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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無據 長沙法院強判宋放鳴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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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四月十日】(明慧通訊員湖南報導)長沙市天心區法院於2010年3月5日對法輪功學員宋放鳴進行非法庭審,律師為宋放鳴作無罪辯護,指出宋放鳴修煉法輪功無罪,應予立即釋放。然而,審判長黃覺平3月10日宣布對宋放鳴非法判刑三年半。

在辯護中律師指出:憲法規定信仰自由。事實上,我國沒有任何法律條文違反憲法規定把法輪功定為「×教」。宋放鳴為了強身健體,修煉法輪功,提高自己的心性,祛病健身,沒有犯罪,應予立即釋放。

律師還指出,天心區檢察院對宋放鳴的起訴書上所列實物證據,公訴人一概不能當庭提供任何實物,只有物證照片,而在本案中,物證照片依法不能作為證據予以採信。

公訴人是天心區檢察院檢察員馮蘋,法庭上她不斷對辯護律師進行人身攻擊。辯護律師讓馮蘋拿出關於法輪功是「×教」的法律條文,馮蘋竟然回答:這個連老百姓都知道。律師回應道:「那是不是應該請老百姓來審案呢?」

法輪功學員宋放鳴在庭上敘述,自己曾經多種疾病纏身,是一個要死的人,醫生對她家人說過,她活一時算一時。要不是煉了法輪功,也許早就沒有她宋放鳴這個人了。

宋放鳴還當堂指出,呈堂的唯一的有「簽名」的「口供」是馮蘋親自偽造的。宋放鳴說,所有的口供都不是她說的話,都被篡改了,所以她拒絕簽字,馮蘋拿出唯一的一份有宋放鳴簽字的口供來宣讀,宋放鳴當即質問道:「你當時只是問了我兩個關心我家人的問題,我才簽的字,怎麼今天成了這些內容?我絕對不會說出那些話來!」對此馮蘋無言以對。所謂的「證據」被一一推翻,連陪審員也追問馮蘋:「還有新舉證嗎?」

然而,就是在這樣沒有證據、沒有法律依據的所謂指控下,宋放鳴被非法判三年半。

天心區法院做了一次法律程序的表演,卻是將中共公檢法人員執法犯法、違法犯罪行為徹底曝光。

事件回放:2009年9月28日,天心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坡子街派出所警察及社區人員闖入宋放鳴的母親鄒桂華家,將宋放鳴、雙目失明的鄒桂華老人及保姆全部強行帶走後,劫走了兩大車物品。保姆於當日由其家人接回,鄒桂華老人在被關十五天後回家,而宋放鳴被送往長沙市一看守所關押,並被天心區檢察院以莫須有的罪名起訴。2010年3月5日天心區法院進行非法庭審。

至今宋放鳴仍被非法關押在長沙市一看守所,其家人多次前往探視,均遭看守所無理阻攔。

參與迫害單位及個人(區號: 0731):

參與非法庭審人員:
審判長:黃覺平
陪審員:鄧祥海、汪正雲
公訴人:馮蘋
書記員:陳瑤

長沙市天心區檢察院電話:
檢察長:凌雲
辦公室:85890508、85890506、85892000
副檢察長辦公室:85890505
值班室:85890500
傳真:85890509
長沙市天心區法院:
院長:王均全
院長辦公室:85890001
辦公室:85890015、85890007
傳真:85890399

長沙市第一看守所電話:
值班室:84622618、84620798

坡子街派出所地址:長沙市坡子街140號,郵編:410001
所長:劉志敏 13487563990
教導員:周悅 13755055599
李幸生:13808431888
劉瓊瓊:13508478967
潘小春:13975127619
伍先桂:13974988692
桑聖遠:13017398360 (直接責任警察之一)
周開第:13787076101 (直接責任警察之一)
劉清華
李省城
0731-85814205,85816150,85816855,85815890

長沙市天心區公安分局電話:
天心區公安分局電話號碼:85895000、85895168(多數是辦公電話,少數為警察私人電話)
國保大隊:85895079(大隊長:付勝文)
辦公室:85895001
值班室:85895000
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科:85895035
出入境科:85829609
戶政科:85895051
通訊室:85127606
傳真:85895002
天心區公安分局人員:
局長:歐益科
政委:廖健
副政委兼紀委書記:李新國
副局長:韓定安、謝禮、漆曙光、凌澤民
天心區政法委書記:鄧鵬宇
天心區司法局局長: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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