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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礄口區國保大隊對張荊州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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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三日】湖北荊州法輪功學員張荊州於二零零八年十月被武漢市礄口區惡警綁架抄家,被輾轉關押於額頭灣洗腦班和礄口區看守所,期間遭毒打折磨。之後被何灣勞教所劫持一年半。以下是張荊州的自述。

綁架、抄家、毆打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許,武漢市礄口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夥同礄口區易家派出所一行二十餘人,由大隊長金治平和周德勝帶領,突然非法闖入我的住處,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就對我住處非法抄家,對我非法搜身。當我依法要他們出示證件,叫他們出去時,周德勝卻狂妄的叫囂:「對法輪功,我們不需要甚麼法律手續!」並強迫我蹲下抱頭,被我拒絕。

我大聲抗議其行為非法。他們卻將我強行銬在板凳上,六個警察暴力毆打已被鐵銬鎖住的我,並非法拍照,其餘的在屋內翻箱倒櫃的搜。特別是惡警周德勝,拿著空手提電腦包,在逼問電腦去向無果的惱怒之下,對我兇猛暴打。我大聲抗議其暴行:「即使是警察,打人也是違法的。」周卻猖狂咆哮:「老子打你算甚麼違法,打死你都不違法。」

惡警在我住處搶劫折騰一個多小時後,擄走了我的現金、手機、台式電腦、打印機和對聯等大量私人物品,卻沒有給開清單。我質問他們為何不開列暫扣物品清單?這與黑社會暴力搶劫有何區別?他們無言以對。強行架著我出門,當時門外圍觀人很多,我不斷高喊:「法輪大法好!」他們竟然當著圍觀人群的面毒打我,直到圍觀者喊出「不許打人!」他們才被迫停止,並威脅:回去收拾你。並強行綁架我上車到區額頭灣洗腦班。

在額頭灣洗腦班遭毒打

在那裏他們吊銬了我兩個多小時,並不時的毒打折磨侮辱,隊長金治平不時的威脅要拆我幾塊骨頭下來,還居然恬不知恥的叫囂:「我就是要壓迫你們法輪功,我姓金,你們法輪功的人都認識我。敢在老子的地盤上『玩』就搞死你(典型的黑幫言行)。」

我問他:「誰給你權力這麼做,我犯了甚麼罪這樣折磨我?」他直言:「你反對共黨,你和我們爭奪群眾就是罪。」並且毫不掩飾的威脅:「你信不信老子整癱你,再叫你在你們的人中臭名遠揚(即反誣我出賣同修)。」我說:「你這種人沒有甚麼做不出來的!但你們要記住:善惡是有報應的。」他們非常害怕「報應」二字,彷彿誰說出誰就是在咒他們。立刻圍上來毒打我。

後來得知, 惡警金治平周德勝是2004年4月將礄口區32歲的女法輪功學員黃照迫害致死的主兇,正因為其惡貫滿盈,所以其言行尤顯凶殘而無所顧忌。

後來他們把我移交到易家派出所走了表面形式後,將我非法關入礄口區看守所。

在礄口區看守所遭受折磨

在看守所我被非法關押了兩個多月,期間受到了各種非人折磨,武漢市「六一零」、國保、檢察院多次非法審訊。礄口區國保夥同易家派出所在事後十多天才補辦搜查證等法律手續,並強迫我簽字。在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受理」的情況下,武漢市國保和法制科非法將我勞教一年半,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非法送到武漢市何灣勞教所。

被何灣勞教所劫持一年半

在何灣勞教所入所體檢時,我出現嚴重的「病狀」,勞教所拒收。最後在市「六一零」和國保的壓力下,把我暫時「羈押」在何灣五大隊。在五隊的前三個月期間,市「六一零」的張處長多次假惺惺的「看望」,說只要我「轉化」就可獲得自由出去看病,否則不放。被我拒絕。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五大隊蔡姓惡警把我叫到辦公室對我說:你被正式勞教了。我質問他:「憑甚麼?就憑你一句口頭通知嗎?我從失去自由到如今,從未接到任何書面形式通知,在這裏上訴無門,找駐勞教所檢察員不讓見,我還是不是一個中國公民?」蔡某回答:這是市「六一零」決定的,將你無限期羈押在這裏。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三日我遭非法關押一年半,市「六一零」企圖將我由勞教所送到省洗腦班繼續迫害。臨離開勞教所時,我向他們要「原始憑證」,我質問他們:你們憑甚麼非法「勞教」我?,五大隊副隊長蔡兵回答:你不屬於勞教。我再問:既然不屬於勞教,為何在勞教所失去自由一年半?他們無言以對。我拒絕上車。

當時在場的有武漢市和荊州市「六一零」大小嘍囉、當地派出所和街道社區人員、勞教所「六一零」教育科李姓科長、五大隊副隊長蔡兵和王幹事等,他們一齊強行把我綁架上車,狼奔豕突式地逃出勞教所,駛向省洗腦班。

他們很快辦完一些「手續」,妄圖對我繼續進行迫害。省洗腦班以我身體有病為由拒收。惡人無可奈何,由荊州市「六一零」帶回交給了我大哥。

這樣我在不明不白遭囚禁十八個月後才重獲自由。同時也結束了長達十年之久的顛沛流離的生活。

善勸行惡者

中共邪黨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從來就沒有講過法律或規章,也沒有任何手續憑證。甚至連最基本的人性良知都喪盡。我的遭遇也只是這場殘酷迫害中的一個縮影。我們沒有任何違法,只是爭取「真善忍」的信仰自由,便遭此迫害。即使如此,我沒有仇恨,也無怨言。只想再次勸誡參與迫害者:也許可以行惡一時,但絕不會逞兇永遠。人做了甚麼都得自己去承擔償還的。行善有善報,作惡有惡報。這就是古人所云「福禍無門、惟人自招」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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