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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血淚(一)

——揭開湖北省女子勞教所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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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九日】(明慧通訊員湖北報導)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也就是中共舉辦六十年大慶的前夕,從荊楚大地的武漢再次傳來噩耗,赤壁市五十七歲的女法輪功學員鄭玉玲,在被綁架到湖北省女子勞教所僅僅一個月的時間,就被活活迫害致死。這是從九九年七月中共邪黨鎮壓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以來,湖北省已知被迫害致死的第一百六十七位法輪功學員,也是湖北省邪惡「六一零」系統對法輪功學員欠下的又一筆血債。


湖北省女子勞教所大門

位於武漢市洪山區野芷湖畔的湖北省女子勞教所,佔地面積一百多畝,是中共江氏政治流氓集團為迫害法輪功,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專門撥款四千兩百五十萬元興建的所謂集校園式、花園式、軍營式於一體的現代化女子勞教所。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湖北省勞教局將位於鐘祥市七里湖的湖北省沙洋勞教所和位於武昌南湖的湖北省獅子山戒毒勞教所,這兩個勞教所的全部女勞教人員包括被非法勞教的所有女法輪功學員,以及部份民警轉入這座新成立的女子勞教所。目前,該女子勞教所集中關押女勞教人員近兩百名,其中近三分之一是被全省各地邪惡「六一零」(中共邪黨為鎮壓法輪功而專門成立的非法機構)未經任何司法程序非法勞教的女法輪功學員。

為了讓廣大的中國民眾認清中共邪黨的真實面目,喚醒人們的正義與良知,共同制止這場人類有史以來最大的對信仰和人權的無理迫害,還公道、正義於人間。我們現將十年來湖北省沙洋勞教所、湖北省獅子山戒毒勞教所和湖北省女子勞教所等黑窩內迫害女法輪功學員鮮為人知的罪惡予以曝光。

一、以法律為掩護的勞教制度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至十九日,在京召開的全國勞教工作會議上,中共司法部部長吳愛英指出:「勞動教養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在揭露勞教所的血腥罪惡之前,我們有必要首先來弄清這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教養制度,到底是法律制度,還是以法律之名踐踏法治的非法制度。

(一)中國的古拉格

其實,勞動教養制度來源於農奴制度,是中共邪黨從前蘇聯引進,並形成世界上中國獨有的罪惡的吃人制度。勞動教養並非依據法律條例,從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規定的刑罰,而是依據國務院勞動教養相關法規的一種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毋須經法庭審訊定罪,即可對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奴役勞動、思想教育等強制措施。這在當今世界所有正常國家中幾乎無一範例。

中共邪黨的勞動教養產生於一九五七年,是為了配合當時的「反右」運動,懲處目標是不夠判刑的所謂「反革命分子」;所謂的改革開放之後,為了處置不夠刑事處分的違法人員,中共國務院又在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公布實施《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再次激活了勞教制度;一九八二年國務院又公布《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賦予有關部門非法限制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特別是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邪黨鎮壓法輪功以來,一直廣受非議、聲名狼藉的勞教制度又成為中共當局用來對付異見份子、上訪維權民眾、尤其是法輪功學員,並限制其自由的重要邪惡手段和實施暴政的工具。

因此,勞教制度又被稱為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之外的中共邪黨私設的第六種刑罰。國外稱之為中國的古拉格(即前蘇聯的勞改營、集中營)。

(二)違反法律的法律制度

中共邪黨的勞教制度不僅違背中共邪黨自己制定的憲法和法律,也違背國際公約,嚴重侵犯人權。即使在中共邪黨的法律框架之內,其利用來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勞教制度本身也是違法的。這主要表現在:

首先,勞動教養制度直接侵犯憲法保護的人身自由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而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不需審判,甚至剝奪了被勞教人員上訴的權利,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事實上是由公安機關或黨政領導決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長達三年,還可延長為四年,明顯違憲。

其次,勞動教養制度與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等法律相衝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現行的勞動教養屬於國務院轉發的部門規章,卻賦予了有關部門非法限制和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權力;《行政處罰法》的處罰種類中,也不包括勞動教養;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且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而屬於行政處罰的勞動教養卻長達一至四年,對於法輪功學員的非法關押甚至可以無限延期。

勞動教養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係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發布的行政法規,而按照《立法法》第八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由於標準含糊,加上程序上的不完善,致使實踐勞動教養出現很大的隨意性。由於該《試行辦法》頒行後,有關部門又相繼制定了多達幾十個規範性文件對其進行補充,形成「法出多門」的混亂局面,這極不利於保障行為人的合法權益,很難避免勞動教養對像擴大化。

其三,勞動教養制度違反已簽署的國際公約

一九九八年十月,中共以政府之名在聯合國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任何人不應被強迫役使。」第三款規定:「任何人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

依據《公約》精神和聯合國相關機構的解釋,所有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的決定必須通過正當程序並由法院作出判決。然而由來已久的中共勞教制度的施行根據、程序、實施待遇等與上述條款均相悖,違反了公約。勞教的裁決無法律授權,程序簡略不過庭亦無司法審查,裁量適用期限無具體條文依據任意性極大,對尚不足科處刑罰的公民科以高於最低刑罰期限多倍的處罰,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在勞教執行中的管理體制亦是以強迫勞役改造罪犯方式並普遍施用暴力和身心強制,大量殘酷迫害直至侵奪無辜生命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一切都是蔑視法律和踐踏中國公民人權和道義的。使法律承諾的人權保障成為一紙空文。

中共一方面空喊「依法治國」的口號,但另一方面又同時實行專制暴政,充份暴露出它的欺騙與偽善。如果說法律是公制和公益的,那麼無法可循的三百多個森嚴壁壘的勞教所像蛛網般盤踞在中華大地上,則形成了二十一世紀罕見的大型私獄!

其四、勞教制度背離其它法律原則

◆勞動教養的存在嚴重損害了刑事法律的權威。中國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勞教制度既無有罪認定的主體資格,且未經法定程序「依法判決」,依據甚麼認定其適用對像的「罪行輕微」?而若行為人確已構成犯罪,無論罪行輕微還是嚴重,自應依《刑法》做出處理,以勞教代刑,嚴重損害了刑法的權威性。

◆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勞動教養的期限長達一至三年,必要時還可延長一年;而《刑法》中的拘役最長為六個月,數罪併罰可以延長到一年;管制的最長時間為兩年,數罪併罰可以延長到三年;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限制人身自由;管制則是在公安機關的監督和領導下,由社區治保機構負責,進行社區矯正,並且不剝奪人身自由,只是限制人身自由,可以回家,離開一定的範圍要報告。可見,勞教的最高期限超過了刑罰的最低期限,其嚴厲程度也高於管制、拘役、緩刑等刑罰措施。

◆由公安機關完全主導的勞動教養是典型的「警察罰」。一般情況下,公檢法有一整套程序,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判決。根據現行的中國勞動教養制度,公安機關既是勞教案件的調查機關,又是勞教的審批機關和複查機關。這個自偵自拘自裁自執行的系統不受法律約束,直接導致公安的職權濫用,公民人身和生命權利被侵害,被勞教者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

◆勞動教養是完全封閉式的彙報審批,根本不公開,也不能辯護和辯論。勞教根本沒有申訴、上訴如何審理,如何答覆及期限的規定。實際上,對申訴、上訴的均不重審也不答覆,使大批冤假錯案永遠沉入冤海、永遠不得昭雪!

◆勞動教養日益成為有關部門濫用權力、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甚至成為打擊報復的工具。檢察院不批捕或退偵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證據不足超期羈押案件都可以轉為勞教。在利益的驅動下,一些公安部門甚至利用勞教處罰權搞部門創收。勞動教養也日益成為中共邪黨任意打擊上訪和維權人員,打擊異議人士,尤其是法輪功學員的邪惡工具。

◆勞動教養是實施差別待遇的處罰,不僅內外有別,而且等級、身份有別。這從公安部一九九二年發布《關於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台同胞不得實行收容審查和勞動教養通知》就可見一斑;而且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刑訊逼供、栽贓陷害等職務違法行為幾乎從來不適用勞動教養。它明顯違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反映出不平等的歧視性,和地位低下的侮辱性。這條規定貶低大陸公民的地位和身份,這是另一類種族歧視。

其五、到目前為止中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認定法輪功為×教在此,我們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中共邪黨在利用勞教形式迫害法輪功中,根本沒有邏輯上能合理存在的法律。其主要表現是:「邪教」這一名詞在法律上的非確定性。

◆《刑法》第三百條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中關於「邪教」的定義,根本與教人向善,以「真、善、忍」作為自己行為準則的法輪功是風馬牛不相及的。

◆公安部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頒布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這是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在這個通知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分別是:1)呼喊派;2)門徒會;3)全範圍會;4)靈靈教;5)新約教會;6)觀音法門;7)主神教。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1)被立王;2)統一教;3)三班僕人派;4)靈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兒;6)達米宣教會;7)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公安部在認定邪教組織時,明確闡明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下發的這個通知。非常明確的是,並沒有把法輪功作為邪教組織認定在其中。

◆在一九九七年修改《刑法》時取消了「反革命罪」,從而消除了中共邪黨利用此罪名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勞教的可能性。

由此可見,勞動教養制度是中國現行的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毒瘤,是公然踐踏人權與信仰自由的一部惡法,利用勞教形式來迫害法輪功本身更是錯上加錯。可見真正「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恰恰是中共邪黨自己,而不是法輪功學員。法輪功學員在受到中共邪黨不公正對待和無理鎮壓的情況下,所有的反迫害活動都是合理合法的,都是無可非議的,更不應該被非法抓捕、勞教和判刑。

(三)千夫所指的「法外之法」

眾所周知,中共邪黨的收容遣送和勞動教養制度,是披著法律的外衣踐踏法治的「法外之法」。收容遣送制度已經因為湖北大學生孫志剛在廣州收容所被活活打死事件於二零零三年六月被迫廢除。從此以後,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不斷有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建議廢除勞教制度或者將其納入司法審查範疇,但這項被法學界長期批評的邪惡制度卻因中共邪黨出於迫害法輪功的需要而遲遲得不到廢除。
半個多世紀來,勞教使用範圍之廣、受害人數之多,世所罕見。尤其是它不受監督制約的特色,作為各級司法行政當局為所欲為的「自留地」,炮製了無數的冤假錯案。在受害者中間流行著這樣的說法:「寧願被定罪服刑從嚴處罰,也不願被送勞教從輕發落。」其勞教場所的黑暗遠非正規監獄能比,亂象叢生的勞教制度已經成為中共邪黨制度性侵犯人權的標誌,其存在的違法性和實踐中的罪惡已經遭到國際國內輿論的強烈批評和譴責,是典型的「人治」惡法,早已是千夫所指,「人人喊打」,呼籲立即廢除的吶喊聲也早已匯成汪洋大海。

來自聯合國、民主國家和國際人權團體的譴責

中國官方公布,自從在一九五七年開始實行勞教制度以來,共有三百五十萬人以勞教的形式受到處罰。但是國際人權組織稱實際數位要高出很多,而且中共邪黨當局利用勞教制度不需經過司法程式的便利來懲罰異見人士,目前又被廣泛用於法輪功學員。據不完全統計,十年來被中共邪黨非法關押勞教的法輪功學員已超過十萬人。勞教制度至今已成為全世界最臭名昭著的惡法,從而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譴責!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聯合國人權事務專員羅賓遜在訪問北京會晤中國領導人時,批評中國政府這種不經過審判就送去勞教的做法違背了國際人權的準則,敦促中國取消勞教制度。

◆二零零零年以來,美國國務院在它的歷年全球人權狀況的年度報告中都指責中國人權記錄惡化;同時,國際人權組織指責中國當局利用勞教制度來對付異議人士,特別是法輪功成員,作為中國特色的「法制」,其實在本質上恰恰是反法治的,它的繼續存在暴露了中共政治體制無視人權內核。人權組織呼籲中國廢除其三百多個勞教所。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和二十九日,由中國大陸網友提供和委託徵簽,呼籲敦促中國實施國際人權公約、敦促中國永久廢除勞動教養制度「致世界非政府組織等和各國公民、全球華人的公開信」和「致聯合國與世界各國政府和議會的公開信」;九月十日,又呼籲立即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發表了「致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公開信」。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聯合國「酷刑問題」特派專員法學教授曼弗雷德•諾瓦克(Manfred Nowak)結束他在中國關於酷刑問題的實地調查後,呼籲中國必須廢除勞改制度,取消所有勞動教養院,停止使用精神折磨。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德國國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譴責中共勞教及勞改制度的歷史性決議,這是歐洲國家的國會首次決議譴責勞教。決議中要求德國政府敦促中共關閉所有勞教及勞改場所、提供全國勞教及勞改場所的詳細清單、與在這些場所被迫害致死人員的信息、並且要求德國企業抵制中共勞改產品。

此外,決議還督促德國政府要求中共政府向人權組織、國際紅十字會、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人權官員無限制的開放所有中國監獄、勞教所及勞改場所,允許他們進行獨立調查。這項決議也為調查中共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真相鋪路。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八日,北京召開奧運會前夕,聯合國人權組織大赦國際向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公開信,呼籲中國結束勞教制度。大赦國際指出,北京警方在二零零八年奧運會前,加劇了勞教這種虐待性措施,對公民採取勞教和強迫戒毒等手段,這種虐待性的措施違背奧運精神。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中共利用上海世博會迫害法輪功前夕,美國國會眾議員通過了第605號決議案。要求中共邪黨立即停止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脅迫、監禁及酷刑折磨,釋放所有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邪黨鎮壓法輪功以後,美國眾議院已經三次專門作出支持法輪功的決議案,譴責中共江氏政治流氓集團對法輪功的無辜打壓。

同時,自一九九九年以來,中國因嚴重侵犯信仰自由,也一直被美國國務院列為「特別關注國」。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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