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就是行政官司,就是人們常說的「民告官」。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活動和制度。

早在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廣東省高級法院院長呂伯濤在全省中級法院院長會議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對於法輪功問題提起的民事訴訟,原則上不予受理;而對法輪功被非法取締、出版物被非法查封銷毀、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拘留審查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一概不予受理。熟悉中國事務的人們知道,這是來自上面的,不限於廣東,是全國性的。

這表明在迫害的初期,中共就對法輪功堵死了法律救援的途徑。這也使得中共控制的政府機關和官員可以對法輪功任意胡來、無法無天,但是不准法輪功告這些機關和人員的侵權與違法行為。

中共不僅是這麼說的,也是這麼做的。

例如,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五日,兩名法輪功學員朱柯明、王傑,向中國最高檢察院和中國最高法院提交申訴狀,狀告當時的中共總書記江澤民、中央書記處書記曾慶紅與政法委書記羅幹迫害法輪功的違憲、違法行為。


控告江澤民第一人──朱柯明

此訴狀經掛號信寄達中國高檢後,被告江澤民、羅幹親自下令逮捕原告。兩名原告於訴狀遞交兩週後在北京被中共警察秘密抓捕。北京居民王傑被抓後不久被嚴重打傷內臟,放出後傷重不癒,不幸於二零零一年去世。香港居民朱柯明,被秘密判刑五年,關進天津茶澱監獄,遭受電棒電擊等酷刑。他曾在獄中寫過六份申訴狀,要求獄長轉呈國家領導人,但都被扣押。

朱柯明後來在自述中說:「由於我們的被非法抓捕,給子女、父母和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與痛苦。也由於我們的被非法抓捕,致使我親手創辦經營的私人性質的公司、工廠徹底倒閉破產。其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等一切均化為烏有。直接經濟損失達幾千萬元,間接經濟損失則以億萬元為基數。整整五年的牢獄迫害,使我親眼目睹並親身經歷了中共政權對法輪功修煉者從精神到肉體慘無人道的非人折磨與迫害。我由於堅定信仰不認罪也不接受所謂的轉化,他們對我進行打罵、恐嚇、電棍、 長時間不讓睡覺、強行洗腦等等一系列的非人性的刑罰和虐待。我遭受到了世人難以想像的刻骨銘心的痛苦與傷害,五年的迫害,連牙齒都快掉光了。……還差點把我勒死。」

朱柯明、王傑在北京狀告當時的中共總書記江澤民等,不僅沒有立案,而且造成兩名原告一死一傷的慘劇。(但之後不久,法輪功學員在國際許多國家開始起訴江澤民及其幫兇們。)

不僅如此,中共連為自己親人討公道都不允許。例如,河北省懷安縣柴溝堡鎮苗苗幼兒園的幼兒教師胡苗苗,今年二十六歲,溫婉嫻靜、端莊秀美。因為堅持修煉法輪功,她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被懷安縣警察綁架,未經任何司法程序,被送到河北女子勞教所關押,勞教一年。

胡苗苗和幼兒園孩子們在一起
胡苗苗和幼兒園孩子們在一起

在河北女子勞教所,在長達兩個月的時間裏,胡苗苗被單獨關押,勞教所所長和監管她的警察,指使勞教人員逼迫她長時間罰站,讓犯人把她捆綁、毆打,進行虐待折磨。犯人宗東榮把胡苗苗拖到牆角,用膝蓋猛頂下體,導致胡苗苗長時間行走困難。

在胡苗苗遭到虐待後,有知情人將此事傳出後,她的父親胡明亮聘請了律師,就女兒被非法拘禁、在勞教所遭酷刑虐待等情況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希望能通過法律途徑給女兒討還公道。由於當局公然無理拒絕律師會見當事人,河北省有關當局不予解決問題,胡明亮到北京向司法部、公安部、人大、國務院信訪辦、最高檢察院等機構送去了申訴材料。河北司法系統等有關方面不僅不肯為受害人胡苗苗主持公道,還通知懷安縣有關部門趕到河北省女子勞教所,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在門口將要求探視女兒的胡明亮劫持並非法拘禁。

目前胡苗苗仍然在河北省女子勞教所被非法關押迫害,父親胡明亮又被劫持監禁起來,沒有任何放人的跡象。家裏所有的積蓄都已被用光,家人手中已經身無分文,這個家庭已經被中共當局迫害的陷入絕境。

4、這個「內部文件」到底是甚麼?

在內蒙古赤峰市610的幕後指使下,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點左右,赤峰市紅山區公安分局布仁和一個徐姓的等多名(國保)警察,在九中小區二路站點綁架了法輪功學員崔月秋(女),隨後抄家,搶走私人財物。不久當局以莫須有的罪名對崔月秋秘密開庭,非法判刑三年半,把她非法關押在呼和浩特市女子監獄所謂的「攻堅組」遭受迫害。

崔月秋的丈夫王先生多次找公檢法司等相關部門說明真相,並告之妻子因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的事實,他質問一公安人員:「她(崔月秋)不就是煉法輪功嗎,並沒有做違法的事情,你們為甚麼這樣做(關押她)?」該人低頭說他們也沒有辦法。而一法院的工作人員對王先生說:「對法輪功案件的處理並沒有法律依據,我們只是依照一個內部文件,而這個文件我們不能給你看。」

這個「內部文件」到底是甚麼?這些年來,法院一直以內部秘密文件代替法律,然後非法重判法輪功學員。

5、把法律當兒戲 十天三個裁決

邵長芬、邵長華是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的一對姐妹,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被綁架,振興區當局對邵長芬、邵長華姊妹先做出拘留十五天的裁決,第六天又改為勞教一年半,再過兩天又改為逮捕,在不到十天的時間裏,對同一人做出三種裁決。法庭上辯護律師質問公訴人:在不到十天的時間裏,對一位當事人同時做出三種裁決,並前後自相矛盾,這簡直就是鬧劇,依照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當事人的裁決要麼是拘留,要麼是勞教,要麼是判刑。怎麼可能在被綁架後的幾天內對其同時做出三種裁決,從這一點上可以證明,公安機關對這起案件適用法律的隨意性與不嚴肅性,拿法律當兒戲,屬於隨心所欲,想怎樣就怎樣。公訴人無語。

兩位律師在法庭上慷慨陳詞,有理有據的運用法律陳述著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一再強調兩名當事人應當無罪釋放,所有的司法程序都是違法的。法官和公訴人理屈詞窮,無言以對。最後審判長陶振華宣布休庭,擇日再開庭。可是十天後,家屬等到的是法院非法判刑的通知:邵長華被非法判刑七年;邵長芬被非法判刑四年。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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