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待正義律師的心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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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四日】聘請律師是我們講真相、證實法的一個輔助手段,說白了律師是為講真相、救人所用,而非正法所必須依賴。因為在現今大陸律師可以起到非律師或者其他人(當事人)所起不到的作用,甚至有些權力只有律師有,比如查看卷宗、案情、探視被關押人員、詢問案件參與人(警察)等。所以在大陸要走訴訟程序來講真相,很有必要聘請律師來完成一些環節。但是主題與核心是由大法弟子來把握,畢竟是我們在證實法、在講真相,而非律師。如果我們把自己的角色忘了,所有問題全聽由律師支配,那我們就失去了聘請律師的意義了,很可能還會走向反面。因為現今大陸很多律師是在黨文化下生活的,很多是黨文化的思維,他們甚至會聽從邪黨的安排,暗中欺騙我們,將我們的計劃導向反面。即使律師有正義感,他也很可能會把大法弟子向有罪輕判的方向辯護,從而使我們處於不利、勞民傷財。所以在聘請律師時,要充份了解這個律師的詳細情況,會不會跟被告有瓜葛,會不會迫於邪黨公安、法院、司法、政法委等部門壓力而為其賣命。就像山東萊陽的紀濤、吳金鳳家屬花錢聘請律師為大法弟子辯護,他卻按照邪黨的思路走了,成了迫害的幫兇。

同時在辦理過程中要詳細了解律師的每一步思路和用詞,會不會影響大法的形像。我們要的是「無過錯辯護」,而非「無罪辯護」。因為「無罪辯護」,目前給人感覺是很可能有很大過錯,但沒有達到犯罪的標準,至少會包含有這樣一種理解。而大法弟子是完全沒有任何過錯的。所以律師的用詞也很重要。這一點在明慧網以前刊登的同修交流文章中也有提到過。

在辯護方向和目標上我們一定要明白,是要求「無過錯辯護」,要求無條件釋放被綁架、關押的大法弟子,對人身、經濟、家庭、家庭成員等造成的侵害我們要求無條件賠償,並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這些基本的要素我們必須堅持。除了這些,其它的有損大法形像的辯護諸如「有罪輕判」、「監外執行」等都不能要。

在我們掌握律師的辯護方向基本沒有問題之後,還要了解律師對於我們宣傳的程度的把握有沒有害怕之心。因為大陸律師很多在維護正義和良心的同時也很怕自己名聲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甚至有的是想借敏感案件名利雙收,至少不排除這種可能。所以在我們刊登文章或者宣傳律師代理案件一事上是不是應該考慮律師的承受能力或想法,如果我們在開庭之前宣傳的力度很大,是不是會使律師不敢出庭、或中途放棄,或者直接給律師招來禍端。所以在這個問題上不妨考慮與律師協商或試探律師看法。否則一旦有變故,全部過程就會受影響。因為聘請的律師如果沒有在庭審過程為大法弟子進行辯護就基本失去意義。我想即使在庭審環節完畢之後我們要對案件進行宣傳也要顧及律師的感受和安全。最近山東萊陽的吳金鳳案律師沒有到庭很可能與當地同修沒有充份考慮這些問題有關。

還有就是我們既然已經花費很大資金聘請了律師,就是要律師充份發揮作用,比如同時反訴,或者先起訴邪惡,不要等法院擇日庭審時讓律師單純為我們辯護,而要直接將邪惡告上法庭,告其有罪,變被動為主動,這樣我們等於掌握主動權,會令世人和邪惡都很震驚,會起到很好的講真相的作用,這樣我們的資金也不會浪費,哪怕我們只遞交起訴狀,也會對邪惡起到很大的震懾作用。同時還可以委託律師到檢察院檢舉責任人,要求撤銷案件等。如果一味被動,我們就會處於很不利的地位,律師也就是走完了一個辯護的過程而已,這樣不穩定因素或者不可估計因素就會增多,或者會秘密審判,麻煩也會比我們先主動起訴多,很難勝訴。因為邪惡會在審判時動用很多邪惡阻撓,它們很害怕大法弟子勝訴。

以上是個人一己之見,有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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