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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吃陪住」時發現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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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三日】在一九九九年時,我是一名年輕的政府工作人員,當時看到電視上講法輪功上訪的新聞,才第一次聽說法輪功。但我覺得電視上說的事情跟我沒關係,十月一日時單位通知我們加班,把從北京帶回的上訪法輪功學員禁閉在一個地方,讓我們輪流「陪吃陪住」。

我當時認為打亂了自己的生活規律,開始時對她們不太友好。然而接觸一段時間後,我發現她們是那麼的善良、真誠,完全不是觸犯法律的人。當時我就在單位發牢騷:這種形式的監視居住是違法的,這是限制人身自由、是非法拘禁。單位領導說:你少說點,我們也沒辦法,這是上面壓下來的。

在與她們的接觸中我發現,她們從不殺生,買菜從不買活魚活蝦,非常珍惜生命。她們對人講誠信、彬彬有禮、與人為善,原來她們是按照真、善、忍做一個好人,法輪功是一種修煉方法,就像唐僧出家修行,而她們是在現實社會中修行,只不過是修煉方式不同而已。我還發現她們對甚麼政權、職位根本就不感興趣,只是做一個好人。這多好啊!如果社會上人人都按真、善、忍去做,就不會像現在社會上有這麼多的貪官污吏、第三者、偷竊、搶劫的事情了,社會真的就和諧了。

這時我又記起一九九八年的一天,我和同伴到公園去玩,看到一群人伴隨著美妙的音樂靜靜在那煉功,我對同伴說他們站著煉這麼長時間,真了不起,我是做不到的。原來這就是法輪功啊!多麼寧靜、祥和的一個群體啊!

我的工作是跟法律打交道的。我國的根本法《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所以說法輪功是合法的。《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宣傳品合法。

《刑法》和「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裏面根本就沒有法輪功。江澤民信口雌黃把法輪功定為×教,發動了這場對信仰真善忍法輪功學員的殘酷迫害。在共產黨統治的中國,權大於法,多麼可笑、可悲、可嘆啊!可笑的是政府視法律為兒戲;可悲的是共產黨賣了你還給它數錢。

我從網上得知法輪大法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已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與地區,僅台灣一地就有幾十萬人學了法輪功,煉功點超過1000個,這數字很說明問題啊!我的父老鄉親都記住了:法輪功是修煉,真、善、忍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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