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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昆明女教師王勇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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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雲南昆明西山區粵秀中學語文女教師王勇,近日向西山區檢察院、雲南省檢察院提出申訴,對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六日西山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一名王姓警察和一名溫姓警察以及三名自稱是西山區政府的人員到家中威脅煽動一事,王勇女士要求法律監督部門追究不法人員的刑事責任,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不法人員的侵犯,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六日,西山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一名王姓警察和一名溫姓警察以及三名自稱是西山區政府的人員來到王勇家中,問她煉不煉法輪功,並威脅說:煉就自己負責,不煉就寫個保證。其中的一個人公然誹謗法輪功,詆毀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

王勇是粵秀中學公認的好老師,從教已二十多年了,因身體有病於一九九八年修煉了法輪功。她修煉後各方面都有很大改變,其中在工作中幫助最大。脾氣不再暴躁,取而代之的是平和的語氣,善心加道理,遵循真善忍的原則,不計較個人的利益得失,看人總是看別人的長處,讓每個學生都能得到尊重,得到了學生、家長、同事、領導的肯定。

然而像王老師這樣的好人卻屢遭中共邪黨的迫害,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三日被官渡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綁架,並非法勞教一年,二零零三年九月十日回到家中,由一級教師降為職員,工資也相應降檔。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五點鐘,王老師正在學校辦公室批閱學生期中考試卷,被校長派人叫到校長室,在那被西山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邱學彥等四、五人綁架到金碧派出所,隨後被迫流離失所。六月二十四日中午,在昆明公共汽車東站被官渡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馮軍等人綁架到西山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迫害,從辦公室五樓衛生間窗口跳下,造成多根肋骨骨折,肺挫傷,左手關節受傷,全身多處軟組織受傷,胸骨突出。

附:王勇老師的申訴原件

申訴

西山區檢察院、雲南省檢察院:

我叫王勇,是西山區粵秀中學語文教師。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六日,西山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一名王姓警察和一名溫姓警察以及三名自稱是西山區政府的人員來到家中,問我煉不煉法輪功,並說,煉就自己負責,不煉就寫個保證。其中的一個人公然誹謗法輪功,詆毀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對於這些光天化日之下,私闖民宅,造謠惑眾的犯罪行為,我依法提出控告檢舉,請求法律監督部門追究不法人員的刑事責任,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不法人員的侵犯,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我從教已二十多年了,因身體有病於一九九八年修煉了法輪功。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以真善忍普世價值為修煉原則,教人要誠實、善良、寬容,修煉後我各方面都有很大改變,其中在工作中幫助最大。

過去我脾氣不好,常和學生發火,甚至動手打過學生。修煉後我有了脫胎換骨的改變,脾氣不再暴躁,取而代之的是平和的語氣,善心加道理,我遵循真善忍的原則,看人總是看別人的長處,看自己則多看短處。所以我不用成績來作為衡量學生好壞的唯一標準,讓每個學生在我這裏都能得到尊重。

另外,法輪功讓我做人能吃虧,不計較個人的利益得失,看淡名利。從二零零三年我從一級教師被降為職員後,拿著職員的工資卻工作在教學第一線,幹著一級教師的活,對此,我無怨無恨。

這些年來我的為人及教學能力都得到了學生、家長、同事、領導的肯定,真、善、忍能善化人心,我把真、善、忍的理念教給學生時得到了家長的稱讚與支持。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當孩子們靈魂深處都充滿真、善、忍理念時,這就是造福人類,為社會提供更穩定的保障因素,這樣於人於己有百利而無一害的高德大法應該受到政府的讚譽才對,我們應該感謝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為人類帶來的福音。

然而,像我這樣修煉真、善、忍的好人卻屢遭迫害。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三日,因修煉法輪功我被官渡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綁架,並非法勞教一年,二零零三年九月十日回到家中,由一級教師降為職員,工資也相應降檔。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五點鐘,我正在學校辦公室批閱學生期中考試卷,校長派人將我叫到校長室,在那西山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邱學彥等四、五人將我強行綁架到金碧派出所,隨後又到我家裏抄家,我藉機走脫,被迫流離失所。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中午,我在昆明公共汽車東站被官渡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馮軍等人綁架,隨後西山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邱學彥等人也到了那裏,邱學彥推了我一把,並讓另一個警察給我戴上手銬,之後又將我帶到西山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他們要取指紋,我堅決不服從,在西山區國保大隊辦公室,邱學彥和另一姓溫的警察又以工作、單位、家庭、孩子相威脅,我不配合他們的迫害,就從辦公室五樓衛生間窗口跳下,當時還戴著手銬。

邱學彥等人將我送到西山區醫院,後又轉到四十三醫院,當時一名女警察從我身上掏出六千元錢作為入院押金。第二天邱學彥又通知我先生和學校領導來看我。我先生看我傷成這樣,心裏十分難過,回家也吃不下飯。下午六點以後,邱學彥讓我給我先生打電話,讓他晚上來辦取保候審的手續,母親也來了,看到我臉上青一塊紫一塊的,還有被手銬勒的青黑發紫的手腕,母親心都碎了。在醫院住了五天後,我出院了,我的家人看我不好,想再住幾天,提出換醫保卡,但醫院不同意,要我先用現金結算出院,再用醫保卡入院,就這樣我先生共支付了八千多元醫藥費。

墜樓造成我多根肋骨骨折,肺挫傷,左手關節受傷,全身多處軟組織受傷,胸骨突出。事後,邱學彥在不同場合散布謠言,一會兒說我是從樓梯上滾下來的,一會兒又說我是逃跑從樓梯上滾下來的,在社會上毀壞我的名譽,玷污我的清白,企圖推卸責任,邱學彥還來到我家裏威脅我,不准我控告檢舉。

我從五樓墜下,按常理不死也要殘廢,但我卻沒死也沒殘,這不是奇蹟嗎?這奇蹟的背後不再一次印證了法輪大法是真正的佛法以及法輪大法的玄妙與超常嗎?其實修煉在中國古已有之,是一種中國傳統的修煉文化,也是天人合一的體現,是人類文明中一個源遠流長、奧妙無窮的領域,真正的佛法能洞徹宇宙的一切奧秘。當初江澤民叫嚷「三個月鏟除法輪功」,可十一年過去了,法輪功反而洪傳到世界一百一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在國內外獲褒獎三千多項,法輪功著作被翻譯成三十多種語言,法輪功正在拯救著世界,拯救著人類。

十一年來,在法輪功遭到殘酷迫害時,面對暴力我們沒有用暴力來反抗,而是實踐著真、善、忍的佛法真理,本著慈悲和善念一直在用平和理性的方式告訴世人真相,講述法輪大法的美好,我們沒有參與政治,我們對政權不感興趣,我們只是一群佛法修煉人,只須有一個能夠修煉的環境,有一個信仰大法的自由,就足矣了。一個修煉群體在迫害中表現出的如此大善大忍之舉足以讓每一個有良知的人感動。眾所周知,正義,需要伸張;罪惡,不能姑息。所有參與迫害我的人員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在中國修煉法輪功是受中國法律保護的。

中共迫害法輪功十一年來,從來沒有一條可以依據的法律,因為中國政府沒有禁止法輪功。首先讓我們來看一下中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說,中國《憲法》是保護法輪功學員作為公民所應享有的「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權的,如果禁止中國人學煉法輪功,不但違背憲法,而且是對一九九八年十月中國政府加入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的徹底背棄。換句話說,在中國,煉法輪功不犯法,而禁止煉法輪功才是犯法的。

二、法輪功為正法

給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信仰者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判刑就是違法的。而且在 200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這14種「邪教」名單中也沒有法輪功(在百度或其它網站中輸入「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就可查到這個名單)。

三、個人言論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把法輪功說成「×教」是江澤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法國接受《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江信口開河的個人言論以及一九九九年十月開始大力批判法輪功時的一篇《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而後中共控制下的各報刊紛紛效仿,但這些都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根據中國現行法制,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文章,不僅沒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是違法的,構成誹謗罪!

四、「兩高」的解釋是違反憲法的。

對於法輪功學員所使用的所謂法律依據是根據「兩高」1999年10月8日出台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謂「兩高」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這兩個部門都是執法機關,沒有立法權,立法只能是全國人大,「兩高」實際是越權解釋,是違反憲法的,而這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未做出甚麼關於懲治邪教的決定。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為了迎合當時的政治形勢,匆忙補充了這一決定,哪有先解釋,再立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全文內容中,甚至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出現「法輪功是×教組織」字眼的唯一所謂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各自下達的內部通知,而內部通知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普遍使用的。

五、迫害法輪功信仰者的所有人員恰恰在犯罪。

把法輪功當成「×教」而利用處理「×教」而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非法抓捕、拘禁、關押的各級公安幹警均涉嫌犯罪:

1、徇私枉法罪;
2、非法搜查罪;
3、玩忽職守罪;
4、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
5、濫用職權罪;
6、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7、非法拘禁罪;
8、入室搶劫罪

因為他們不僅違背事實和法律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了非法抓捕、關押、起訴、裁判,而且給當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極大傷害。

六、根據《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我要求:

1、西山區政府工作人員向我公開道歉;
2、恢復我的名譽,挽回在社會上、工作單位中給我造成的損失及不良影響;
3、恢復我的工作和正常待遇;
4、要求依法對我賠償(精神上、經濟上、身體上、住院期間所有醫藥費用)。

致:
西山區政府
西山區檢察院
西山區粵秀中學
西山區國保大隊
官渡區國保大隊

申訴人:王勇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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