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黑龍江省湯原縣文化館李海善被非法判刑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零年八月七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二零零八年六月,黑龍江省湯原縣法輪功學員李海善被湯原縣公、檢、法、「六一零」(中共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合謀構陷,以「莫須有」的罪名誣判五年。現今仍被非法關押在佳木斯監獄進行迫害。

李海善,男,現年五十九歲,朝鮮族,黑龍江省音樂家協會會員,佳木斯市音樂家、文學家協會會員,被迫害前就任於黑龍江省湯原縣文化館,從事群眾文化輔導工作。

二零零八年三月五日,湯原縣公安局副政委周金哲夥同原國保大隊隊長周鐵剛及國保大隊成員,在文化館將法輪功學員李海善綁架,並非法入室抄家,強搶二萬多元的私人物品。中共惡黨為了迫害李海善,由縣委「六一零」辦主任及公、檢、法等不法人員特成立了專案組,對李海善先定罪後審判,也就是判決的結果是事先定好的。

在陰謀綁架李海善之後,公安局政保大隊非法侵呑李海善私人物品價值二萬餘元。同時,公安局副政委周金哲在得到原公安局局長李樞全的許可後,指使國保大隊編造證據,並與公安局預審科合謀,對李海善非法提交刑事訴訟。

在湯原檢察院,批捕科科長王雪飛對被害人家屬說,法輪功的案子上面有規定,一律批捕,我們只是走個過程。

在法庭上,審判長盧林和公訴人張弘,宛如「一家人」,當著旁聽席上四十多名李海善親朋好友的面,多次無理阻止律師為當事人辯護,不讓律師說話。盧林明目張膽的威脅律師不准對適用法律辯護,這是他們明知適用法律不當而心虛的表現。公訴人張弘說李海善「犯」的是「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可張弘卻不能回答:哪條法律認定法輪功是×教組織?李海善是如何利用這一組織的?李海善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破壞的程度如何?也就是說,李海善的行為中,構成犯罪的四個要件一個都不具備。

在庭審中,律師指出,李海善從網上下載、製作、傳播與其信仰有關的資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行為合理合法,沒有給任何人造成傷害,所以李海善無罪。但是,在中共邪黨的操控下,周金哲、盧林、張弘等在明知適用法律不當的情況下,甘願做江澤民和中共惡黨的打手,最終把全縣人所共知的好人誣判五年。同時盧林還惡意阻止家屬上訴,不把判決結果及時通知辯護律師,等家屬提出上訴時,盧林說上訴期已過。看守所副所長劉劍還把家屬的申訴書非法扣押,同法院串通一氣阻止家屬上訴。這樣一個為人民工作三十多年的好人被迫害失去了工作,失去了自由,同時一個好好的家庭也被破壞了。

從法輪功學員李海善被冤判一案不難看出:

一、中共邪黨是幕後真兇。它利用中共政法委和「六一零」辦公室,以凌駕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挾持和操控公、檢、法、司等司法機關,打著法律的幌子,達到迫害人民的勾當。其實中共惡黨對法輪功從來就沒有講過法律。歷數中共建政以來,通過大搞政治運動:三反、五反、反右、文化大革命、「六四」、鎮壓法輪功,迫害死八千萬中國人,也從未講過法律,所以,中共邪黨才真正是破壞法律實施的罪魁禍首。

二、周金哲、盧林、張弘等公、檢、法人員是中共惡黨迫害無辜公民的幫兇。這些人是最可悲的。作為一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管是有意的還無意的,也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動的,都得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上面讓幹的」不能成為推脫罪責的藉口,二戰時的國際戰犯想用「上面讓幹的」理由為自己開脫罪責都沒能得逞。《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條法律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各級行政人員推脫罪責、逃避懲罰的後路。

自從中共迫害法輪功十多年來,我縣真的就有一些政府官員和警察明白了真相,認同了學法輪功的都是好人,從而拒絕或抵制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但卻有極少數人,還抱著僥倖心理,想要利用迫害法輪功為自己撈取錢財和政治資本(已經接收錢財的都在掌握之中),達到升官發財的目的。

然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暗室虧心,神目如電。選擇迫害法輪功,就等於為自己、甚至為自己的子孫後代選擇了不歸路。天滅中共的腳步近了,真心希望通過法輪功學員的艱苦付出,能夠激起你們塵封已久的良知和正義,擺脫中共的枷鎖,抵制迫害法輪功,為自己生命的永遠,選擇一條光明和永生之路。


迫害李海善的相關責任人有(不完全統計):

朱漢偉:湯原縣政法委書記
柴 臣:湯原縣六一零辦公室主任

李樞全:原湯原縣公安局局長
周金哲:湯原縣公安局副政委
周鐵鋼:原湯原縣國保大隊大隊長
宋玉才:湯原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成員
馮洪偉:湯原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成員
張 成:湯原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成員
朱忠亮:湯原縣預審科科長
劉 劍:湯原看守所副所長

張大賽:湯原縣檢察院檢察長
薛繼業:湯原縣檢察院副檢察長
王雪飛:湯原檢察院批捕科科長
張 弘:湯原縣檢察院起訴科科長
王 宏:湯原縣檢察院起訴科科員

蘇繼昌:湯原縣法院院長
汪世貴:湯原縣法院副院長
盧 林:湯原縣法院審判長
齊耀文:湯原縣法院副審判長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