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文書上署名是將來追究冤判責任的主要證據

——一位法官致武漢市檢察官和法官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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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九日】筆者本人是個法官,因為看到有許多檢察官和法官到現在還不清醒,還在被所謂的「上級」利用著大搞冤案,在冤案的起訴書和判決書、裁定書上署著自己的名字,即將面臨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後果,所以特意深入研究了這方面的法律規定。請你看一下我的下文,珍惜我們同行之間的相互提醒。

一、你知道「610」(專門迫害法輪功的機構)的人為甚麼不肯留下文字性的東西嗎?就是要把責任推給檢察官和法官。

我們法院的刑事庭副庭長,和我關係挺好,他說前幾年判法輪功的案子,都要到省院彙報聽指示,這兩年市政法委也都有具體指示。想必你也一樣。問你一個問題,你拿著案捲去接受上面的指示,上面都給你書面的指示了嗎?沒有吧?

我父親被勞動教養的時候,我找到我們法院的行政庭長,要求提起不服勞動教養的行政訴訟,行政庭長說:哎呀,甚麼都能幫,就這個忙幫不了,上面通知不接待、不受理、不立案。我問,不讓受理上面有文件嗎?答:沒有行文,市中院行政庭長電話通知的。

這些年,對法輪功的案件,一直都是由上而下口頭傳達,暗箱操作不留痕跡。我們搞法律的都是很重證據的,你說要是正當執法為甚麼會這樣呢?

相信大家已經知道:現在,各國民眾包括各國政要更加關注中共對法輪功的血腥迫害,國際上正義的呼聲愈來愈響。「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簡稱「追查國際」)對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中共司法系統進行全面追查,收集有關罪證。當年,國際法庭系統收集納粹對猶太人大屠殺的證據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才開始的。這次不同的是,全面收集中共迫害法輪功證據的工作幾乎是與迫害同步進行的。在過去的幾年中,「追查國際」已經收集到了大量的案例。對大陸法院的法輪功刑事判例的收集,要求「提供起訴書和判決書原件或拷貝件、掃描件,如果是數字化的文件,請儘量保存主審法官、陪審員和書記員的姓名和判決時間。」

現在你知道為甚麼各級政法委對法輪功的案件只有口頭指示,沒有任何文件了吧?就是為了到關鍵時刻把責任都推給下面。口頭指令是不好收集證據的,但起訴書、判決書上你的署名那可是白紙黑字證據確鑿。我們法院的刑事庭副庭長說:「聽說法輪功給我弄到追查名單上了,關我甚麼事,上面還有審委會頂著哪。」我問他,審委會的見解和簽名是會留在審委會研究的筆錄中,那審判長是甚麼意見哪?合議庭的筆錄也記了吧?發出的判決書不是署你的名字嗎?他默然。

二、「執行上級指令」能否作為推脫冤判責任的理由?

相信所有法律人士都知道:對一個無辜群體、特別是信仰群體的迫害,在國際法上叫做「反人類罪」或「群體滅絕罪」,這也是納粹法西斯犯下的罪名。近幾年,江澤民、羅幹、周永康、薄熙來等30多名中國高官在世界30個國家被以此罪名告上了法庭。以薄熙來為例,他在韓國、西班牙、美國紐約、荷蘭、俄羅斯、羅馬尼亞、波蘭、英國、美國華盛頓等地至少9次被告上法庭,出國訪問常常收到當地法院刑事法庭的傳票,狼狽不堪。

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並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表明,涉及「反人類罪」、「種族滅絕罪」等嚴重踐踏人權的指控,行為人以所謂「執行上級命令」、「當時的法律」或者以自己特殊的職業身份作為自我免責的辯護理由,將不被現代法庭所認可!檢察官、法官是最懂法律的,判決書的證據無論時日長短都是可查的證據。不管你是主動還是被動執行上級命令,真到了那一天,作為具體執行者是無法推脫你的責任的。

千萬不要以為「聽黨的話」,就不會犯錯誤。文革中那些造反派哪個不是聽黨的話去造反、去打走資派的,沒想到人家會有平反的那一天,更想不到自己會被當成「三種人」,付出慘重的代價。記住,任何時候,中共這個「上級」是不會站出來替你承擔任何責任的。

三、中國認定法輪功是「×教」沒有法律依據

作為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的檢察官、法官,你是否細心研究過:中共認為法輪功為「×教」根本沒有法律依據!

曾有一個檢察官主動找到我並對我說:「我仔細研究過可能與法輪功有關的所有法律,發現根本沒有法律能認定法輪功是×教,都是江澤民以權壓人壓下來亂搞的。」

我也跟一個法官說過:把法輪功當作「×教」來判罪根本就沒有法律依據。他說:「你也知道法院是共產黨專政的工具,講甚麼法律呢?」我說:共產黨不講法律,可是中國人和世界是要講的。那麼,作為法官,你要不要講法律那由你自己來定。

你發現了沒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全文中,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出現「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字眼的唯一所謂「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各自下達的「內部通知」,而「內部通知」自然不是法律,更不能作為法律依據適用。最早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在一起的,是江澤民和法國某記者的「談話」和隨後的一篇《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我們都知道,根據中國現行法制,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文章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司法人員不能根據媒體的報導來定案。儘管你可能認為那是代表了「黨的政策」。

所以你現在這樣判案沒有錯,因為現在的中國的公、檢、法均聽命於中共;但將來真正要追究冤判的責任人時,你能否據此而為自己辯護呢?恐怕不能吧?一個檢察官和法官愚昧到根據媒體文章來定案的程度,誰能同情你並為你免責呢?

你查沒查過,是否有哪個部門對「邪教」組織有過認定?如果沒查過的話,告訴你,公安部2000年下發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這是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其中介紹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分別是1)呼喊派;2)門徒會;3)全範圍會;4)靈靈教;5)新約教會;6)觀音法門;7)主神教。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1)被立王;2)統一教;3)三班僕人派;4)靈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兒;6)達米宣教會;7)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沒有法輪功!

公安部在認定邪教組織時,已經是2000年,明確闡明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下發了這個通知。公安部根本沒有認定法輪功是邪教。法院根據刑法三百條和兩高文件已經判決過許多法輪功案件。難道是公安部的人馬虎了,把法輪功落下了?不是,其實是公安部裏原來煉法輪功的人太多了,法輪功研究會的副會長葉浩是原公安部十一局的副局長,公安部的人都知道法輪功是一種佛家氣功,是叫人向善做好人的。他們既不願意顛倒黑白,也要給自己留後路。

這個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在公安部的網站上發布。2007年2月27日受委託辦理法輪功案件的山東華冠律師所李建強律師在為法輪功學員辯論時當庭將其提交給杭州市上城區法庭,當時在場的法官就傻眼了。後來,公安部從網站上撤下了[2000]39號文件,從此秘而不宣。從那以後,越來越多的律師為法輪功做無罪辯護,不少檢察官和法官也開始清醒過來。

四、《刑法》第三百條是否適用於法輪功?

中國現行法律根本沒有給法輪功定性,而根據公通字[2000]39號文件的規定,十四個邪教組織不包括法輪功,法輪功不是「邪教」。那麼,根據刑法第三百條對法輪功進行處理,也就於法無據,失去了基礎。下面我們再從刑法條文本身做一下分析:

我們學習刑法總則時,都學過構成犯罪的四個要素:A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對像);C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D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體對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個人殺了人,那麼必須存在一個被殺者,否則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國現行法律沒有給法輪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個法律的實施,也就是說,不存在犯罪客體。

再從另一角度來看,法輪功學員是在被無端污衊迫害,在沒有任何言論自由的情況下,利用自己的收入製作資料,向世人講清真相,揭露媒體的謊言,是對憲法賦予權利的正當行使。他們壓根兒沒有半點危害社會之心,也從來沒給任何人造成任何傷害,也就是說,犯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都不存在。你除了看到中央電視台裏的所謂「自焚」、「殺人」,看到哪個法輪功學員採取暴力行動或以暴力相威脅、危害社會危害他人了?你覺得中央電視台播的東西有多少是真的?

構成犯罪的四個必備要件缺少三個,然而這樣的所謂「法律」,卻在各級政法委的直接高壓下,被中共的司法機關執行著。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信仰自由,法輪功學員在互聯網上下載、打印、散發法輪功資料,是在實踐信仰自由的權利,先後有多位律師辯護詞題目就是「憲法至上,信仰法輪功無罪」。實際上,如今除中國大陸外,修煉法輪功在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等)都是合法的,你到香港去旅遊就會看到。

於是我們只能得出結論:刑法第三百條根本不適用於法輪功。法輪功在中國完全合法,目前中共對法輪功的處理,名為「依法」,實則「非法」,是一起重大的冤假錯案,相關司法人員將來必然要承擔法律責任。檢察官、法官的工作是維護社會公正、正義與公道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民眾的希望所在。可是這些年來,檢察院、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卻拋棄法律原則、依據上邊的口頭指令做違法判決。在你們的公訴書、判決書下,多少家庭妻離子散,多少法輪功學員飽經魔難、酷刑致殘、有的甚至失去寶貴的生命!你們能說這些都與自己無關嗎?

五、在當前環境下,檢察官和法官如何自保、自救?

希望你能靜心看完這封信,只有真正明白真相的人才是真正的「識時務」。你以前可能做了甚麼有違良心的事情,但你現在還有退路,你可以選擇迴避這樣的工作,也可以選擇利用手中的權力施以援手,做點好事。你最好找個認識的法輪功學員請教一下如何才能自保和自救,這可是與你未來命運攸關的大事。你怎麼對待取決於你自己。事實上,同行中很多人已經在這樣做了。我認識的一個主管刑事的法院副院長說,我把所有法輪功的案件都弄成因病取保候審拖著;石家莊中院宋愛昌案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唐山市路北區法院開庭審判法輪功學員的案件前,主審法官拒絕出庭審理,等等。

你可以回顧一下歷史:納粹德國曾經氣勢洶洶,當時誰會想到它幾年之內會失敗並被追究?蘇聯、東歐也曾經不可一世、形如鐵桶,誰會料到劇變竟發生在數月之間?歷史的變化在很多時候都被人事先認為是「不可能的」。在中國的近幾十年歷史中,又經歷了多少次的「平反」與找「替罪羊」運動?法輪功歷經十年迫害卻屹立不倒並洪傳世界的事實,又說明了甚麼?這一切都希望你能深思。

其實你已經知道了在法律文書上署名問題的利弊,相信你一定能做出正確的選擇,不是為了別的,而是為了你自己的未來。

一個同行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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