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對被關押的大法弟子行惡,一方面凶殘暴虐,一方面又膽膽突突,害怕其惡行被曝光,害怕承擔責任,所以才急於焚屍滅跡,銷毀證據。
那麼,我們大法弟子應該怎麼對待這個問題?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日刊登的《關於被迫害致死的大法弟子遺體處理的個人建議》一文,提出了初步建議。本文想在此基礎上,從四個方面更詳細的談一談個人的看法。
第一,保護遺體,收集證據,追查兇手。我們要保護好遺體,只要遺體在,我們就主動,惡人就被動。惡人會用各種辦法主動找家屬,急於讓家屬簽字火化遺體,因為遺體是邪惡迫害大法弟子的直接證據。所以我們不能讓惡人犯了罪,再銷毀證據,逍遙法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一章第七條、第二章第十四條對司法警察虐待、殺害被監管人員的犯罪行為作了相應的懲罰認定。
同時,我們要儘快收集迫害證據,查清殺人兇手,曝光迫害真相,揭露惡人惡行。我們應該到勞教所、看守所、監獄的上級主管部門以及各級人大、檢察院投訴惡人和責任單位,讓儘量多的人知道惡人幹了甚麼壞事。不要怕把事鬧大,人命關天,好人被迫害致死本身就是天大的事,正好利用這件事讓更多的人知道惡人是怎麼迫害大法弟子的,讓所有的人都知道中共邪黨迫害善良無辜的大法弟子違反了天理。家裏親人無辜被迫害致死,家屬、親友可以用各種方式表達自己的悲痛。在法律上,親屬對親人遺體享有管理權、處分權、吊唁權、遺體告別權等,這些是國際公認的基本人權,是天經地義的,誰都會理解,誰都會同情。這股力量對惡人就是一個威懾,他們就不敢再那麼肆無忌憚的迫害我們的同修。
第二,了解常人這一層的相關法律、法規,幫助家屬樹立正念,運用法律保護遺體,震懾惡人。讓家屬知道,修煉法輪功合法,任何迫害大法弟子的行為才是真正的違法犯罪。這一點在王永航律師撰寫的《肅清遺禍》一文中已經講的很清楚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也對司法人員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罰作出了規定,關於遺體的處理,有國務院和各省的《殯葬管理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我們不是無理取鬧,而是有法可依,儘管這個法是邪黨的法。既然它冠冕堂皇的寫出來了,那我們不妨利用一下,如果它不依法辦事,那正說明它是騙人的。
看守所、勞教所、監獄警察把大法弟子迫害致死,他們是害怕心虛的,表面上的兇神惡煞,是在掩蓋內心的惶恐。他們往往會採取各種手段,威脅、逼迫、欺騙,讓家屬在悲痛過度、痛苦無助和無暇思考中簽字火化遺體,達到毀滅證據的目地。只要我們幫助家屬理智起來,有正信,頂住壓力,堅決不簽字,他們就沒辦法。這樣成功的例子也有不少。
第三,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首先,責任單位會提供死亡證明,注意其對死因的解釋。他們會編造一個理由,不會承認迫害,所以,不論死因是甚麼,家屬都要要求追究相關單位或個人責任,同時要求必須保護遺體,並拒絕在火化單上簽字。無論對方提出甚麼理由,都不要簽字。他們會說,不簽字照樣火化,這是嚇唬人的。司法部門一般都會脅迫醫院出具正常死亡證明,而不是依照事實出具非正常死亡證明,因為非正常死亡意味著司法監管部門有責任,所以被迫害致死的大法弟子家屬接到的一般都是正常死亡證明。殯儀館規定,在正常死亡情況下,必須家屬簽字才能火化。他們還會說,不簽字,不給賠償,喪葬費也不管。司法部門這些說法都是欺騙,目地還是脅迫家屬簽字,達到火化遺體的目地。一旦遺體火化,甚麼這費那費、甚麼賠償,轉臉就不承認了,也就不理你了,我們就變被動了。
第四,關於屍檢。一般的程序是由家屬或責任單位提出屍檢,現在往往責任單位主動提出屍檢,逼迫家屬簽字。個人建議不要屍檢。因為屍檢是責任單位想給家屬一個答覆,使其迫害暴行合理化,以推卸責任。由司法部門指定法醫做的屍檢不可能公正,只能對家屬不利。而且,屍檢完,他們有法律依據後,不再承擔責任。他們屍檢的目地還是讓家屬在火化書上簽字,火化遺體,銷毀證據。我們就是不配合邪惡,他們讓做甚麼就不做甚麼,讓怎麼做就不那麼做。
另外,關於賠償。惡人把大法弟子迫害致死,家屬除要求追究責任外,就應理直氣壯的向責任單位索要巨額賠償,不能讓我們的親人就這樣任意被迫害致死。索要賠償金額要高於惡人的承受能力,我們的目地不是要多少賠償費──當然,家屬得到巨額賠償也是一個安慰──而是要通過這種方式制止迫害。責任單位會不同意,或討價還價,這正好可以作為條件,拒絕在遺體火化書上簽字。責任單位和惡人很在意錢,每天一百元的存屍費,加上家屬索要的巨額賠償,會使他們難以招架,認為辦了蠢事,不划算。如果家屬再層層上告,他們受到的震懾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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